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sdon (梦想边界)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情报] 中兴刑总抢先报
时间Fri Jul 8 09:51:13 2005
没错!而且题目中也有提到
乙原本不想杀人,因为他没杀过人
可是他後来因为经过思考,便决定动手杀丙
所以可见,一开始乙并无杀害故意
因为甲的唆使,让他萌生犯意
让乙有了杀人的动机!
关於正犯後之正犯
好像是属於间接正犯的一种,林山田老师有提到
被利用者的行为可能已具备故意犯的所有犯罪要素,而非单纯属於行为人的行为工具
在这种情形下,幕後利用者仍有成立间接正犯的可能性。行程一种特别利用关系的间接
正犯。案例请参阅林山田老师的刑法总论下册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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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evenWa (认真面对自己)》之铭言:
: ※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铭言:
: : 本来我也是不想讨论的,怕影响的我心情,但既然有大大讨论了,那我还是提供一下我的
: : 见解^^
: : 本题明显是涉及「正犯後正犯」的概念
: :
: : 1乙丁成立杀人罪之共同正犯
: : 2甲指使乙丁将丙杀害,成立杀人罪之间接正犯:先述甲系正犯的原因,再检验
: : =======================================================================
: 法拉利,你显然写错了
: 间接正犯是看甲对乙有没有意思支配、错误支配、强制支配来判断
: 显然这一题甲对乙根本不具有意思支配、…。乙仍有相当的决定权限
: 去选择要不要违犯如此的犯罪行为,这和林氏教科书所提到的国家机器下
: 情报员受命去杀政敌的例子,出题者故意将情报员改成黑道组织首领,
: 目的就是要测试你们到底有没有弄懂间接正犯的判准,而不是只是死背例子
:
: 他是间接正犯,最後点出这就是学理上所谓「正犯後之间接正犯」或「正犯後
: : 正犯」。而最终最说明甲虽为情报局长,但「暗杀」不论从.......皆无阻却
: : 违法事由,亦无阻却罪责,仍成立本罪。
: : 虽然传统学说并不承认「正犯後正犯」,但是老师既然出这题目,我当时就猜
: : 想出题老师应该是德派的,加上审题时发现第二题争点蛮多的,如果再花时间
: : 写传统见解,可能没时间写第二题,所以就直接写了。
: : (一)甲刑责
: : 1.侵入住宅罪
: : 2.对老太太=>杀人罪(间接故意)
: : 3.偷得保险箱,但空无一物== >窃盗未遂==>检讨可否成立不能未遂
: : 4.竞合:
: : 侵入住宅VS窃盗未遂 牵连犯,从一重论以後者
: : 窃盗未遂VS杀人罪 数罪并罚
: : 这题还有转念强盗的争点,但是我当时直觉到这是总则题目,加上时间不太够,
: : 所以没有检讨。此外还有拿到保险箱,是否320I既遂,我当时想重点应该
: : 不是这个,所以也没检讨@@
: : (二)乙刑责
: : 1.杀人罪之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之逾越)
: : 2.窃盗未遂之共同正犯
: : 我没有检讨侵入住宅罪,因为写下去还要写竞合,当时时间剩没多少了@@
: : (三)丙刑责
: : 1.丙成立窃盗未遂之帮助犯:先论述丙非正犯的原因(当是我没有写,因为时
: : 间快要到了)
: : 检讨帮助犯的要件
: : 重点=>丙帮助行为和甲乙的犯行并无因果关系,可否成立帮助犯,涉及帮
: : 助行为和正犯间之因果关系是否必要!
: : 因为时间快到了,我就直接写,此点学理上素有争议。但本文以为,如以共
: : 犯之处罚基础系透过正犯之不法来实现对法益的侵害,似应采取因果关系肯
: : 定说。不过最後我还是论丙成立帮助犯,因为他提供建议还是对甲乙犯行有
: : 心理上的帮助,有因果关系。
: :
: : 第二题我写得不太顺,因为时间分配的不是很好,写完时剩的时间,只足够我检
: : 查看看有无错字而已>< 不过也有个经验啦,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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