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w 板


LINE

※ 引述《viki (a za a za fighting!!)》之铭言: : 公法行为 : 1.高等法院判决:检举贿选,无上下隶属的支配关系。依新主体说,原告胜诉。 : 2.最高法院判决:契约之a.主体b.目的c.内容d.订立契约所根据之法规, : 综合判断。台中县政府目的:达成取缔贿选之行政目的, : 所以此为公法上的行为,因此判决台中县政府胜诉。 : 我想请问一下,为什麽台中县政府所悬赏之贿选广告若为公法行为! : 就不需要给付原告200万元贿选奖金呢?若为私法上之行为,就必须给付 : 原告贿选奖金呢?其中的差别是什麽?那难道说只要是政府所刊登之查贿 : 悬赏广告就不需给付人民查贿奖金?那政府刊登之查贿选广告不就不会有 : 履行之可能了吗?那政府刊登查贿广告说会给予奖金之目的何在?不解ing... : 麻烦大大回答!感谢! 为什麽请看以下两篇的判决全文(看完还真累XD) 懒的话看看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0九七号的裁判文吧~(在下面) 我有标色~__~ 【裁判字号】 91 , 上 , 159 【裁判日期】 911008 【裁判案由】 给付报酬金 【裁判全文】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决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五九号    上 诉 人 柴德长        被 上诉 人 台中县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黄仲生     右当事人间请求给付报酬金事件,上诉人对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诉字第一○○ 四号驳回上诉人起诉之裁定提起抗告,经本院废弃该裁定,并发回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後,上诉人复对於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九十年度诉更字第一 九号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 主 文 原判决废弃。 被上诉人应给付上诉人新台币贰佰万元,及自民国九十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第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第二项,上诉人如以新台币陆拾柒万元为被上诉人供担保後,得假执行;但被 上诉人如於假执行程序实施前,以新台币贰佰万元为上诉人预供担保,得免为假执行 。 事 实 甲、上诉人方面: 一、声明:除供假执行之担保金额外,如主文所示。 二、陈述:除与原判决记载相同者,兹引用外,补称: (一)本件被上诉人既然确有提供奖金检举贿选之表示,其借用媒体,使不特定之民    众知悉,即为广告,无须面对民众,原审判决以为悬赏广告必须悬赏人亲自面    对不特人作意思表示,显然有所误会。被上诉人既有提供奖金检举贿选之决心    ,必须使民众知悉,此为当然之理,与会人士职务上,本有查贿之职责,无待    被上诉人作任何表示,原判决认被上诉人提供奖金检举贿选系针对可得确定之    人为之,实有可议,显有失检举贿选之目的。 (二)又上诉人所提剪报内容所载,被上诉人表示为鼓励民众踊跃检举贿选,县政府    将提供新台币(下同)贰佰万元查贿奖金,只要经检察官起诉,检举人就能领    取奖金,如此具体之表示,且被上诉人既知悉有新闻媒体之采访及报导,可以    鼓励民众检举贿选,以达检举贿选之目的,而民众亦已知悉,又广告行为只要    不特定之人知悉即可,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亦未就广告方法作何限制,本件应    属广告行为无疑,原判决之认事用法显与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有违,上诉人爰    依法提起上诉,并依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被上诉人给付检    举奖金贰佰万元及利息。 三、证据:除援用原审所提证据外,兹补提台中县政府新闻参考资料影本一份,并声 请传讯证人简献宗。 乙、被上诉人方面: 一、声明: (一)上诉驳回。 (二)如受不利之判决,愿供担保请准免为假执行。 二、陈述:除与原判决记载相同者外,兹引用外,补称: (一)本件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廖永来纵虽曾於联系会报上为发给检举贿选奖金之 宣示,但本件亦应属公法事件,而非属民法之悬赏广告事件,本件上诉人爰依 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提起本件诉讼,实非适法: 1、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目之规定,县市政府自得依法发布 或下达自治规则,且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系於联系会报上为宣示反会贿选及 暴力决心所公布,虽非办理县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事项,然亦为各项公职人 员选举中,县、市政府所承办之选务事项,自属县市政府之自治事项范畴,已 至明确。准此,被上诉人所为检举贿选奖金之宣示,自应属公法事件无讹。易 言之,本件应无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之适用。故上诉人对於本件检举贿选 奖金之发给如有争议,自应循行政争讼途径解决,乃上诉人竟爰依民法第一百 六十四条规定提起本件诉讼,显有违误。 2、又以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於联系会报上表示提供检举贿选奖金每案贰佰万元 ,乃系依据法务部颁订之「鼓励检举贿选要点」而来,而该要点之性质,实属 行政规则,是以人民对此有所请求,即应属公法事件,而应依行政诉讼法第八 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方属适法。再者,本件检举贿选之宣告,被上诉人 乃系本於行使公权力主体之身份,为达公共利益之目的而宣示者,而就公私法 事件之区别,应依行政之作用系与公共利益之关系予以判断,本件被上诉人前 法定代理人宣示提高检举贿选奖金,既系以刑事追诉作为奖赏之手段,以达民 主选举公平性之公法目的所为之行为,本件自属行政机关之高权行为,已然甚 明。何况,学说上就公、私法之区别标准,有利益说、从属说、旧主体说、新 主体说(特别法规说)或新特别法规说。依利益说或旧主体说,本件被上诉人 本於行使公权力主体之身份,为达公共利益之目的而宣示检举贿选发放奖金, 均应属公法关系,又纵使采新主体说,则本件检举贿选奖金事件,被上诉人既 系本於公权力主体之身份,依据法务部颁订之「鼓励检举要点」而为宣示,而 该要点之法律性质复属行政规则,仅行政主体或其机关得依该要点宣示发给检 举贿选奖金,并非任何人均得依该要点宣示发给检举奖金,亦应属公法事件至 明。 (二)退而言之,本件纵非属公法事件,但本件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於联系会报上 所为提供检举贿选奖金之宣示,亦与悬赏广告之要件有所不符,上诉人主张被 上诉人应依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悬赏广告之规定,给付其报酬金云云,实系於 法不合: 1、查本件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虽於民国(下同)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即中华民国 第十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期间,於检警联系会报上为提供贰佰万元作为检举贿 选奖金之发言,惟该联系会报系为查缉贿选所进行之工作会报,除有被上诉人 前法定代理人出席外,其余出席者均系代表各查缉贿选相关机关,包括台湾台 中地方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朱坤茂、台中县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源顺、台 中县警察局局长陈瑞添及各分局长,可见上开与会人士均系可得特定之人,况 该联系会议限定参加对象为查缉贿选相关机关人员,即不特定之人无法任意出 席,则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於联系会报中所为发言,既系对前揭可得特定之 人为之,自与广告行为须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之要件有间,合先叙明。   2、再按被上诉人为一公法人,对外所为意思表示,依据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条之 规定,行政机关对於不特定人之送达,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代替 之,准此,被上诉人若系有对於不特定人为广告行为之意思表示,亦应於其前 法定代理人於联系会报上发言後将之刊登於政府公报或新闻纸上始完成其意思 表示之行为。惟被上诉人之前法定代理人虽於联系会报上发言,但因该联系会 报仅系被上诉人与其他查缉贿选相关机关间所为之内部工作会报,而被上诉人 之前法定代理人於发言後并未将此发言内容公告或刊登广告,仅系新闻记者透 过管道取得该会报发言内容而加以报导而已,由此可见被上诉人之行政作用程 序及决策均尚未完成,尚未为意思表示行为,因此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检举 贿选奖金之发言宣示,应仅限於作为鼓励民众踊跃检举贿选案件之行政先行行 为,要与悬赏广告须以广告方法为意思表示之要件不符。从而,自难认上诉人 有何悬赏广告之报酬请求权可言。   3、至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明知现场有记者采访,其借用记者之报 导,使不特定民众知悉,亦属广告行为云云。惟查「当事人主张有利於己之事 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所为提供检举贿选奖金之发言,虽经记者报导,但据 被上诉人所了解上开联系会报应无新闻记者在场,至新闻记者如何透过管道取 得该会报发言内容并评估其新闻性,决定加以报导,此乃系其新闻自由,要非 被上诉人所能干涉,此外,本件既无任何证据足资证明上开联系会报确有新闻 记者列席在场,则更遑论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有何借用记者报导之广告行为 之可言矣。是上诉人空言主张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明知记者在场,有借用记 者之报导使不特定民众知悉之广告行为云云,自难采信。  (三)又上诉人所提陈报状所附台中县政府新闻参考资料,经被上诉人内部负责承办 本件诉讼之民政局人员向新闻室查证後,确认该新闻参考资料确系被上诉人新 闻室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所发布者,合先叙明。复查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所定 之悬赏广告,其法律性质乃系属「契约」之一种,亦即广告人必须对於不特定 人为私法上之要约,俟行为人予以承诺,即完成一定之行为後,其悬赏广告契 约始告成立。申言之,广告人必须有与他人订立私法上契约之意思,而以广告 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之意思表示(即要约),其悬赏广告契 约始有成立之余地,否则,即无成立民法所定悬赏广告契约之可能。则依前所 述,本件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所为提供检举贿选奖金贰佰万元之宣示,既系 以要求民众依「鼓励检举贿选要点」办理为其前提,显见被上诉人为上开宣示 时,绝无与不特定检举民众订立民法上悬赏广告契约之意思,从而,本件自无 成立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所定悬赏广告契约之可能,益臻明确。 三、证据:援用原审所提证据。 丙、本院依职权上台中县政府网站查询台中县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九日新闻参考资料。 理  由 一、本件上诉人起诉主张:被上诉人为宣示中华民国第十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查贿之 决心,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在联系会报中,由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廖永来宣布 将提供贰佰万元作为检举贿选奖金,只要经检察官侦查终结起诉,每案发给检举 人贰佰万元奖金,适有诉外人林贵容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下午,自掏腰包以每 邻选举人数每票参佰元及发放一票参拾元之走路工之代价,嘱请诉外人陈东富依 该邻选举人数每票参佰元发放与有选举权之人。经上诉人向台中县梧栖分驻所检   举贿选,於陈东富住处查获内有贰万玖仟柒佰元之牛皮纸袋,林贵容因违反总统 、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经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提起公诉,由台湾台中地方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月,经提起上诉後,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月。被上诉人前 法定代理人於联系会报发言提供奖金,经记者采访报导,足以使不特定人知其检 举贿选提供奖金之意思表示,系属广告行为,上诉人亦完成检举贿选合乎悬赏广 告要件,被上诉人自得依据悬赏广告之法律关系请求被告给付报酬等语。 二、被上诉人则以其前法定代理人於联系会报上表示,提供检举贿选奖金每案贰佰万 元,系依据法务部所颁订「鼓励检举贿选要点」,该要点性质显属行政规则,人 民据此有所请求,系公法事件,应依行政诉讼法提起给付诉讼。且联系会报仅系 被上诉人与其他机关间所为之内部业务会议,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於发言後并 未将发言内容予以公告或刊登,尚无令不特定人知其提供检举贿选奖金之意思表 示,仅是透过记者新闻报导,非属广告行为,与悬赏广告要件所须广告要件不符 等语置辩。 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廖永来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中华民国第十任总 统、副总统选举期间,於选、监、检、警联系会议表示:为鼓励民众踊跃检举贿 选,县政府将提供贰佰万元作为检举贿选奖金,检举人检举贿选案件,经检察官   起诉者将发给奖金,上诉人乃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向台中县梧栖分驻所检举林   贵容嘱托陈东富向该邻与有选举权之人行贿,经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提起   公诉,由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月,经提起上诉後,经本院判处有期   徒刑二月等事实,业据上诉人提出八十九年三月九日报纸剪报、八十九年三月十   五日报纸剪报、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八十九年度选侦字第二号起诉书   、司法院网际网路本院八十九年度诉字第一0一一号刑事判决书、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诉字第一七八七号刑事判决书查询资料及台中县政府九十   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府民地字第三六四七九二号函等件为证(见台湾台中地方法   院九十年度诉字第一○○四号卷宗第十至第十四页)、及台中县政府新闻参考资   料(本院卷第五十三页)为证,复为被上诉人所不争执,堪信为真实。 四、从而,本件两造争执之点厥为:(一)系争奖励检举贿选之内容及性质为何?是 否属民事诉讼之范畴?(二)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於联系会议所为意思表示是 否为广告行为,而有民法悬赏广告之适用? 五、经查: (一)本件被上诉人以其所为提供奖金检举贿选之宣示,属於县市政府之自治事项, 应属於公法事件置辩,惟以: 1、本件所涉及之选举为总统、副总统选举之实施而非县市公职人员选举罢免实施 ,不属於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条所规定县(市)自治事项之范畴,先予叙明。 2、又所谓地方自治,乃指於国家监督之下,由地方自治团体,依其独立意志,而 处理其区域之事务之谓,是以,地方自治系相对於中央而言所形成之制度体系 。另针对自治事项之概念,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系指地方自治 团体依宪法或依地方制度法规定,得自为立法并执行,或法律规定应由该团体 办理之事务,而负其政策规划及行政执行责任之事项,是以,自治事项乃相对 於同法条第三款之委办事项而为性质之划分,惟针对地方自治团体为实现自治 事项之计划及政策内容,而形成具体之法律关系究为公法抑或私法事件,仍应 依个案判断其性质,故自治事项与公法事件,并无逻辑之必然关系,本件被上 诉人辩以本件查贿奖金之纷争为自治事项,即属公法事件,实有误解,不可采 信。 (二)本件上诉人起诉主张其依据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悬赏广告向被上    诉人请求给付报酬,该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属私法关系等语。被上诉人辩称前    法定代理人於联系会报所为提供检举贿选奖金每案贰佰万元之表示,系依据法    务部所颁订「鼓励检举贿选要点」而来,该要点性质为行政规则,且为被上诉    人发放检举奖金之明文依据,本件应循行政争讼程序解决云云。继查: 1、按我国司法制度分为司法二元制,法律争议案件究应系属於民事法院抑系行政 法院,尚无绝对之区分标准,文献上向有以下基本学说:⑴利益说:所谓利益 说认为,私法乃规范私人间利益之法,公法则规范公共利益之法。⑵从属说: 规范上下隶属关系者为公法,反之,则为私法。⑶旧主体说:凡法律关系主体 之一方为行政主体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之主体全为私人者为私法。⑷新主体说 或称修正主体说,或特别法规说,此说将观察角度限於个别法律规定,认为凡 一法规仅能适用於行政机关者,属公法关系,而如果行政机关及私人皆能适用 之法规,则为私法关系。又按国家机关居於统治主体地位适用公法规定所为各 种强制手段使人民服从之支配关系行政作用态样,自应依照行政程序法规等公 法关系加以规范,惟国家为达成行政上之任务,完成维护公益之目的,亦常采 取非权力强制性,而处於和私人相当之法律地位,与人民发生私法法律关系, 此际,则应适用私法之规定。针对公、私法二元区分之学说,诚有上开不同之 理论基础,若以单一标准以为判别,将有所偏且不易寻求解答,为求周全,宜 参酌运用各种标准综合判定。再者,依法行政乃一切行政行为必须遵循之首要 原则,不论行政机关以公法抑或私法形式达成行政目的,均应遵守法律优位及 依事件类型而恪遵不同程度之法律保留原则,是以,不可仅以行政机关之行为 系依据宪法、法律或由法律直接规范或由法律明确依据之行政命令,即称该行 为必属公法行为,仍应依具体措施所衍生之法律关系暨其法律效果具体判断, 始为妥适。 2、复依目前学者就公、私法之区别多倾向采新主体说为通说之见解(见廖义男, 国家赔偿法,增订版第四十三页),因「检举贿选」无论私人或行政机关皆可 为之,是本件所衍生之法律关系应属私法关系;再者,本件奖励贿选系鼓励民 众对於以非法手段进行竞选宣传之现象发挥道德勇气加以检举,并无上下隶属 支配关系之强制性质,亦应将其性质归类为私法关系。又以,「鼓励检举贿选    要点」中,针对检举候选人以外之人贿选者,每一检举案给与之奖金为「伍拾    万元」,而奖金给予之条件为:经第一审或第二审法院「判决有罪」时,给予    检举人奖金二分之一,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时,再给予其余奖金,且该奖    金系由法务部编列年度预算支应(参该「鼓励检举贿选要点」第三条第四项、    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见原审卷第二三、二四页),与本件检举奖金之数    额为二百万元,给付条件系经检察官侦查终结起诉及给付之权责单位为台中县    政府,均有不同,尚难认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於监、检、警联系会议上所为    之声明系依据法务部所颁订「鼓励检举贿选要点」所为宣示,,本件被上诉人    单凭前法定代理人於联系会报所为提供检举贿选奖金每案贰佰万元之表示,系    依据法务部所颁订「鼓励检举贿选要点」而来,即主张为公法关系,其论据已    有所偏,不可采信,是以,本件纷争事实应定性为私法关系,要无疑义。 六、本件上诉人复主张伊已依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廖永来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总统 、副总统选举期间,於台中县监、检、警联系会议之表示,检举不法贿选情事, 且被检举人林贵容,业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并经一、二审判处有罪在案,被上诉   人自应依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付报酬贰佰万元等情。被上诉人   则以: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於联系会报中所为发言,系对可得特定之人为之,   并无与不特定检举民众订立民法上悬赏广告契约之意思,且该联系会报仅系被上   诉人与其他查缉贿选相关机关间所为之内部工作会报,而被上诉人之前法定代理   人於发言後并未将此发言内容公告或刊登广告,要与悬赏广告须以广告方法为意   思表示之要件不符,被上诉人自无给付报酬之义务。次查: (一)按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者,为悬赏广告。广告人对於完成 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民法第一六四条第一项订有明文。而悬赏广 告乃广告人对於不特定人之要约,行为人须完成一定之行为时,契约始为成立 。又广告谓使不特定之多数人可得知悉其意思表示之方法为已足,并不限於以 书面为必要,利用刊登报纸、电视转播之方式,抑或藉新闻从业人员传达意思 表示均无不可。 (二)本件被上诉人之前法定代理人廖永来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中华民国第十任总统 、副总统选举期间,於选、监、检、警联系会议表示:为鼓励民众踊跃检举贿 选,县政府将提供贰佰万元作为检举贿选奖金,若被查获者经检察官起诉,检 举人即可获得奖金等语,有上诉人於原审所提出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台湾日报 第五版刊载「、、、为鼓励民众踊跃检举贿选,县政府提供二百万元查贿奖金 、、、」、联合报十九版中部综合版则载以「、、、贿选案只要经检察官侦查 终结起诉,每案发给检举人士二百万元奖金、、、」、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联 合报十八版中县版刊登「、、、并将台中县检举贿选的奖金提高为两百万元, 鼓励民众检举贿选、、、」、中国时报二十版中县版亦载明「、、、台中县检 举贿选的奖金提高为两百万元、、、」等剪报(见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 诉字第一○○四号卷宗第十页)内容可稽,且经证人即联合报记者简献宗结证 称:前开联合报上之报导确实由其所撰写,固然当时有无亲自前往该检警联系 会报,已不复记忆,但会如此报导,必定有根据等语綦详(见本院卷第四八页 ),再者,本院依职权向台中县政府网站查询台中县政府八十九年三月九日新 闻参考资料(见本院卷第五四页),该网站上的确刊登以「宣示反贿选决心」 标题之新闻稿,并载以为大力提倡反贿选,鼓励民众踊跃检举,决定提高检举 奖金为贰佰万元之内容,综上,被上诉人确实藉以报纸及网际网络等讯息传播 方式,将上开声明传播予不特定之大众。 (三)又本件被上诉人固辩以:被上诉人前法定代理人於内部联系会报中所为发言, 系对可得特定之人为之,并无与检举民众订立民法上悬赏广告之意思等语,然 由上揭新闻登载内容观之,被上诉人确系以该内容对不特定之大众为要约,且 若被上诉人无对民众为前开要约之意思,经新闻平面媒体之前开刊载,被上诉 人理应即时发布更正声明稿,被上诉人不仅未予更正,复於其网站上亦登载相 同内容之新闻参考资料,足使不特定之大众得以共闻共见,被上诉人以前词置 辩,均不可采。 (四)末以,被上诉人於鼓励民众检举贿选之广告中,已声明:检举人检举贿选案件 ,「经检察官起诉者」将发给奖金等情,有前揭报载内容及被上诉人所属网站 之登载资料足凭,被上诉人空言否认此部分之广告声明,显不可采。继以,上 诉人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向台中县梧栖分驻所检举诉外人林贵容嘱托陈东富    向该邻有选举权之人行贿,经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提起公诉,由台湾台    中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月,经提起上诉後,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月等事 实,为两造所不争,已论述如前,是认上诉人已完成被上诉人於广告中所声明 之一定行为,被上诉人自应对於完成行为之上诉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 七、归结上情,本件被上诉人藉新闻媒体及网际网络公开宣示提供奖金奖励检举贿选 者,对於完成该检举行为之人,给予报酬,是其法律性质应为私法上悬赏广告契 约,又该契约之内容为:被上诉人提供奖励检举贿选之奖金贰佰万元,在选举期 间检举贿选者,该案经检察官起诉後,即有奖金之报酬请求权。本件上诉人已完 成被告所要求之检举贿选之行为,且该被检举人之贿选行为,亦经检察官提起公 诉,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依悬赏广告之法律关系,请求被上诉人应给付贰佰万元   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即九十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   分之五计算之利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又本判决所命给付,上诉人及被上诉   人均陈明愿供担保声请宣告假执行及免为假执行,经核均无不合,爰各酌定相当   之担保金额,并准许之。原审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尚有未洽。上诉意旨指摘原   判决不当,求予废弃改判,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废弃改判,如主文第二项所   示。 八、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第四 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二条,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B1民事第二庭审判长法 官 童有德 ~B2        法 官 黄永泉 ~B3        法 官 蔡秉宸 右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对本判决上诉,须於收受判决送达後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其未表明上诉 理由者,应於提出上诉後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书(须按他造人数附具缮本) ,并缴纳送达用双挂号邮票拾份(每份参拾肆元)。 上诉时应提出委任律师或具有律师资格之人之委任状;委任有律师资格者,另应附具 律师及格证书及释明委任人与受任人有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一第一项但书或 第二项(详附注)所定关系之释明文书影本。         书记官 萧玉真 中   华   民   国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附注: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一(第一项、第二项) 对於第二审判决上诉,上诉人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但上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师资格者,不在此限。 上诉人之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上诉人为法人、中央或地方机 关时,其所属专任人员具有律师资格并经法院认为适当者,亦得为第三审诉讼代理人 【裁判字号】 93 , 台上 , 1097 【裁判日期】 930603 【裁判案由】 给付报酬金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0九七号   上 诉 人 台中县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黄仲生   诉讼代理人 林洸锴律师   被 上诉 人 柴德长   诉讼代理人 许嘉昇律师 右当事人间请求给付报酬金事件,上诉人对於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台湾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第二审判决(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五九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判决除假执行部分外废弃。 被上诉人在第二审之上诉驳回。 第二审及第三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理 由 本件被上诉主张:上诉人之前任县长廖永来於民国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在第十任总统、 副总统选举台中县选、监、检、警联系会报(下称联系会报)中宣示,为鼓励民众检 举贿选,上诉人将提供新台币(下同)二百万元查贿奖金,被查获者如经检察官起诉 ,检举人即可领取奖金。诉外人林贵容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嘱诉外人陈东富 依该邻选举人数每票三百元发放与有选举权之人,经伊向警检举查获,林贵容因违反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经检察官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并经法院判处 其罪刑。依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上诉人应给付伊检举奖金等情。求为命 上诉人给付伊二百万元及加付法定迟延利息之判决。 上诉人则以:伊系依法务部订颁之鼓励检举贿选要点宣示发给检举贿选奖金,性质为 公法事件,被上诉人纵得请求伊给付系争奖金,亦应依行政诉讼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提起给付诉讼,不得依民法悬赏广告之法律关系请求。况联系会报系伊与其他机关之 内部业务会议,伊并未对外为广告行为,被上诉人不得据以请求伊发给检举奖金等语 ,资为抗辩。 原审以:被上诉人就其主张之事实,已据提出剪报、起诉书、刑事判决、台中县政府 函及新闻参考资料为证,并为上诉人所不争,自属真实。法务部订颁之鼓励检举贿选 要点,对於检举候选人以外之人贿选者,每一检举案给与奖金五十万元,经法院判决 有罪时,给予检举人奖金二分之一,於判决确定後,再给予其余奖金。上诉人於联系 会报宣示者,则只须被查获者经检察官起诉,即可领取二百万元之检举奖金,尚难认 上诉人系依上开鼓励检举贿选要点办理。检举贿选无论私人或行政机关均可为之,并 无上下隶属支配关系之强制性,依学说所称新主体说,其性质应属私法关系。上诉人 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所为上开宣示,经台湾日报、联合报、中国时报於八十九年三月 九日报导,上诉人不仅未予更正,更在台中县政府网站刊登新闻参考资料,载明:为 大力提倡反贿选,鼓励民众踊跃检举,决定提高检举奖金为二百万元等语,足见上诉 人确有藉报纸及网际网路等讯息传播方式,使不特定大众可得知悉其上开声明,应成 立悬赏广告行为。被上诉人既已完成该行为,依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自 得请求上诉人给付报酬。从而,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给付伊二百万元及加付法定迟延 利息,洵属正当,应予准许。爰废弃第一审所为被上诉人败诉之判决,改判如其声明 。 按公法契约(或称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之区别,应就契约主体(当事人之法律地位 )、契约之目的、内容及订立契约所依据之法规之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上诉人本其 行政职权,依台中县鼓励检举贿选要点规定(见原审卷五四页),对於检举贿选之检 举人给与检举奖金,旨在达成取缔贿选之行政上目标,其性质应属公法上之行政行为 ,不能认其系成立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悬赏广告契约。被上诉人依上开 法条规定请求上诉人给付伊检举奖金,为非正当,不应准许。原审见未及此,遽以上 开理由而为上诉人不利之判决,自有未合。上诉论旨,指摘原判决不当,求予废弃, 非无理由。应由本院本於原审确定之事实,自为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之第二审上诉,期 臻适法。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四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七十八条,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审判长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陈 国 祯  法官 李 彦 文  法官 陈 重 瑜  法官 刘 福 声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官 中   华   民   国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14.7.44 ※ 编辑: Mitmensch 来自: 163.14.7.44 (11/21 17:24)
1F:推 chihchien:◆ 这一篇文章值 188 银 XD 11/21 19:24
2F:推 Mitmensch:其实我只有标色、换行、 跟打了上面三行字 11/21 20:17
3F:推 abacada:看来是民事或行政审判权的问题 11/21 22:30
4F:→ abacada:不过高等法院已经接受案件了 11/21 22:30
5F:→ abacada:最高法院还可以说他没有审判权呢? 11/21 22:30
6F:→ abacada:感觉我们学民诉学的知识认为理所当然 实际上却如此可叹... 11/21 22:32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BuyTogether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