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han (冲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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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法官解释五八八号 - 欠款欠税 拘提管收违宪
时间Sun Sep 11 15:49:20 2005
欠款欠税 拘提管收违宪
黄任中曾遭拘提管收就是一例 相关案件、程序半年内失效
【记者王文玲/台北报导】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成第五八八号解释,宣告行政执行法有关拘提管收的条件、
程序规定有部份违宪,应在六个月内失效。
解释结果将使行政执行单位可以一次向法院声请拘提管收的现状走入历史,拘提
管收的要件更趋严格,行政执行单位催讨欠税的绩效将受到影响。
司法院官员指出,大法官留给主管机关六个月的修法期限,违宪条文未立即失效
,因此声请释宪的案件无法立即适用,但承审法官可以秉持大法官解释的精神作裁定
。
即将接任法务部长的政务次长施茂林表示,将责成法律事务司尽速修法,赶在法
律失效前完成。
依照行政执行法规定,当民众拒不为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主要是积欠税款、罚锾
及健保费〉,如有不报告自己财产状况或作假报告等六种情形,又不提供担保时,各
地行政执行处可以向法院声请拘提管收,商界名人黄任中就是一例。
五八八号解释认为管收制度并不违宪,但要求构成得以拘提、管收的要件应符合
宪法的比例原则,不能超过必要程度。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对行政执行处声请拘提管
收的条件「一视同仁」,大法官认为应分开论断。
在拘提方面,大法官认为,拘提的目的在强制要求民众到场履行、陈述或报告,
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一项第二款及第六款合宪,同条第一、三、四、五款,放任执行
人员不先尽追查责任,就要动到拘提程序已违宪。
在管收方面,大法官认为,行政执行法第一项第四、五、六款规定,既不问民众
是否确有能力而故意不缴税,也不问执行单位有没有其他侵害较小的手段,不到可拘
提的必要程度而违宪,其余一到三款则合宪。
五八八号解释强调,法院在受理管收声请作出裁定前,必须经过当面审问的程序
,不能只靠书面审理,且要让到场民众有说明防御的机会,并立即作出裁定,现行声
请後「五日内作出裁定」及拘提管收合并声请裁定的规定都违宪。由於民事强制执行
法对拘提管收也采同一条件的规定方式,司法院将主动提出修法草案。
本案大法官意见分歧,共计有林永谋提出协同意见书,许宗力、王和雄、廖义男
、林子仪与许玉秀共同提出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彭凤至提出一部协同、一部
不同意见书。许宗力等人反对管收制度,认带有「监禁逼债」的威权统治色彩。
提出释宪法官:人权多一层保障
应修法改成拘提欠税者到案 再送法院裁定是否管收
【记者刘峻谷/台北报导】
提出拘提管收违宪释宪案的士林地方法院高愈杰,昨天指大法官既认定行政执行
法的拘提要件违宪,拘提要件相同的强制执行法,也是违宪,有立法修改的必要。
先後提出释宪案的士林两位法官,张国勳在国外度假,高愈杰昨天表示,拘提和
管收本就是两种不同手段,大法官认为「拘提且管收」是违宪,就是支持他们的看法
,修法改成拘提欠税者到案,再送法院裁定是否管收,人权多一层保障。
提出释宪案的张国勳指出,行政执行法中有关「拘提管收」六项要件,大部分是
拘提要件而非管收条件,尤其是「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应是拘提要
件,行政执行法却列为得拘提管收要件之一,显然是放宽管收要件的限制。因此於九
十二年一月提出释宪案。
高愈杰去年三月亦接到类似案件,他也认为拘提管收程序不正当。他表示,行政
执行法过度简化拘提管收的裁定程序,要法官一次签发拘提、管收票各一张,届时纳
税义务人被拘到案後,要不要管收,全由执行官员决定,违反正当程序。
民事庭法官指出,赋予执行官员拘提迳行管收权力,容易让执行官员在催税绩效
压力下,滥行管收,将只欠税三十万元、五十万元等小额欠税者也送进看守所管收,
不啻拿「关起来」当武器恐吓欠税者缴税。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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