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ren513 (......)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刑法] 刑法的两个问题
时间Sun Nov 13 10:41:45 2005
先向各位致歉
由於小妹才疏学浅
故原本不po出自己想法是为了怕贻笑大方
经由板上众高手的指点
现在小妹斗但po出原本的想法
请各位见谅
※ 引述《yiren513 (......)》之铭言:
: 一.
: 甲与A结怨,而欲至A於死地,刊登悬赏广告买凶杀A,乙依该广告与甲达成协议:「
: 手段不限一个月内取A命,甲则付酬50万。」数日後乙得知A逃至上海,仍跨海至上海,
: 持刀杀A,事成後返国向甲领取酬劳50万,试问甲、乙应如何论处?
首先考虑的是地之效力的问题
也就是说中国大陆是否为我国领域
这牵涉到个人意识问题 故不加以论述
再来是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悬赏广告是否能有效成立
也就是说有无违反民法第七十二条
: 二.
: 丙持土制手枪於剑潭捷运站出入口瞄准B,开枪欲杀之,不之为何,竟未击中B反而把搭乘
: 捷运之乘客C杀死D重伤,问丙之刑责如何?
这题我想的是丙持有土制手枪违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一百八十七条
而从他持枪到射杀的过程应成立牵连犯 (原因目的)
而丙对B是为反面构成要件错误
以上为小妹个人想法
尚请板上诸位高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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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31.171.230
1F:推 chihchien:感觉比较像手段结果...:p 11/13 14:07
2F:推 akira911:wale.... 回文不见 11/13 23:14
3F:→ akira911:第一题 人或地的效力是需要先讨论的 否则就无我国刑法 11/13 23:14
4F:→ akira911:之适用 地的效力 可以参考宪法 释字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11/13 23:15
5F:→ akira911:我没记错 应该有我国刑法的适用吧? 版上前辈请指正 11/13 23:16
6F:→ akira911:若地之效力不成立 可以看看人之效力 11/13 23:17
7F:→ akira911:若这个提前没有成立 那案例一的刑事部份就不需要讨论了 11/13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