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xhidexx (松本)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关於民总之错误论
时间Thu Oct 6 08:44:46 2005
※ 引述《akira911 (发表一则祖国内地的消息)》之铭言:
: 这个是我在高大旁听时候的问题
: 先简单说明案例 先假设A无过失
: 案例一
: A误以为甲物为乙物而抛弃 之後被C给捡到 A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乎?
: 案例二
: A被B诈欺 以为甲物为假货而抛弃 之後被C给捡到 A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乎?
: 在案例一中 A依照*88I前段得主张撤销
: 不过同时A也受到*91之规范
: 假如C捡到物品後 为了让它可以使用而为修复 修复之费用 A需负赔偿责任(*91规范)
案例一
我的看法一样
C得主张91因为C是信A之抛弃甲物之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有损害之"第三人"
王泽监老师民总第413页
91所称之第三人..系指於无相对人意思表示而受损害之人
也就是本案的C
: 在案例二中
: A受到*92II之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不得撤销
: 同时也受到*92I但书之限制 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始得撤销
: 在此情形 也不得撤销(因为C根本不知也无过失)
: 在常理判断 受诈欺之表意人(如案例二之A)应该受到
: 比因自己错误表示之表意人(案例一之A)更多之保护
: 但是在法律实际中 却发生应该受更多保护之情形却没有保护(因为不得撤销)
案例二
原则上A受B诈欺..A得依92I本文撤销抛弃甲物之意思表示
王泽监老师民总第420页说
在无相对人之意思表示..不论其施行诈欺者为何人
均得撤销之
在此情形..A亦系表示行为错误
故A亦得依88I撤销其意思表示
同样地..若C因信A之抛弃甲物之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有损害时
C得主张91请求A损害赔偿
: 以上请大家讨论
: ==================================================================
: 以下是我跟panda讨论过的内容(简化过):
: A之抛弃行为系无相对人之单独行为
: 所以C并不是上述所谓之相对人 或是 善意第三人
: 无适用*92II跟*92I但书
: A主张*92I前段来撤销即可
: ===================================================================
: 以下是我还需要跟panda及其他版友讨论的
: C不系为相对人乎 小弟仍有问题
: 因为上述提到 为了让它可以使用而为修复 其费用 A对於C需负赔偿责任(*91规范)
: 赔偿之理由为
: 权利外观之法理推论
: 法律对於C信赖A之法律行为应有所保护
: A对於自己自主意思表示应有所负责
: 所以C有*91条之适用
: 此处 C又应似为相对人
: 但是 我又认同 抛弃系无相对人之单独行为
: 若C不是相对人 那麽A就不受*91之规范 对C不必负赔偿责任
: 此问题 C就系为何人
: 烦其他版友跟 panda先生帮我解惑一下(刚刚要问 却忘记问panda了)
: 因为老师问我说
: 在案例一中 C是相对人乎 我回答:是
: 那在案例二中 在诈欺部分 C是第三人乎 我回答:是
: 老师又问我说 那C就系为何人乎
: 以上total大家一起讨论吧
: PS题外话
: 不知道在台大旁听的版友 上课时老师提出的任何问题或是个人见解
: 可否提出来 让大家一起分享乎 <渴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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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71.2.142
1F:推 misiagod:推!我观念真是错的严重....>"<.... 10/06 10:19
2F:→ misiagod:刚刚看了王的书~确实如此~ 10/06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