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raldY (Gerald)
看板Therapist
标题Re: [新闻] 立委 卫生署 总统 均为共犯(谢炎尧)
时间Thu Jun 2 00:32:50 2011
呼吸治疗师法修法疑义之说明
对於谢副院长投书苹果日报指出,少数呼吸治疗师运作修改之呼吸治疗师法,已在立法院
三读通过,允许资深呼吸治疗师可以独立执业,设置「居家呼吸治疗照护所」,包括收容
照顾长期使用插管呼吸器的病人…使用插管呼吸器治疗呼吸衰竭病人是人力密集及昂贵的
复杂医疗行为,尚需护理师、医师等医事人员提供相关照护,呼吸治疗师只管呼吸器的操
作与维护而已,如果修法允许资深呼吸治疗师可独立照顾长期使用插管呼吸器病人,病人
绝对无法获得应有的医疗照顾…等所提相关疑虑一事,卫生署说明如下:
一、医疗照护应系以病人为中心,强调团队合作,并以医师为此团队之首,参考或谘询其
他医事专业人员之意见,提供最有利於病人之整体医疗照护服务模式。
二、随着长期照护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呼吸照护的提供,除在机构内执行外,对於病情稳
定,居家使用呼吸器的病人,亦有增加之趋势,而日前甫通过之呼吸治疗师法部分条文修
法案,系允许具一定资历以上的呼吸治疗师,得设立「居家呼吸照护所」,到宅提供稳定
之呼吸器依赖患者所需之呼吸道清洁、通气治疗和呼吸器维护…等呼吸治疗业务,惟其仍
应系在医师医嘱或指示下,并遵守呼吸治疗师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三、呼吸治疗师法部分条文新修正之内容,已明确规范居家呼吸照护所应与邻近医院订定
合作关系之契约。因此,其系以团队照护之模式进行,即得结合其它医事人员(护理人员
、物理治疗师…等)或医疗机构,以共同合作之方式提供必要之医疗照护服务,尚非由呼
吸治疗师单独执行。
四、未来有关居家呼吸照护所之服务内容、人员条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等之设置标准,本
署将本於病人之权益及医疗照护品质之要求,邀集相关学者,专家及团体研拟订定。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5&level_no=1&doc_no=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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