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melulu (柠檬蔓越莓~赞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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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导二的华侨身分
时间Sun Mar 14 18:09:27 2010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取得华侨身分证明书之香港居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
非在台湾地区设籍满一年,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军职及组织政党。
至於未取得华侨身分证明书者,则须设籍满十年。
华侨身分证明条例施行细则:
第 十六 条 华侨身分证明书记载事项如下:
^^^^^^^^^^^^^^
一、证明书号码。
二、中文姓名。
三、外文姓名、外文别名。
四、出生日期。
五、发证机关。
六、发证日期。
七、证明书效期。
八、检附华裔证明文件申请者,其事实记载。
九、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事项。
供役政使用之华侨身分证明书,并应记载申请人之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 希望对您有帮助~
※ 引述《elljong1988 (日落)》之铭言:
: 取得华侨身分证明之香港或澳门居民,
: 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非在台湾地区
: 设有户籍满几年,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
: 人、担任军职及组织政党?
: (A) 10年
: (B) 5年
: (C) 3年
: (D) 1年
: 请问华侨身份证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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