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jos (lks)
看板Tech_Job
标题Re: [讨论] 试用期是否违法,试用期没过要给资遣费
时间Sun Dec 22 08:06:09 2024
法界见解?
都不知道是哪个法界
平行世界腻
扣帽子倒是很利害
反正你看不爽的都嘛是公关
笑死
1.试用期合不合法
请参见
丙说优势
参考如下网址
https://is.gd/fr8NZL
大致节录如下:
.劳动契约附有试用期间条款者,
当事人间劳动契约之效力自试用期
开始即已发生效力,应有劳基法之
适用。
故於劳工试用期间,雇主仍应於
符合劳基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
情形,始可终止劳动契约。惟考量
劳、雇双方约定试用期间之目的
在於试验、审查劳工是否具备胜任
工作之能力及对於所司职务之适用
与否,劳工就其於试用期间若表现
不佳可能遭解雇一事已有预见,故
雇主依劳基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
终止劳动契约,不以符合解雇最後
手段性原则为必要,否则将使
试用期间之约定毫无意义。
即得於试用期满前终止劳动契约,
於雇主未滥用权利之情形下,其终止
劳动契约应具正当性。
2.
再来试用期资遣是不是一定拿得到资遣费
有的有,有的没有,看你运气遇到谁
目前民事庭不给占上风
(1)台湾高等法院
102年度,劳上,100...不给
不给
(2)台湾高等法院
105年度,劳上,117...不给
(3)新北地方法院
108,劳诉,76...不给
(4)台中地方法院
108,劳诉,58...不给
(5)台北地方法院
107,劳诉,307...不给
至於为什麽网路要给资遣费说法
劳工几乎是占100%上风?
因为这些是劳动部(前劳委会)、行政法院对外说帖
人民最大嘛
要你选票、要名声能说你不行???
所以一律都是劳工优势
唱高调谁不会
又不用负责任
就跟你sxyOOOOO这一篇一模一样
但是兄弟啊
真的要打官司你上的是民事法院
上民事法院遇到不睬此说的法官
耗时、耗力、耗金钱
你要当那个输死的倒楣鬼吗???
写你判决书
不是劳动部、行政法院欸
你应该信谁有很难选吗..
我也能跟着唱高调
鼓励上法院一定赢的啦
你看劳动部都这麽说了
反正敲边鼓、拱火嘛...谁不会
大不了
你输了官司之後
我敲几个字,帮你骂骂“恐龙法官”
不知人间疾苦
这件事就这麽过去了
甚至直接装瞎当没这回事也无所谓
你还能跑来打我腻
但真的对当事者有任何帮助吗
还不就看好戏心态
狗屎一坨
※ 引述《sxy67230 (charlesgg)》之
铭言:
: 看到留言底下达达公关动得真厉害。
: 劳基法早就删除试用期规定,目前法界见解就是基於民法契约自由精神,劳雇双方可以以
: 约方式约定三个月试用期,但就不是合法。合法的是以民法契约自由精神资方可以跟劳方
: 试用期,而不是试用期合法,真的合法那现在一堆公司早就到处都是试用期,外商一堆根
: 就没有那鸟规定。某P一直疯狂乱带风向,中华民国全部的法律都是基於大陆法,法没规?
: 的事你就是不能做。
: 然後根据109年的判例是法院见解允许雇主试用期有较宽松的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则是可以?
: 较宽松的方式解雇不适任员工但依旧是要双方去谈合意且雇主需举证员工不适任原因而不
: 能随意权利滥用耶!而且判例最後还是有要补足资遣费的,乱讲话想骗不懂的也要有限度
: 公关真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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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71.215.21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Tech_Job/M.1734825973.A.760.html
※ 编辑: pujos (118.171.215.210 台湾), 12/22/2024 08:10:11
1F:推 anachronism : 结论:不要相信政府12/22 08:15
2F:→ TSMCfabXX : 呃... 所以这篇的结论是甚麽12/22 08:17
3F:嘘 tspes40801 : 蛤12/22 08:20
※ 编辑: pujos (118.171.215.210 台湾), 12/22/2024 08:28:00
4F:嘘 ryancho : 所以劳工被欺你骄傲? 12/22 08:29
5F:推 mascotliao : 判决书有说不给的原因吧! 12/22 08:30
6F:嘘 staffordan : 重点是在关小房间,限制人身自由,言词羞辱、恐吓 12/22 08:35
7F:→ staffordan : 的不当手段 12/22 08:35
8F:→ staffordan : 有人把手法公开,违法流程不公开,怎麽知道,彭生 12/22 08:36
9F:→ staffordan : 为什麽跳楼?HR的sop就那套 12/22 08:36
10F:→ pujos : 不给的原因噢,上面那几案你随便找一篇点进去就有写 12/22 08:36
11F:→ pujos : 了,基本上剪贴的都是102那一案,理由一模一样,依 12/22 08:36
12F:→ pujos :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非属劳基法解职事项,故无适用事 12/22 08:36
13F:→ pujos : 宜 12/22 08:36
14F:→ staffordan : 公关2天都加班,一早就洗文,真忙 12/22 08:37
15F:→ pujos : 对,你没看错,就是抵触我上面那一条的丙说,笑死 12/22 08:37
16F:→ staffordan : 死者家属亲朋好友都只想要个真相,这种没良心的钱 12/22 08:39
17F:→ staffordan : 还不敢具名,真的不怕横祸飞来耶 12/22 08:39
18F:→ pujos : 实战是甲说优势,但这种讨论没几个敢举手,或者说裁 12/22 08:39
19F:→ pujos : 判的就不在第一线,说话跟做事的不同群人 12/22 08:39
20F:→ staffordan : 判谁输赢人死都不会复生,过程在那警示世人 12/22 08:41
21F:→ staffordan : 只要认证80,限制人身自由、强制罪、言词羞辱、恐 12/22 08:42
22F:→ staffordan : 吓,这样大众心里就知道怎麽回事了 12/22 08:42
23F:→ staffordan : 就算不用给资遣又如何?刑事责任合法吗? 12/22 08:43
※ 编辑: pujos (118.171.215.210 台湾), 12/22/2024 08:45:50
24F:→ staffordan : 公关号才会纠结结果,没同理心 12/22 08:44
25F:推 xearth : 真正处理劳资争议是在合理基础处理心情 12/22 08:45
26F:→ xearth : 争一个结果就是闹翻了 12/22 08:46
27F:嘘 ryu38 : 不要举一些因为劳方缺乏证据而败诉的例子 12/22 08:46
28F:→ pujos : 案件都给了,真的点进去看这麽困难吗?这PPT欸 12/22 08:47
29F:→ ryu38 : 基本上劳方证据够在劳工局那边就解决了,不要偷换 12/22 08:47
30F:→ ryu38 : 概念 12/22 08:47
31F:推 staffordan : 我只问身心健全的高材生为何叫到小房间後跳楼,这 12/22 08:47
32F:→ staffordan : 事公关闹到现在,可以拍成电影了 12/22 08:47
33F:→ pujos : 还缺乏证据,你到底是怎麽推文出这句话的 12/22 08:47
34F:→ pujos : 有够瞎的 12/22 08:47
35F:→ ryu38 : 当人没投诉过劳工局 12/22 08:48
36F:推 hpl6497 : 法院虽容许雇主可以用稍微宽松、较大弹性的标准来检 12/22 08:49
37F:→ hpl6497 : 视试用期员工的职务适格性,甚至有的法院认为解雇试 12/22 08:49
38F:→ staffordan : 劳工局具名投诉,会教你搜证 12/22 08:49
39F:→ hpl6497 : 用期员工不须具备《劳动基准法》的法定解雇事由,但 12/22 08:49
40F:→ hpl6497 : 无论如何,雇主都不可以趁机滥用这种较宽松的解雇权 12/22 08:49
41F:→ hpl6497 : 利(所谓的「附保留终止权」)。 12/22 08:49
42F:→ hpl6497 : 雇主需举证员工「大致」不能胜任工作,且需合理客观 12/22 08:49
43F:→ hpl6497 : 评断 但限制人身自由关小房间逼迫员工签自愿离职又 12/22 08:49
44F:→ hpl6497 : 是一回事! 12/22 08:49
45F:→ staffordan : 一般劳工局受理的案件,就换公司被约谈了 12/22 08:50
46F:→ TSMCfabXX : 行政机关/行政法院 跟 民事法院 见解不同 12/22 08:51
47F:嘘 ryu38 : 雇主光要举证你不适用就需要很多证据了,所以不想 12/22 08:52
48F:→ ryu38 : 资遣才会逼你签自愿离职 12/22 08:52
49F:嘘 xearth : 「解雇最後手段原则」公关也去念一下吧 12/22 08:54
50F:推 staffordan : 为什麽劳工局偏劳方,一方面因为劳工弱势,一方面 12/22 08:54
51F:→ staffordan : 当初雇主面试进来用的,也有责任,不适任是因为工 12/22 08:54
52F:→ staffordan : 作无法胜任?那当初面试是在聊风花雪月不是专业? 12/22 08:54
53F:推 hpl6497 : 没错,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12/22 08:55
54F:→ pujos : 饭都喂成这样了还不会吃,可怜啦 12/22 08:55
55F:→ TSMCfabXX : 同样的 公司被劳检 跟不给资遣费而与员工走民事 12/22 08:56
56F:→ TSMCfabXX : 公司被行政裁罚确定 那就是输 12/22 08:56
57F:→ TSMCfabXX : 就跟那些三不五时被公告 没给加班费的公司一样 12/22 08:56
58F:→ TSMCfabXX : 有没有给钱 那就是另一回事 12/22 08:56
59F:→ TSMCfabXX : 可以不给资遣费 那劳工局只要接检举也可照三餐劳检 12/22 09:00
60F:→ TSMCfabXX : 结果论来说 两边不冲突 12/22 09:00
61F:→ TSMCfabXX : 公部门 私部门 两边都各自有各自的业绩 12/22 09:02
62F:→ TSMCfabXX : 唯一的共同结果就是公司人力市场声誉排名往後掉 12/22 09:02
63F:→ staffordan : 只要劳工局受理的案件,实打实公司违法 12/22 09:03
64F:→ xearth : 顺便检举一下消防啊 资遣费都想省的公司 12/22 09:04
65F:→ staffordan : 很多劳工留情不计较,结果就是小飞侠 12/22 09:04
66F:→ xearth : 消防 废弃物清运 一定都有进步空间 12/22 09:04
67F:→ onomedu : 试用期资遣费不多,但非自愿离职单对已累积(各家 12/22 09:21
68F:→ onomedu : 公司合计)超过1年劳保年资,政府给的很有用。如果 12/22 09:21
69F:→ onomedu : 有卖房税率打折。 12/22 09:21
70F:→ partner : 公司不仁,劳工就不义,有什麽不合法,都摊在阳光 12/22 11:04
71F:→ partner : 下,想检举的就检举,让政府去查 12/22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