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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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标题[民法]民法92条诈欺胁迫的问题~~
时间Sun Mar 19 00:57:58 2006
关於民法92条之但书:但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事实或可得而知为限
始得撤销。
故反面解释推出,如果是第三人胁迫,不论相对人是否明知或是有无过失,均得撤销~
问题来了---(王泽监老师书中例题)
Q:甲要向乙借钱,但乙要求甲找人保证,甲的弟弟丙知道後~未告知甲就胁迫丁替甲
做担保~而丁却自胁迫终了後一年,才对乙撤销意思表示~
关於王泽监老师对於超过除斥期间的解决办法:
丁虽系受第三人丙胁迫,而为保证,负担债务,亦为侵权行为之被害人
应解释可请求废止乙之债权,并依民法198条规定拒绝履行。
在此王老师有举一个
最高法院判例:因侵权行为而负担债务之意思表示者,
即为侵权行为之被害人,该被害人固得於民法第93条所规定之期间内,撤销
其负担债务意思表示,使其债权归於消灭,但债权人因除斥期间之经过,仍
不妨於民法197条第一项所定之时效未完成前,请求损害赔偿,即在此时效
完成後依民法198之规定,亦得拒绝履行。
@@我的问题@@--这最高法院的判例是对於胁迫来自相对人,而王老师认为
即使胁迫是由於第三人,而被胁迫之人在除斥期间经过後,
可以适用197请求乙废止债权,即使时效消灭後,仍可用198拒绝履行
而198的条文是:因侵权行为对被害人取得债权,於前项时效完成後,被害人
对该债权之废止请求权,虽因时效而消灭,仍得拒绝履行。
~ 从198文义上来看,是只有"两个人"之间,亦即甲胁迫乙跟他买东西,乙在所有
的请求权皆因时效而消灭後,仍可依照198来拒绝履行~
但王老师是不是扩充解释这条阿?今天丙胁迫丁替甲保证,而是乙取得债权
但乙不是因侵权行为而取得阿~他是善意第三人,而丁仍可依照此条来对乙做抗辩
从文义上来看似乎不太合理.........
有谁能解惑依下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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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3.93.145
※ 编辑: misiagod 来自: 220.143.93.145 (03/19 01:01)
※ akira911:转录至看板 LAW 03/19 01:15
1F:推 catnsky:丁因198而可抗辨所以乙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04/15 05:01
2F:→ catnsky:198也没有明定必须是相对人所为之侵权行为 04/15 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