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io5 (Natalie)
看板Tour-Manager
标题[问题]有关国外团体旅游定型化契约
时间Thu Mar 12 21:54:35 2009
有两条类似的法规,让我雾煞煞~
国外团体旅游定型化契约书
第三十一条(旅游途中行程、食宿、游览项目之变更)
1 「旅游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於乙方之事由,致无法依预定之旅程、食宿
或游览项目等履行时,为维护本契约旅游团体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变更旅程、
游览项目或更换食宿、旅程,如因此超过原定费用时,不得向甲方收取。但因变
更致节省支出经费,应将节省部分退还甲方。」
国外团体旅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与不得记载事项
壹、应记载事项
(十三)旅游内容之变更
「旅游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於旅行业之事由,致无法依预定之旅程、食宿
或游览项目等履行时,为维护本契约旅游团体之安全及利益,旅行业得依实
际需要,於徵得旅客过三分之二同意後,变更旅程、游览项目或变更食宿、
旅程,如因此超过原定费用时,应由旅客负担。但因变更致节省支出经费,
应将节省部分退还旅客。......」
想请问版友,这两个条约好像都差不多,
可是怎麽一条是"费用多出可以退旅客、少不用补"
一条则是要旅客"多退少补"
可以举例说明一下吗?
非常谢谢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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