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是间接正犯吗
时间Wed Jul 6 10:13:16 2005
※ 引述《papa11 (cj;61)》之铭言:
: ※ 引述《bbsdon (梦想边界)》之铭言:
: : 乙厌恶丙,某日甲拿了一包要给乙,并告诉乙,这包要可以让乙安静一点。乙误以为这包药是镇定剂
: : 药是镇定剂,因此给丙服用。食用後,丙立即死亡。但当时,甲却以为,乙知道这包药是毒药
: : 毒药,而不是一般镇定剂。
: : 关於甲的行为,让我感到不解的是,因乙无犯罪故意,,所以甲理所当然不构成教唆犯
: : 但是,甲在行为当时并无认识到,其实整个犯罪过程自己是犯罪实行的正犯。
: : 这样似乎甲也无法构成间接正犯
: : ,因为间接正犯,在犯罪过程中具有支配的能力,并清楚整个犯案过程。
: : 但是甲却在行为当时,没认识清楚其实他是一个人犯罪。
: : 那请问,该如何论处甲的行为?!谢谢罗!!
: 这是我的拙见,希望能够对你有帮助!
: 甲利用乙的过失行为而遂达自己所欲为的犯罪目的,乙为一工具适格,
: 惟通说上认为乙的行为系属於可罚的过失,论以过失致死罪,
: 再来甲只要在 主观上有构成要要件故意及对於乙的行为系受甲的意思支配
: 有所认识和意欲,客观上,实施客观不法构成要件有部分至少为正犯所实行
: 及被利用者为一工具适格,及乙的行为是受甲的意思支配为已足,就具备间接
: 正犯,并不以甲主观上有认识到自己有没有清楚整个犯罪是否其实为一个人犯
: 罪,职是,甲成立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我的看法是成立教唆犯
这种行为人主观上认无支配被利用人,但客观上被利用人却系被支配者
甘添贵老师称为”以教唆犯不妞G意,达成间接正犯之事实”<=不知描述的对不对
乙之刑责我不赘述
甲主观上认为他是教唆乙犯罪,并不认识其系支配他人犯罪
而客观上系利用乙实现杀人罪构成要件
故
甲并不符合杀人罪之间接正犯的主观要件,无由成立杀人罪之间接正犯
惟
甲主观上已符合教唆犯之主观要件
而客观上,甲虽不符间接正犯之客观要件,但杀人罪间接正犯之客观事实已包含杀人罪
教唆犯之客观事实。
结论:甲构成杀人罪之教唆犯
如果不清楚的话,可以参考高点方律师之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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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uliantin0:乱码那里是"以教唆犯之故意" 220.142.28.57 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