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coco (月半可可)
看板Tour-Manager
标题Re: [问题] 口试问题~领队人员是否可以自行招揽旅ꬠ…
时间Sun Jul 12 12:06:30 2009
※ 引述《cyanobateria (穷宅一个)》之铭言:
: 想请位各位前辈
: 这是我们高雄日间部一题口试问题
: 「领队人员是否可以自行招揽旅客带团出国旅游?」
: 就我所知道的
: 像是专任领队一般多聘属於旅行社的业务领队
: 所以是有在招揽业务的
: 也就是说这样应该算是可以自行招揽旅客带团 对吧?
: 而特约领队就理论上 是不可以的
: 但实务上 却是OK的
: 那这样要怎麽回答呢?
领队人员管理规则
第 23 条 领队人员执行业务时,应遵守旅游地相关法令规定,
维护国家荣誉,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为照料,或於旅游途中未注意旅客安全之维护。
二、 诱导旅客采购物品或为其他服务收受回扣、向旅客额外需索、
向旅客兜售或收购物品、收取旅客财物或委由旅客携带物品图利。
三、 将执业证借供他人使用、无正当理由延误执业时间、
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执业、停止执行领队业务期间擅自执业、
擅自经营旅行业务或为非旅行业执行领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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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擅离团体或擅自将旅客解散、擅自变更使用非法交通工具、
游乐及住宿设施。
五、 非经旅客请求无正当理由保管旅客证照,或经旅客请求保管而遗失
旅客委托保管之证照、机票等重要文件。
六、 执行领队业务时,言行不当。
第 24 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者,
由交通部观光局依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之。
发展观光条例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情节重大者,并得迳行定期停止其执行业务或废止其执业证:
一、 旅行业经理人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兼任其他旅行业经理人
或自营或为他人兼营旅行业。
二、 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或观光产业经营者雇用之人员,
违反依本条例所发布之命令者。
经受停止执行业务处分,仍继续执业者,废止其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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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与导游专板~~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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