作者ilovesumika (ilovesumika)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转录][请益] 不作为义务
时间Sat Apr 15 04:37:31 2006
※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铭言:
: 标题: Re: [转录][请益] 不作为义务
: 时间: Sat Apr 15 03:59:0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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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 ilovesumika 来自: 140.123.236.71 (04/15 04:16)
: 推 chihchien:但相约殉情并共同配置毒酒难道不能算是危险的前行为? 04/15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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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是,就如同杀人犯要不要对被杀的人负救助责任?杀人算不算危险前行为?
个人认为同样的道理,谋为同死既是加工自杀的构成要件行为,同时也是加工自杀结果
的危险前行为。
不过基於一罪不两罚原则,只论以构成要件行为之性质即可,无须再讨论其是否构成同
一罪的不作为犯。
相关争议可参考蔡墩铭「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第60页以下(引自「刑罚的极限」
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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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kira911:感谢 04/15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