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mwalker (外面的世界)
看板Theater
标题公共场所播电影 无营利仍恐触法
时间Thu Apr 9 21:51:05 2009
2009年04月09日苹果日报 记者蒋永佑采访整理
艺术电影爱好者问:
我们有一个社团,固定在每月的某一天,在图书馆以电影读书会形式播放电影,供参加民
众了解艺术电影并交换心得,不收费也不进行任何利益交换,已有一年。
日前我们播放法国「新浪潮」系列电影後,却遭片商跟法国在台协会质疑版权问题,似乎
有意提告。但我们动机相当单纯,场所也非营利单位,请问真会因此被告吗?
律师林家庆答:
读者成立的社团在图书馆向一般民众播放电影,确实已符合《着作权法》中的公开上映,
虽该法另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
演人支付报酬者,得於活动中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人已公开发表
之着作。」但若该服务将对着作权人的市场产生替代效果,如播放地点是对全体民众开放
,他人也可欣赏电影,或经常性举办的电影欣赏,则已超越合理使用范围,就有触法之虞
。
建议购买公播版
因此,该社团确实有可能被片商或法国方面提告,但最後有没有罪,还是要看法官对於「
合理使用」的认定宽松与否。
为避免侵害他人着作财产权,建议购买所谓「公播版」,也就是已授权放映给公众看的视
听资料。但是如果所要放映的影片并没有「公播版」,仍应徵得着作财产权人同意或授权
,才不会发生违反《着作权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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