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chien (网球人生的终结)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中兴民法的考题
时间Wed Jul 20 04:11:57 2005
关於这个问题而言 之前有小小了解一下
在施行紧急避难行为的时候
因避难行为而受损害之被害人
在所欲保护之法益与因避难行为而被侵害之法益未明显有不平衡之时
基本上法益被侵害之人需要有忍受义务 以维紧急避紧之功效
倘若因避难行为而受损害之被害人 积极行使正当防卫以对抗紧急避难时
必定是违法之行为 至多免除罪责(注1)
同前例 甲虽无开放泳池之保证人地位
但甲如果对於消防队员之救难行为实施积极的对抗行为而造成本有机会救助之财产法益
甚至是生命法益受到侵害 甲仍具有违法 但至多免除罪责
另一例 若 A被风筝缠住脖子,一旁 B见状欲拿甲手上之剪刀要救 A,可是甲不给并加速
逃开 论甲之罪责?
※ 引述《bbsdon (梦想边界)》之铭言:
: 关於甲的作为
: 我昨天和同学讨论了一下,想修正之前的说法
: 整理了结果是:游泳池确定是甲所拥有
: 但是,甲对於现场并无义务开放游泳池。因为对甲而言,附近发生火灾和他并无任何关系
: 因为甲既不是为危险前行为之人,也无违背客观注意义务。若今日邻近发生火灾
: 而制造这个危险源是来自於甲,那麽甲对於开放游泳池便有客观的义务!
: 但是今日只不过甲的游泳池在发生火灾附近,并无作为义务。
: 况且,若甲开放游泳池,那麽游泳池所造成的损失,又该由谁负责?
: 就好比,在公车上乘客甲看到小偷乙正在窃取丙的钱包,但甲无出声制止,不可因此肯定
: 甲犯了不作为义务!因为甲和丙之间并无任何关系而有作为义务需要出声制止!
: 所以综合以上之观点,甲不提供游泳池做为水源供应,不能因此说有犯罪!
: 以上是个人浅见!!
的确可能不成罪 但甲的行为仍具有违法性
这个题目里面不能单就不作为犯或保证人地位讨论
而应该从多方面讨论之
若甲具有保证人地位则固然成罪
而若无 则是否可以主张正当防卫去对抗为救火而实施的紧急避难行为
在下认为甲不能主张没有保证人地位而以正当防卫对抗之
因为甲所受侵害的仅为轻微的财产法益 而受避难的客体可能是较巨大的财产法益
甚至是生命法益 实不能主张正当防卫对抗避难行为
但仍可能免除罪责而不成罪
至於损失另有民法规范之 不需操心
刑法的规范应该是注重在社会秩序的建立与和谐
所以任何规范都有其目的与限制
在下认为 学习刑法不能只就构成要件着手
一味的说理 反而会变得没有道理
制定刑法的人 而需要守法的也是人 法律是人为了安定生活而产生的
所有刑法的出发点也就是为了人性尊严而生
背离了人性 就失去了道理了
一点愚见 请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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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林山田 刑法通论(上) 第八章紧急避难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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