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clo (Cyc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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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规] 物理治疗师法施行细则
时间Wed Jul 16 14:29:46 2008
名 称: 物理治疗师法施行细则 (民国 96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第 1 条 本细则依物理治疗师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本法第四条规定请领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证书者,应填具申请书,
检附考试院颁发之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考试及格证书,并缴纳证书费
,送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发。
第 3 条 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证书灭失或遗失者,应填具申请书,并缴纳证书
费,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补发。
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证书损坏者,应填具申请书,并缴纳证书费,连
同原证书,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换发。
第 4 条 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停业、歇业,依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规
定报请备查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执业执照及有关文件,送由原发给
执业执照机关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停业:登记其停业日期及理由後,发还其执业执照。
二、歇业:注销其执业登记及执业执照。
第 5 条 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设立物理治疗所者,应填具申请书,检附
下列书件,并缴纳开业执照费,向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
申请核准登记:
一、物理治疗师证书正本及影本;正本验毕後发还。
二、国民身分证正本及影本;正本验毕後发还。
三、物理治疗所平面配置图及建筑物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四、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所定物理治疗师之执行业务证明文件。
五、其他依规定应检具之文件。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对於前项之申请,经派员履勘後,核与规定相
符者,发给开业执照。
第 6 条 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所定物理治疗所核准登记事项如下:
一、名称、地址及开业执照字号。
二、负责物理治疗师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证书字号、身分证统一编号及
住址。
三、其他依规定应行登记事项。
第 7 条 物理治疗所开业执照灭失或遗失者,应填具申请书,并缴纳开业执照费,
向原发给开业执照机关申请补发。
开业执照损坏者,应填具申请书,并缴纳开业执照费,连同原开业执照,
向原发给开业执照机关申请换发。
第 8 条 物理治疗所停业、歇业或其登记事项变更,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报请备查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开业执照及有关文件,送由原发给开
业执照机关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停业:於其开业执照注明停业日期及理由後发还。
二、歇业:注销其开业登记及开业执照。
三、登记事项变更:办理变更登记。
前项第三款登记事项变更,如需换发开业执照,申请人应依规定缴纳执照
费。
第 9 条 物理治疗所停业、歇业或受停业、撤销或废止开业执照处分者,其所属物
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应依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或第十八条规定
办理停业、歇业或变更执业处所。
第 10 条 物理治疗所歇业或受撤销、废止开业执照处分者,应将其招牌拆除。
第 11 条 卫生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检查及资料蒐集时,其检查及资料
蒐集人员应出示有关执行职务之证明文件或显示足资辨认身分之标志。
第 12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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