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bear6150 (批贝儿)
看板TheWall
标题Re: 财产权与人格权
时间Sat Jun 24 14:57:49 2006
※ 引述《thurston (村上总店)》之铭言:
: ※ 引述《XDav (百年优雅)》之铭言:
: : (恕删)
: : 那这麽说的话...
: : 以批踢踢为例
: : 是不是绝大多数的男女歌手团体看板中的歌词区都是属於侵权行为了?
: 这有两件事
: 个人以为在网路上贴版,还是属於合理使用的范围里面,因为没有「营利」
: 假设贴版的人,并没有因此获利,在实务上是没有侵权的。
: 但是如果是一个专门让人家非法下载的网站聘请的的工读生,
: 那就有侵权的可能。
所以主要还是「合理范围」的判定,这得看法官或相关判例了。原本的条文是
着作权法第65条:
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
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 着作之性质。
三
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结果对着作
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着作权人团体与利用人团体就着作之合理使用范围达成协议者,得为前项
判断之参考。
前项协议过程中,得谘询着作权专责机关之意见。
: : 甚至以歌词板来说...(纯举例 无特别影射!)
: : 又
: : 例如某些乐团自己的看板
: 要看有没有意图营利
: : 但是已经把财产权(或版权??)签给唱片公司了
: : (是这样说吗??)
: : 那麽即使自己就是着作人
: : 但是没有唱片公司同意他自己也不能随意在看板上放歌词或歌曲罗??
这里有篇讨论blog上的情况,也许可以参考一下
http://blog.sina.com.tw/1894/article.php?pbgid=1894&entryid=13038
我觉得如果专辑还没发,歌手就把歌曲公开散布,应该会牵涉上面条文里
潜在市场的问题。此外,还要看合约里是不是把版权给卖断吧,也有可能
是共同财产权的情况,那就是第40-1条:「共有之着作财产权,非经着作
财产权人全体同意,不得行使之。」
但如果专辑发行了,只是在网站上放一两首试听,或许就整个作品的质量
比例来讲也未尝不可。另外,歌词的部分是否那麽严格,我一直存疑,毕
竟一首歌的表演包含乐曲和歌手的演绎部分。这也让我想到,那麽在live
house翻唱别人的歌,而且又有收门票,会不会违法呢?
基本上着作权属於告诉乃论,也就是不告不理,只要歌手与公司之间达成
某种协议或默契(例如作为某种宣传手段),应该不至於这麽严格。而网
路上的blog或bbs也的确存在很多模糊空间。
对了,批踢踢里有个法律询问的版,也许可以在那里发问一下!?给法律系
同学增加练习题 XDD
P. S. 我觉得批踢踢还蛮守法的,基本上能开版都是没事的,在争议边缘
才需要偷偷摸摸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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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28.88
※ 编辑: pbear6150 来自: 61.228.28.88 (06/24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