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sdon (梦想边界)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一题刑法的问题
时间Wed Jul 6 08:09:07 2005
这是中兴大学93年的刑法总则的试题!
(一)乙的行为
在构成要件的部分:乙在客观上已拿枪枝伤害丙;但是在主观上,乙并无伤害故意
所以可以组却构成要件中的故意要素!
违法性的部分:乙并无任何组却违法得事件,所以他的违法性有成立
罪责:青春期的小孩应该介於14到18岁中间!所以依据刑法18条第二项,14到18岁违法者
减轻其刑。故,乙依就成立过失杀人罪,但在罪责上还是可以减轻其刑。
(二)甲的行为
构成要件部分:猎枪是属甲的,对甲来说,本就要好好看管好自己的物品!
今日甲没把弹药取出,还将枪枝乱放!以致於乙拿去把玩
违反应该注意的客观义务!但是甲非属故意违反,所以甲是因过失行为违反客观注意义务
反客观注意义务。
值得一题的是!大部份为危险前行为之人,都是因为违反客观注意义务
但是在这里,却是因为甲违反客观应注意的义务,导致乙为危险前行为。
所以,甲对其枪枝具有保证人之地位!
违法性部份:并无任何组却或超组却的违法行为
罪责:因不具构成要件该当故意。所以,论过失不纯正不作为犯。
以上纯属个人看法,大家多多指教吧!!
※ 引述《staywihtu (amy)》之铭言:
: 想再请问大家一个刑法的问题
: 某个刚打猎回来的猎人,进入一间小酒馆饮酒,他不经意的将没有取出弹药的猎枪放在
: 酒馆角落,正处於青春期的酒馆主人儿子乙发现了这把枪,出於好奇 而拿起来把玩.
: 突然间,子弹射出而伤了一名酒馆客人丙,问,如何论处甲与乙的行为
: 请问这有牵涉到业务过失 和保证人义务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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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32.126.40
1F:推 juliantin0:矫正一下唷,刑法只有过失致死哦! 220.142.28.57 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