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m67157 (j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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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入台证有效期限由一国月放宽为三个月
时间Mon Jun 21 19:30:2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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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记者徐碧华/即时报导】 2010.06.17 07:58 pm
内政部今(17)日部务会议审查通过「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部分条
文修正草案,以配合政府扩大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政策,放宽旅居国外及香港、澳
门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资格条件,及调整相关行政程序及规范,以提升陆客来台观光
人数。
内政部表示,
本次修正包括放宽旅居国外或香港、澳门有依亲居留权且有等值新台币20万
元以上存款证明者可申请来台观光;另以留学生身分、永久居留权身分、依亲居留且有财
力证明资格者,及旅居国外或香港、澳门一年以上且有工作证明资格者等四种资格条件其
中之一的申请人,其随行人员除配偶外,将原规定仅限直系血亲身分者(父母、祖父母)
,放宽为二亲等内血亲(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可申请来台观光。
至於入出境许可证(入台证)之有效期限,自核发日起一个月(自大陆地区直接来台之大
陆人士)或二个月(旅居海外之大陆人士),均修正齐一为三个月,让陆客来台观光旅游
行程规划保留更多弹性时间,并能将入台证送至大陆,使旅客持凭通关查验入境,改善现
行以「OK Board」非常态入境之现象。
内政部另指出,为维持陆客来台观光秩序与安全,依本法第17条规定,陆客於抵达机场或
港口时,有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言行者,得禁止入境,并废止及注销其入出境许可
证。但针对此类不受欢迎之人士,於出境後并无任何可再限制申请来台之规定,若其再次
申请来台观光,对入出境安全管理恐造成疏漏,有欠妥当;故比照第17条规定,於第16条
条文中增订第1项第5款後段文字,
将五年内曾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行为者,於境管
电脑注记参考资料,严审其入境申请,得不予许可再次来台,以维持陆客观光整体秩序与
安全。
内政部同时说明,实务上旅行团因交通状况、天候或突发事件等不得已事由,临时变更或
调整原订行程及参观游览景点之情形甚为普遍,且一旅行团行程变更可能不只一次;凡变
更均需通报不仅增加旅行业及导游人员负担、耗费行政资源,且该等变更与大陆旅客在台
是否违法违规并无关联性,
因此本次修正将旅游景点变更须立即通报之规定删除。本修正
案内政部将依法制作业函报行政院核定後,会衔交通部发布实施。
【中央社/台北17日电】
内政部今天通过大陆观光客入出境许可证(入台证)的有效期限,自核发日起1个月(自
大陆地区直接来台的大陆人士)或2个月(旅居海外的大陆人士),齐一放宽为3个月。
内政部部务会报下午通过「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将送行政院核定後发布实施。
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副署长何荣村说,入台证有效期放宽,让陆客来台观光行程规划保
留更多弹性时间,且能将入台证送至大陆,使旅客持证通关查验入境。因此,修正草案公
布实施3个月後,将取消现行非常态的「OK Board」入境措施。
此外,这次也修正放宽旅居国外或香港、澳门有依亲居留权且有等值新台币20万元以上存
款证明者,可申请来台观光。以留学生身分、永久居留权身分、依亲居留且有财力证明资
格者,及旅居国外或香港、澳门1年以上且有工作证明资格者等4种资格条件其中之一的申
请人,其随行人员除配偶外,原规定仅限直系血亲身分者,将放宽为二亲等内血亲可申请
来台观光。
现行规定,陆客於抵达机场或港口时,有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言行者,得禁止入境,
但并无任何可再限制申请来台的规定,因此,这次增订,将5年内曾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
风俗行为者,得不予许可再次来台。
何荣村透露,2008年7月18日以来,大陆来台观光人数122万7169人,有40人脱团,抓到8
人;因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被列为禁止入境名单的陆客只有个位数。
实务上旅行团因交通、天候等不得已事由,临时变更行程的情况相当普遍,修正草案也删
除旅游景点变更须立即通报的规定。
「OK Board」是国际间境管通行的权宜例外措施,旅游业者在确认旅客已取得入境许可後
,可通知民航业者让旅客先行登机,落地後再领取入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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