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zu (痘仔 条仔 都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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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法] 文化大学刘秉钧老师刑法期中考
时间Sat Feb 18 19:02:24 2006
※ 引述《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赖水的平淡)》之铭
: 关於第三题
: 我自己在解题的时候 的确忘记加重结果的部分
: 不过 这一题我自己写的时候 的确有些疑惑
: 不管被害人有无变成植物人 依照题意
: 被害人的确因肝脏破裂送医
: 已经是故意伤害既遂
: 因此 甲伤害罪是成立(XD..这个论点 跟 我自己写出来的答案 却是相反的)
: 以上 写这个多 我是想说 这题到目前为止 应该无涉因果关系历程错误
: 现在加入 加重结果 的部分 来讨论
: 这个加重结果 是否要算在甲的头上
: 小弟个人 无论是实务的相当因果说 或是 学说上客观归责
: 应该是与甲无关吧!!
: XD..小弟多日没看书了 论述有误 请板上前辈多多指教
^_^ 第三题的答案如同你所说的 他是考因果历程产生重大偏离
甲主观预期的因果关系与客观之因果历程不一致,而产生因果关系错误
而依据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192号判例 以事後所有的证据资料
做事後之审查,一般人在此相同情形相同条件下,依经验法则
判断甲拿大锁猛击乙腹部与乙因道路交通事故,延误急救时间
成为植物人须具有高度盖然性,始具有客观相当因果关系。
甲主观预期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发生之因果历程不一致
而产生因果关系错误,且因果历程之偏离系属重大
如果认为甲猛击乙腹部害乙肝脏破裂与乙因交通事故
失血过多成为植物人系属低度盖然性的话
甲只成立普通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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