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lazizi (lalazizi)
看板TransLaw
标题[问题] 问甘添贵老师出的题目之第二题
时间Sat Apr 8 08:50:35 2006
http://fju.lawbank.com.tw/room-source.asp?tid=115
第一个标题 学历测验点进去 当中的第二题
新法删除牵连犯 及连续犯後
最後 乙在科刑上罪数 改写成
杀死丁 戊 己 为杀人既遂
夜间侵入住宅罪
数罪并罚之
使否恰当呢
请各位高手指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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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2.37.101
1F:推 akira911:没有问题阿!! 04/08 23:11
2F:→ akira911:不管有没有修法 都没有问题阿 04/08 23:12
3F:→ akira911:你需要的是 把 牵连犯 跟连续犯 的要件重新看一下吧 04/08 23:12
4F:推 akira911:甘老师 是先把杀死丁 跟 夜间侵入住宅罪 想像竞合 04/08 23:19
5F:→ akira911:之後 再与杀死戊 杀死己 三个罪 数罪并罚 04/08 23:20
6F:→ akira911:先说明我的体系是采黑白书的 04/08 23:21
7F:→ akira911:牵连犯或是连续犯 被新法给删除了 但是也没有关系阿 04/08 23:22
8F:→ akira911:透过""犯罪单数""的概念来处理 一样可以阿 04/08 23:23
9F:→ akira911:甘老师的罪数论 跟黑白书的在名称上有些不同 04/08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