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j2 (朝向阳光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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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试] 有关护照条例
时间Wed Mar 18 10:05:32 2009
刚刚看到一段话不太理解
护照条例施行细则 第39条
护照遗失於四十八小时内寻获者,应立即向原申报机关、机构或团体申请撤回。
补发之护照效期为三年。但因特殊情形经审查确有必要,或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项情形,未依限期申请撤回者,该护照仍视为遗失,得依该护照所余效期补发。
二、护照遗失系因天灾、事变造成,经权责机关证明或驻外馆处查明属实者,
所补发之护照效期,得依一般规定办理。
三、护照遗失二次以上申请补发者,领事事务局或其分支机构或驻外馆处得约谈当事人
及延长其审核期间至六个月,并缩短其护照效期为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
领事事务局或其分支机构或驻外馆处补发护照时,应先查明申请人护照相关资料後
补发新护照。补发之护照应加盖遗失补发戳记,将原护照内有关注记及戳记移入,
并注明原护照之号码及发照机关。
第41条 补发之护照,所余效期在一年以上,依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
及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申请换发护照者,除依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但书或同条项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补发护照或有特殊情形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外,换发之护照
效期以三年为限,并於护照末页加盖换字戳记。
==================== 我的理解是 ============================
护照换补发:
一、因为污损:三年以上按原效期;未满3年换发3年期
二、护照遗失:
1.48小时内申请撤回:仍然用旧的护照
2.未申请撤回:依护照所余效期补发(问题:如果超过3年也是如此吗?)
3.因为天灾或事变:补发护照为三年效期
4.遗失两次以上:效期为一年六个月~三年
三、资料变更、或者非最新式样(天灾、事变除外):三年效期
问题:1.旧护照换新护照只剩3年喔,不能10年吗?或是照原护照效期呢?
2.天灾、事变补发也是3年,为何还要加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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