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melulu (柠檬蔓越莓~赞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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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有关赴大陆长期居住之就养荣民,抚 …
时间Thu Mar 11 18:10:57 2010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 27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安置就养之荣民经核准赴大陆地区长期
居住者,其原有之就养给付及伤残抚恤金,仍应发给;本条修正施行前经
许可赴大陆地区定居者,亦同。
就养荣民未依前项规定经核准,而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
照者,停止领受就养给付及伤残抚恤金之权利,俟其经依第九条之二规定
许可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後恢复。
前二项所定就养给付及伤残抚恤金之发给、停止领受及恢复给付相关事项
之办法,由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 希望有帮到你~
※ 引述《kbshuu (阿烨)》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大家
: 经依规定核准赴大陆长期居住之就养荣民,其就养给付或商残抚恤金应如何处理?
: A:停止发给
: B:仍应发给
: C:居住期间,一年内合计超过183日者,始停止发给
: D:暂停发给:俟其返回台湾地区定居後,再予补发
: 答案是B
: 为什麽不是A呢?
: 一直不解这一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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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40.189
1F:推 kbshuu:真的太感谢你了~ 03/11 18:18
2F:→ aimelulu:不客气啦^^ 一起加油~:) 03/14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