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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 文章代码(AID): #1JOl_rC4 (ToS) [ptt.cc] [公告] 检举追溯期限制 原条文: 自违规行为发生後,大於五日之检举行为版主有权不受理,重大违规行为不在此限。 另,板主在处理违规案件时,有权审视过往板上之违规行为视为累犯或重大违规之依据。 经案件发生後,板主决议将超过五日追溯期限制之违规行为接受与否, 一律由板主群认定,重大违规行为不再概括受理。红字部份即日起删除。 修正後: 自违规行为发生後,大於五日之检举行为版主有权不受理。 另,板主在处理违规案件时,有权审视过往板上之违规行为视为累犯或重大违规之依据。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5.34.198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ToS/M.1399179820.A.886.html
1F:→ nogoodid:首推 05/04 13:03
2F:→ watchr:CD中等补推 05/04 13:04
3F:推 omyg0d2007:cd中晚上若有记得会回来补推 05/04 13:05
4F:推 BlackZap:推 置底版规可以PATCH一下 05/04 13:06
会提醒p板主修正 谢谢 ※ 编辑: rehtie (36.225.34.198), 05/04/2014 13:06:50
5F:推 roder:给推 05/04 13:06
6F:推 chow365:顶 05/04 13:06
7F:→ foreverk:最後一句的意思是,即使超过五日之违规行为不受理检举, 05/04 13:08
8F:→ foreverk:但往後有违规时,可引为故意或累犯的依据对吧? 05/04 13:08
是的
9F:推 spellcaster:不是J版发不就没事惹 推 05/04 13:08
10F:推 kevinmeteor:所以R6事件维持原判吗? 05/04 13:09
11F:推 watchr:没有特赦前例就只能尊重原判罗 05/04 13:11
12F:推 online135:好难过 这样就不能清算了 05/04 13:13
13F:→ foreverk:其实有没有前例只是作为当下判决其中一个依据而已 05/04 13:14
14F:→ foreverk:有时依循前例也会跟开先例一样受人质疑,还是看当下做法 05/04 13:15
15F:推 llabswollag:所以是受理还是不受理阿 怎麽讲的模棱两可的感觉? 05/04 13:16
16F:→ llabswollag:板主想受理还是可以罗? 05/04 13:17
17F:推 watchr:这麽说也是呢 05/04 13:17
18F:→ watchr:意思是说往後重大违规案例如这次,版主“有权”不受理 05/04 13:18
19F:→ dave9898:时间过了就过了,板主觉得若非必要可以不惩治的意思吧 05/04 13:18
20F:→ dave9898:只是因为原本的"重大违规"太难定义了,所以改由讨论决定 05/04 13:19
21F:→ watchr:这不规定清楚似乎容易被人钻漏洞 05/04 13:19
22F:推 kxha:应该是过了就过了 底下有说明 红字之後会删除 05/04 13:19
23F:推 roder:没漏洞阿 你可以检举但版主可以不受理 05/04 13:20
套句某位前板主在小弟刚上任时私下讲过的话:板规订太死 反而容易被钻漏洞 这次事件就是因为板规这样订 所以只能这样处理 所以才会需要把红字删掉 留给板主审理的空间 ※ 编辑: rehtie (36.225.34.198), 05/04/2014 13:26:37
24F:→ foreverk:不过这样是从被问"怎麽判定重大违规",变成"为何不受理" 05/04 13:21
25F:→ roder:版主要受理超过五日的违规也只有版主可以钻这个洞 05/04 13:21
26F:→ llabswollag:那不就有没有这条根本没差XD 超过5天 板主想判也可以 05/04 13:21
重点本来就不是限制板主处理旧案的时效 而是检举人检举旧案的时效
27F:→ roder:没有为何不受理的问题 超过五日就直接打回票 05/04 13:22
28F:推 watchr:版主主观认定受理与否从以前就是个具争议的问题了… 05/04 13:22
29F:→ roder:是要反向解读 "为何要受理"超过五日的违规 05/04 13:23
30F:→ foreverk:他写的是"有权"不受理,不是一定打回票啊 05/04 13:24
31F:推 bookticket:之前如果是重大的明显的超过14日的违反板规的事件 05/04 13:24
32F:→ roder:在我看来这一条还有一个盲点在於版主的处理效率 05/04 13:24
33F:→ bookticket:经过当事人检举後 版主一定得受理 版主一旦受理 就是 05/04 13:24
34F:→ roder:如果我第四日检举 版主装死两天那是不是就超过五日了? 05/04 13:24
35F:→ bookticket:一堆人会被警告或水桶(重大违规下) 05/04 13:24
36F:→ foreverk:如果是要去除原本心证的部分,完全不受理比较合适 05/04 13:24
37F:→ panzertp:感觉语意不清 要不要修到只剩下超过五日不受理就好? 05/04 13:24
38F:→ panzertp:其他看来都多的 05/04 13:24
39F:→ bookticket:但现在的板规是 版主有权不受理 这样的检举 05/04 13:25
40F:→ bookticket:避免又像这次一样 一堆人被警告或水桶 05/04 13:25
41F:→ foreverk:roder讲的那个不必担心吧,只要你检举记录在五日内就好 05/04 13:25
42F:→ bluelamb:"有权"不受理 留下这个字眼是表示如果版务群认定违规 05/04 13:25
43F:→ bookticket:现在超过五日还是可以受理阿 没有说一定不受理阿 05/04 13:26
44F:→ bluelamb:情形还是必须处置依然会受理吧 不至於全部拒收 05/04 13:26
45F:→ bookticket:直接改成超过五日不受理 跟现在修改後的板规是不一样 05/04 13:26
46F:→ bookticket:的意思的 05/04 13:26
47F:→ bluelamb:ro版友那个疑虑 我想可以在提出申诉时自存备份证明申诉 05/04 13:27
48F:→ bluelamb:是在违规後5日内 应该可确保权益 05/04 13:27
案件发生後五日内提出检举 原则上板主都是应该要受理的 只要有证据证明提出检举时间符合规定 即使板主没有处理 还是可以向小组长提出申诉
49F:推 llabswollag:意思就是说现在回去翻半年前的旧帐 板主也有可能受理 05/04 13:27
50F:推 spellcaster:所以懒人包:自由心证 这样吗 不会吧ˊ_>ˋ 05/04 13:28
51F:嘘 jerry11006:红显 重大案件本来就可以有追溯权 比如说分身恶意闹板 05/04 13:28
※ 编辑: rehtie (36.225.34.198), 05/04/2014 13:34:28
52F:嘘 jerry11006:如果通通都不能追溯 以後分身就无敌了 不是吗??????? 05/04 13:28
53F:→ llabswollag:这条有跟没有一样阿XD 05/04 13:28
54F:→ foreverk:book,我知道不一样意思啊,我的意思是要去除心证部分的 05/04 13:28
55F:→ foreverk:话,完全不受理会是比较好的做法 05/04 13:28
56F:→ bluelamb:其实这个PATCH主要是为了把上一版追溯期认定里面的 05/04 13:29
57F:推 bookticket:版主本来就有一定的心证裁量权阿 这现实社会法官也如此 05/04 13:29
58F:→ bluelamb:"超过14天认定为重大案件 不得拒绝受理"这个因素去除 05/04 13:29
59F:→ foreverk:其实有差啦,在这之前怎麽判是一回事,但版主一定要受理 05/04 13:30
60F:→ foreverk:现在则是在开始就能打回票 05/04 13:30
61F:→ bookticket:完全不受理是不可以的 比如说有人跑到你很久以前发的 05/04 13:30
62F:→ panzertp:板主的心证用在判决成不成立就好 受理期应该不用心证 05/04 13:30
63F:推 kxha:欸 你们有没有讨论好阿orz 位甚麽j板主又有不同的说法 05/04 13:30
J板主说的话和我说的没有冲突阿 他只是回驳有板友提出五日以上一概不追溯
64F:→ bookticket:文章底下嘘你骂你挑衅你攻击你 你一个月後才发现 05/04 13:30
65F:→ bookticket:就这样不能检举了吗? 05/04 13:31
66F:→ bluelamb:j版主的说法没有不一样啊ˊ_>ˋ 05/04 13:31
67F:→ foreverk:追溯期这件事主要是避免过多人去翻旧帐,造成版务过於繁 05/04 13:31
68F:→ bookticket:j版主的意思跟修改後的板规意思没有冲突阿 05/04 13:31
69F:→ bluelamb:只是针对剔除掉"重大案件例外"这个条款可能造成的疑虑 05/04 13:31
70F:→ kxha:喔 了解 05/04 13:32
71F:推 lafk:不如把追溯期拉长到一周,过期不受理 05/04 13:32
72F:→ spellcaster:他们的说法哪里有冲突了 05/04 13:32
73F:→ foreverk:重吧,这个部分我是觉得是不太需要心证,需要的是成案後 05/04 13:32
74F:嘘 diefish5566:第二行真的很好笑 就算我当时没桶你 清算的时候算累犯 05/04 13:32
75F:→ foreverk:的判决 05/04 13:32
76F:→ bluelamb:补充说明而已 也就是说版主群认定有严重性的还是会处置 05/04 13:32
77F:→ bookticket:每个人都有检举权 只是检举受不受理 是另一回事 05/04 13:32
78F:推 watchr:我想吐嘈,分身恶意闹版拖的过5天吗?昨天那个连3小时都… 05/04 13:32
79F:→ jerry11006:板主群一致 决议五天 05/04 13:32
80F:→ bluelamb:分身恶意闹版不一定拖得过5天 但是被水桶後开分身继续 05/04 13:33
81F:→ bluelamb:在板上活动 就有可能性 05/04 13:33
82F:推 lafk:然後,特别标明累犯者不在此限不就好 05/04 13:33
83F:→ foreverk:实际法律上过追溯期就是不受理啊,你都提到现实社会了, 05/04 13:33
84F:→ foreverk:应该知道这点吧 05/04 13:33
85F:→ bookticket:当然有可能 因为在其他版 就是有些人会恶意地跑去你前 05/04 13:34
86F:→ bookticket:面很久以前波过的文嘘你攻击你 等到你发现 都超过不只 05/04 13:34
87F:→ bookticket:几周了 05/04 13:34
88F:→ diefish5566:现实法律也不会过追溯期不受理 结果後来犯罪算累犯 05/04 13:34
89F:→ jerry11006:问题是板规没有追溯期 很早以前就一直在讨论追溯问题 05/04 13:35
90F:→ foreverk:那是"後来再犯",如果没有就没有啊 05/04 13:35
91F:→ ice0514:想想内容空泛文王者们 ee77,4v45 05/04 13:35
92F:→ bookticket:现实社会本来就有些罪行是没有涉追硕期的好吗= = 05/04 13:35
93F:→ bluelamb:依我看 那个累犯裁量条款并不是针对违规追溯来的 05/04 13:35
94F:推 lafk:版主有权选择是否受理,只是多了争议的空间 05/04 13:36
95F:→ bookticket:现实社会本来就有些罪行是没有设追溯期的好吗= = 05/04 13:36
96F:→ diefish5566:不受理就是没有啊 後来就算犯罪也应该是初犯 05/04 13:36
※ 编辑: rehtie (36.225.34.198), 05/04/2014 13:37:58
97F:推 chuegou:5天很松耶...不过本板的水桶大多也是7天而已 05/04 13:36
98F:→ diefish5566:哪有不受理顺便给你个前科而且你还不一定知道的 05/04 13:36
99F:→ foreverk:现在在讨论追溯期,当然是提有追溯期的,你拿没追溯期的 05/04 13:36
100F:→ bluelamb:死鱼56提出的这个点其实我觉得的确可以写得更清楚耶 05/04 13:37
101F:→ foreverk:来说干嘛....,还是你想要板规追加设定哪些有追溯期?那跟 05/04 13:37
102F:→ bookticket:现在的板规就是有些情况不设追溯期其阿 拿现实社会没设 05/04 13:37
103F:→ foreverk:一开始的板规设定重大违规就没甚麽区别了啊 05/04 13:37
104F:→ bookticket:追溯期的来提有何不可? 05/04 13:37
105F:→ bluelamb:"不受理"的案件 实际上并不会留下案底 所以往後同ID再 05/04 13:38
106F:推 roder:Zzzz 你真的懂法律的追溯期怎麽用? 05/04 13:38
107F:→ bookticket:现在的状况是五日内检举一定受理 超过五日就视情况 05/04 13:38
108F:→ bookticket:受理好吗 05/04 13:38
109F:→ bluelamb:被检举时这些不受理的部分部会列入参考 我想这应该对吧 05/04 13:39
110F:→ bluelamb:*不会列入参考 05/04 13:39
111F:→ foreverk:卖闹啊,现在的板规已经是全部都有追溯期,但是板主可自 05/04 13:40
112F:→ foreverk:行决定受不受理 05/04 13:40
113F:推 watchr:公告文下好好讨论啊@ @,不要有火药味啦 05/04 13:40
114F:→ foreverk:blue可看我最前面推文版主回应部分,是会参考的 05/04 13:41
115F:推 BlackZap:五子怎麽可以这样说耀杨 耀杨偶尔也会po正经文>_< 05/04 13:41
116F:推 bookticket:版主裁量受理的部分 就是认为没有设下追溯期的拉 05/04 13:41
117F:推 mushroomjc:同意死鱼,应该要有通知之类的措施@_@ 05/04 13:42
118F:→ bluelamb:"不受理"但是"会参考" 这好像真的是一个盲点 05/04 13:42
119F:→ foreverk:所以我说这样还是会存在被问怎麽裁量的心证部分,我的建 05/04 13:42
120F:→ bookticket:如果真的如你说的全都有追溯期 那板规早就改成超过追 05/04 13:42
121F:→ foreverk:议是不要保留这部分嘛 05/04 13:42
122F:→ bluelamb:因为连被检举人自己都不知道有隐藏案底的话...@@ 05/04 13:42
123F:→ bookticket:溯期 版主一律不受理了 05/04 13:43
124F:推 evanade:不管有没有追溯期版主都可以选择要不要受理啊 @@ 05/04 13:43
125F:→ dave9898:好复杂,要求大法官释宪(?) 05/04 13:43
126F:推 motoman:建议举个例子说明何谓重大违规 不然好像等於没讲@@ 05/04 13:43
127F:→ bookticket:问题就是 版主本来就有心证的空间阿 版主又不是机器人 05/04 13:44
128F:推 sounan:我也有点好奇所谓的不受理就是不把被检举人视为违规过 05/04 13:44
129F:→ sounan:还是如何? 05/04 13:44
130F:→ bookticket:不管怎麽执行板规 都一定会有心证的空间的阿= = 05/04 13:44
131F:推 llabswollag:既然没有一概不受理 何必写这条出来 反正都是看板主 05/04 13:44
132F:推 evanade:应该说违规事实五日内无人检举版主可选择不受理 05/04 13:44
133F:推 BlackZap:同意死鱼 那部分可以再多说明 乾外面手机好慢 05/04 13:44
134F:→ foreverk:我就在建议板规修改成这样啊XD,不然板主会很难做的 05/04 13:44
135F:→ bluelamb:"重大违规"已经拔掉了 木有重大违规条款啦@@ 05/04 13:45
136F:→ bookticket:重大违规 目前就是由板主群讨论认定 没有强制定义 05/04 13:45
137F:→ llabswollag:而且从创板到现在就没有过甚麽 "一定受理" 05/04 13:45
138F:推 asukaka:反正看板主啊 他不爽谁就留隐藏案底 05/04 13:45
139F:→ scdou:同意死鱼,先前没有判罚成立的行为不能当成累犯依据 05/04 13:45
140F:→ foreverk:现在是希望"规定上"减少心证的部分,相信我,这会减少很 05/04 13:45
141F:→ llabswollag:五日内检举还不是各种打回 05/04 13:46
142F:→ foreverk:多麻烦,判决上的心证辩论都讲不完了,"受理"也要心证辩 05/04 13:46
143F:→ foreverk:论,版主会做死 05/04 13:46
144F:推 roder:做死就做死阿 有甚麽关系? 05/04 13:46
145F:推 bookticket:但问题是 超过五日就一律不受理 这明显也会有很大的漏 05/04 13:47
146F:→ bookticket:洞阿 05/04 13:47
147F:→ foreverk:另外回覆evan,如果没有设置追溯期,版主都要"受理",受 05/04 13:47
148F:→ bookticket:如我上面提的 有人道你很久以前的文章底下攻击你 等到 05/04 13:47
149F:→ foreverk:理後才是判定"违不违规",两者有差距 05/04 13:47
150F:→ roder:要出来当版主不就是要做事 这有甚麽问题? 05/04 13:47
151F:→ bookticket:你发现时 已经超过五日了 那你不能检举 不是吃亏吗? 05/04 13:48
152F:推 evanade:啊,对欸,受理→驳回 05/04 13:48
153F:→ roder:哪有差距?? 现在只是给版主多一个理由是超过五天不受理 05/04 13:48
154F:→ jerry11006:book的假设就是很好的例子 05/04 13:48
155F:→ foreverk:你讲的那个是一点,我觉得也可以讨论 05/04 13:48
156F:→ roder:还是要判定有没有违规阿 05/04 13:49
157F:→ roder:现在补的漏洞是"已经存在的违规事实"但时间过久 05/04 13:50
158F:→ foreverk:不受理跟被驳回,在上组务申诉上是有区别的 05/04 13:51
159F:→ roder:版规并没有因为时间过久所以改轻判的条款 05/04 13:51
160F:→ motoman:大概讲一下怎样算重大违规吧 不然还是有人会说还不是心证 05/04 13:52
161F:→ motoman:至少举个例子吧 05/04 13:52
162F:→ foreverk:重大违规这条已经被删掉啦,只是我觉得现在会变要说话的 05/04 13:52
163F:→ foreverk:人可以用"有权"来心证辩论,我的建议是不要留这种空间 05/04 13:53
164F:→ motoman:唉 我一直看那红字 没看到修正後的条文 搞笑XD 05/04 13:54
165F:推 watchr:其实我满同for所说的 05/04 13:54
166F:→ motoman:不过我的意思跟楼上差不多 05/04 13:54
167F:→ motoman:我指for 05/04 13:54
168F:推 peterman167:现实法律也没有说説废话会剥夺你的言论自由 05/04 13:56
169F:→ motoman:板规留心证的空间没意见 只是之後审理还是会被反覆拿出来 05/04 13:56
170F:推 peterman167:但在PTT上会因发废文而限制你的发文自由,所以拿现实 05/04 13:56
171F:推 peterman167:法律出来类比的可以不用了。 05/04 13:57
172F:→ scdou:要不要留下"受理与否"的裁量空间,版主群可以自行决定 05/04 13:57
173F:推 llabswollag:建议可以拉长至15or20天 之後一概不受理 05/04 13:57
174F:推 jason205:能不能版主讨论完一次公告 05/04 13:57
175F:→ scdou:但是"有权审视过往板上之违规行为"必须以过往实际成立的判罚 05/04 13:57
176F:→ scdou:作依据 05/04 13:57
177F:→ jason205:三五天就修正一次有点掉漆 05/04 13:57
178F:推 diefish5566:哪有不受理顺便给你个前科而且你还不一定知道的事情 05/04 13:58
179F:→ diefish5566:像我刚刚说的 05/04 13:58
180F:推 sounan:我想知道就算不受理检举 被检举的当事人知不知道他被检举违 05/04 13:59
181F:→ sounan:规过? 05/04 13:59
182F:→ foreverk:现实法律与各种版的板规有出入的太多了,但不代表全部无 05/04 13:59
183F:推 peterman167:这篇新的就是讨论出来的结果 05/04 13:59
184F:→ dave9898:新法上路遇问题赶快修正很好啊,有些问题执行後才会遇到 05/04 13:59
185F:→ foreverk:法类比,存在相同的问题为什麽不能引用? 05/04 13:59
186F:推 watchr:正常来说应该不知情? 05/04 14:01
187F:→ foreverk:有公布受理与否,以及判决或驳回的做法,不过大板可能不 05/04 14:03
188F:→ foreverk:适用,有可能造成大量的工作量 05/04 14:04
189F:→ scdou:想请问公告最後一句的过往违规行为是否只涵盖存在的判罚纪录 05/04 14:04
190F:推 WJAider:五日内必受理吗? 05/04 14:05
191F:→ spellcaster:我觉得 可以先试用 真的出问题相信版主群会再做调整 05/04 14:05
192F:→ spellcaster:实际情形跟讨论的情形其实通常有一段落差 05/04 14:06
193F:→ foreverk:依照最前面板主回覆,应该是包含不受理的部分 05/04 14:06
194F:推 llabswollag:book大的例子也是有可能被判定为非重大违规打回吧 05/04 14:06
195F:→ llabswollag:最终还是要靠板主认定 05/04 14:06
196F:→ scdou:如果如for大所述,我认为不合理,过往违规行需要靠判罚作定义 05/04 14:08
197F:推 peterman167:当时没桶人可能是因为单次违规例如废文必须水桶, 05/04 14:09
198F:推 peterman167:但累积多次却达到闹版标准,才给予板主追溯权 05/04 14:10
199F:推 sounan:那就跟diefish说的一样了 若是在之後的某日违规但莫名被判 05/04 14:10
200F:推 bookticket:是不是被打回是视该次版主群的讨论结果而定 但不能连 05/04 14:10
201F:→ sounan:累犯而加重水桶似乎是不太妥...? 05/04 14:11
202F:→ bookticket:这种情况的检举权利都不给阿= = 05/04 14:11
203F:推 peterman167:没有说不给啊?但不一定受理阿 05/04 14:12
204F:推 peterman167:基本上到要去翻旧案出来腐竹审判的例子很少,且不要 05/04 14:13
205F:推 peterman167:刻有挑战板规根本不会有版主去追溯先前是否违规 05/04 14:13
206F:推 mushroomjc:腐竹XDDDD 05/04 14:14
207F:→ foreverk:刚想到book说例子的也会有衍生问题,例如检举人指称他是 05/04 14:14
208F:→ foreverk:後来才看到,版主群该怎麽做,还有就是如果多位检举人都 05/04 14:15
209F:→ foreverk:利用这点,那追溯期的设置效力就下降很多了 05/04 14:15
210F:推 bookticket:我不是说修订过的现在这个板规不给...相反地我是希望 05/04 14:15
211F:→ bookticket:使用修订过的这个版规 因为现在这个版规才会保障某些 05/04 14:16
212F:→ bookticket:情况下的检举权... 05/04 14:16
213F:→ bookticket:to for, 所以版主有一定的裁量权 裁量究竟该不该受理.. 05/04 14:17
214F:→ bookticket:就是因为实际情况有可能是检举方恶意 也有可能是被检举 05/04 14:18
215F:→ bookticket:方恶意, 所以在这部分 给版主一定的裁量权 我觉得是应 05/04 14:18
216F:→ bookticket:该的, 完全的定死 就会有漏洞. 05/04 14:19
217F:嘘 h2030625:自由心证 05/04 14:21
218F:→ foreverk:我会举这例子就是觉得如果还是需要裁量这点,那设置追溯 05/04 14:22
219F:→ foreverk:期的效力就小很多,因为大家还是可以考古,版主只是变成 05/04 14:22
220F:→ foreverk:要判定这是恶意或一般检举而选择受理与否罢了 05/04 14:22
221F:→ foreverk:然後版主会变成需要解释何为恶意何为一般,就"受理"这个 05/04 14:24
222F:→ foreverk:程序我建议不要给这个空间让人踩 05/04 14:24
223F:推 bookticket:板规修订成现在这样子, 我觉得追溯期的效力高低是比较 05/04 14:24
224F:→ bookticket:没有关系的(因为他就还是在 高或低而已), 重要的是 05/04 14:25
225F:→ bookticket:现在的板规 一方面可以避免有人故意"养""套""杀",恶意 05/04 14:25
226F:→ bookticket:检举, 造成版主不得不受理 进而整个板大动乱; 05/04 14:26
227F:→ bookticket:但另一方面, 却也保障了大家的基本检举权(你还是可以 05/04 14:26
228F:→ bookticket:检举 只是板主有权视实际情况裁量而已) 05/04 14:27
229F:→ bookticket:现在的板规, 我觉得在维持板不要动乱 跟 保障检举权 05/04 14:28
230F:→ bookticket:的这两个光谱端向 我觉得已经算调整兼顾得很好了. 05/04 14:28
231F:→ foreverk:如上所述,我是觉得现在依然有恶意检举的空间,而你所说 05/04 14:30
232F:→ foreverk:的部分我也认同,那就是看讨论後版主群怎麽决定罗 05/04 14:30
233F:→ totorochang:其实我觉得版主要紧的还是累积公信力吧~公信力够自 05/04 14:38
234F:→ totorochang:由心证大家也没话说 05/04 14:38
235F:嘘 nanco5566:顺我者昌 逆我者亡 我又进来啦 我又跳出去啦 ㄏㄏ 05/04 14:43
236F:推 lafk:版主有权决定是否受理,其实反而是给版主增加困扰 05/04 14:46
237F:→ lafk:有心乱版的人,可以拿这个来挑剔版主的公告 05/04 14:47
238F:推 lafk:为什麽这个受理,那个不受理?这样 05/04 14:51
239F:→ jerry11006:从以前就一直有 [这个受理,那个不受理] 的问题 05/04 14:52
240F:→ jerry11006:与本次公告无关 05/04 14:52
241F:→ scdou:可能可以想成 板主用自己的声誉来交换板规弹性 (? 05/04 14:53
242F:→ dave9898:不是交换,是确保 05/04 14:59
243F:推 lafk:这样就变成只靠版主公信力,这只是一时之策,以後肯定又有纠 05/04 15:32
244F:→ lafk:纷 05/04 15:32
245F:推 k780910:推 05/0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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