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bxik (我是跟乡民来看热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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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交通部公告「导游人员管理规则」第 27 条条文修正草案
时间Wed Jul 6 00:45:30 2011
法规名称:导游人员管理规则
公告日期:中华民国 100 年 06 月 24 日
公告文号:交路(一)字第 10000060521 号
资料来源:行政院公报 第 17 卷 120 期
预告终止日:中华民国 100 年 07 月 06 日
导游人员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修正草案总说明
鉴於日前大陆观光客於嘉义风景区(阿里山)爬上老桧木树头拍照,影片上传网路却
未见导游劝止,基於保护我国观光资源之立法意旨,立法委员黄伟哲等十八人遂於立
法院第七届第七会期提案建请明订导游人员应负制止游客破坏观光资源义务,并函请
行政院研处,嗣行政院秘书长以一○○年五月二十日院台交字第一○○○○二七○五
四号函请本部会商有关机关研处,爰经本部观光局於一○○年六月七日邀集学者专家
、各导游协会及相关管理单位召开「就法制面探讨导游人员负担制止游客破坏观光资
源义务之可行性」研商会议,会中结论为:各观光地区本即有专责机关掌理各该观光
资源之经营、维护及管理,导游人员虽非该公权力之执行主体,惟执行导游业务接待
或引导旅客时,类似各该管理机关之行政上履行辅助人,爰增订导游人员管理规则第
二十七条第十六款规定:「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执行导游业务时,
发现所接待或引导之旅客有损坏自然资源或观光设施行为之虞,而未予劝止。」以为
适度之规范。
第 27 条 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行导游业务时,言行不当。
二、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为照料。
三、诱导旅客采购物品或为其他服务收受回扣。
四、向旅客额外需索。
五、向旅客兜售或收购物品。
六、以不正当手段收取旅客财物。
七、私自兑换外币。
八、不遵守专业训练之规定。
九、将执业证借供他人使用。
十、无正当理由延误执行业务时间或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执行业务。
十一、拒绝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之检查。
十二、停止执行导游业务期间擅自执行业务。
十三、擅自经营旅行业务或为非旅行业执行导游业务。
十四、受国外旅行业雇用执行导游业务。
十五、运送旅客前,未查核确认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系由合法业者所提供
,或租用游览车未依交通部观光局颁订之检查纪录表填列查核其行
车执照、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安全设备、逃生演练、驾驶人之持照
条件及驾驶精神状态等事项。
十六、执行导游业务时,发现所接待或引导之旅客有损坏自然资源或观光
设施行为之虞,而未予劝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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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bbk0207:一定要搞到导游怕被罚钱不敢带团就是了? 07/06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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