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king (样 子)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刑法] 辅大...补第一题题目
时间Fri Jul 15 00:28:30 2005
※ 引述《elsaloving (摇滚小野花)》之铭言:
: 行政院陆委会依台湾区与大陆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 委托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处理两岸文书验证事务
: 则海基会承办文书验证之职员
: 其对申请验证案件所制作之证明书...
: 其性质上是否系刑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所称之公文书??
: 94年7月1日所公布的刑法新制又有何不同??
: 试说明之....
: 大概是这样吧~~请板上强者解答噜!!
大概简答一下^^
现行法~
称公文书者,系有公务员身分所为职务上制作上之文书
所以要件一:需有公务员资格
要件二:为公务员之职务所为之文书
新修法~
将公务员限定於处里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
和委托行使公权之类型
所以本题中,陆委会所指派之人员,非属公务人员,(该不会财团法人也属公务人员呗!!)
所以依照现行法的规定,该人员虽系处里公共之事务所为之文书,
但其不具有公务人员资格,故非属公文书.
但依新修法之规定,该人员系由行政院所委托办理公共之事务,
故一现行法,其申请验证案件所制作之证明书,系属公文书无误.
大概是这样啦~很痛苦,因为是考试,所以上面的文章,ㄍㄧㄣ30行~~
唉~~这题30分耶!!!还好之前我有去听修法讲座,虽然一直没去管这题,至少有印象
不然我一定是整点交卷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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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是对的决定~
就让我看到那曙光吧!!
豁出去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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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91.75.128
1F:→ OwenKao:总之就是现行法中,对公务员因职务上所制作之文218.167.176.102 07/15
2F:→ OwenKao:文书,定义太广,新修是将其做限缩...218.167.176.102 07/15
3F:推 chihchien:XD~我乱写一通 不管他了 XDDDD 220.132.166.58 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