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po (颓废)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意思表示成立的构成要件~
时间Mon Mar 20 11:16:35 2006
※ 引述《zacknom (真目标)》之铭言:
: ※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点)》之铭言:
: : 意思表示----客观:表示行为
: : 主观:1.行为意思
: : 2.表示意思
: : 3.效果意思
: : 以下有两个例题~想询问一下看法
: : Ex:1.甲去大会会场~在会场上签一书面文件~甲本以为是签名致贺用,未加注意就签了
: : 原来那是订购百科全书的订购单~请问百科全书的出版商得否依照367
: : 请求甲支付价金?(王泽监书中题目)
: : 2.甲在路边与对街友人打招呼,恰巧计程车司机乙以为甲在招呼计程车
: : 乃趋车前往甲面钱,要甲搭计程车,甲之意思表示效力如何?(台大法90转学考)
: : 关於第一题~王老师和多数学者的看法是认为~甲虽不具表示意思,但当事人因其外部行为
: : 有所表示,相对人仅能从其客观的表示行为予以信赖,而表意人是否具有表示意思难以得
: : 知,而相对人的信赖应予以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上表意人只能类推适用
: : 88条错误之意思表示,来撤销,并请要负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 :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虽不具有表示意思~但基於相对人的信赖外观行为,意思
: : 表示的成立不受影响。
: 根据王师的见解认为意思表示可分为主观部分与客观部分,
: 主观部分又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客观部分则为表示行为,
: 判断顺序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 本题中,甲并无意识到此签名行为具有订购的效果,故甲并无表示意思。
: 得类推适用§88I本文规定,意思表示内容错误予以撤销之,但客观上出版商因信赖
: 甲之意思表示,但嗣後甲主张撤销时,出版商蒙受其损害,故为保护出版商,其得向甲主
: 张§91信赖其意思表示损害赔偿。
: : 重点是第二题~我在一本民法总则补习班用书上看到这题~那律师的解题为:
: : [甲与友人打招呼,因甲自觉其所为之意思表示是打招呼,而非呼叫计程车
: : 故甲纵似有呼叫计程车之行为,因欠缺""行为意思"",其意思表示不成立。
: : 故契约无法合意,计程车司机无法叫甲履行契约之义务]
: : 这两题的法律事实应该是雷同的~只是一个是签名一个打招呼,但第二题
: : 那位律师的解题认为~甲跟本连行为意思都没有~也就是他的分类认为
: : 行为意思还要区分"你知道你在做什麽事",而不只是单单"你知道你在做一件事"
: : 所以迳认为甲的心中是在"打招乎"而非"招乎"计程车,所以连行为意思都没有
: : 但行为意思不是只要自觉的从事某项事就好吗?
: : 我的看法认为~甲应该具有行为意思~但不具表示意思~但如果依王师的讲法
: : 只要具有行为意思(就像签名那个一样),就算欠缺表示意思,就要保护相对人
: : 的信赖,而应认为意思表示合意。如果果真这样,这社会就有病了阿
: : 计程车司机就会叫你屡行契约,你再依88条撤销...多麻烦= =
: : 所以大家的看法呢??两个很类似的法律事实,一个签名,一个招手,同样欠缺
: : 表示意思~但却感觉解决方法如果相同~计程车事件会感到不尽合理且麻烦??
: 向计程车招手之行为意思为要约之引诱,而甲主观上并无意识招手行为为要约之引
: 诱,故行为意思不成立。而上题的表示意思,为甲主观上行为已有意识此行为意识,
: ,而之所表示意识不成立,是因甲表示意识的误认,故得类推适用§88。
: : 如果依照那律师所写~根本不具行为意思~那又太奇怪~我怀疑他笔误了
: : 我在推测那律师的想法是否为不具"表示意思"~所以意思表示不成立~
: : 请教各位的看法搂~~~
: : ps.大家热情点嘛= =法律不是要讨论才进步的快吗??
: 以上为仅为个人之拙见~
当然你若要说招揽小黄的行为当做要约引诱也是可以
也有学者采此说法,可能是因为程客因为在很远地方招揽小黄
看不清楚司机长相,如果一个辣妹招览一部小黄,司机一看辣妹
露出色相,流口水,或者说司机长相令程客胆战心惊,此时学者是
为了保护程客将招揽行为做为要约引诱,若真的90年台大这一题
以要约引诱来写的话,根本并无讨论错误的实益,因即使外观误以为
是招揽行为,当小黄停下来时,此小黄停下来要载路人表示对路人来
说仅只是要约行为,此时招揽的路人,管他错不错误,拒绝就可以了,
因为要约引诱对路人来说不具有拘束力.
如果把招揽行为当做要约,就有探讨错误之必要,此时你不妨自列两说,两说并陈
看你要采那一说,都ok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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