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haos (还没想好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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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增
时间Thu Jun 29 10:49:20 2006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四章 行人
第七十八条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二十元罚锾,或施一至二小时之道路
交通安全讲习:
一、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或警察指挥者。
二、不在划设之人行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人行道之道路不靠边通
行者。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车道者。
四、於交通频繁之道路或铁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戏或坐卧、蹲、
立、
释放闪光弹,足以阻碍交通者。
第七十九条
未满十四岁之人,违反前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者,处罚其法定代理人。
光是提供免费的爱心可鲁,只是治标而已,被闪瞎的乡民与日俱增,交通
部此举旨在治本,堪称为一大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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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觉得,应该要再加一条:释放闪光弹前,应比照汽机车转弯时,应於三
十公尺前以灯号警示,至少喊一声『
Fire in th 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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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haos 来自: 59.120.171.92 (06/29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