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ou (阿哩)
看板Tech_Job
标题[讨论] 立凯电能 提前预告离职没年终
时间Fri Feb 10 23:39:20 2012
龟山工业区台湾立凯电能科技
部份员工於年前预告离职却拿不到年终奖金
不符公司规定发放年终规定
尊守劳基法预告离职却得不到应有的权利
实属可悲
给大家一个提醒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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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1F:推 kocheng:简单~~劳工局直接告下去... 02/10 23:55
2F:→ kkou:好像没办法...劳工局觉得12个月以外是奖金..本来就可以爱给不 02/11 00:15
3F:→ kkou:给...只是真的很无奈就是了 02/11 00:16
补个劳工局回覆...
亲爱的县民您好:
一、您陈情有关「立凯电能离职未给年终奖金」乙案,本府相当重视,查劳委会78年2月1
日(78)台劳动二字第01874号函略以:「有关劳基法廿九条所称之奖金是否专指年终奖金
乙节,依本会七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台七十七劳动二字第一五九七六号函释:「劳动基准法
第廿九条规定『事业单位於营业年度终了结算,如有盈余,除缴纳税捐、弥补亏损及提列
股息、公债金外,对於全年工作并无过失之劳工,应给与奖金或分配红利。』所称奖金似
与公司法第二百卅五条所称之分红性质相同,均系於税後盈余中发放,而异於我国民间习
俗於农历年前无论盈亏均发放之年终奖金(税前) 。当无疑义。」,就年终奖金之性质,先向您说明。
二、又从上开函释得知,年终奖金之性质不论属於分红或是民间习俗之发给,非经常性给
予也非劳务对价之发给,不列入工资范围,故公司离职不发给年终奖金,应无违反劳基法第
27条:「雇主不按期给付工资者,主管机关得限期给付。」之规定;惟离职不发给年终奖
金,应就事实认定,端视劳资双方有无事先约定,且明订於劳动契约、团体协约或工作规
则中;如有,系属「权利事项」之争议,依规定应循调解程序、司法途径解决;反之,如
劳资双方未事先约定也无明订於劳动契约、团体协约或工作规则中而发生争议时,则应属
「调整事项」之争议,依规定以调解、仲裁程序处理;再和您说明。
三、若因雇主未给予年终奖金而衍生之争议,致您的权益受损者,请迳向桃园县政府劳动
及人力资源局申请劳资争议调解。(承办单位:劳资关系科,联络电话:3366075)。
四、如您对本案和劳动法令尚有疑义,请电洽桃园县政府劳动及人力资源局谘询
※ kkou:转录至看板 Employee 02/11 00:22
4F:推 batman2005:这三小 有人能翻译劳工局外星文吗 02/11 11:20
5F:→ alanpig:简单来说,年终非经常性薪资,除非offer有写清楚 02/11 21:03
6F:→ alanpig:不然引起的纠纷就是要去申请劳资争议调解 02/11 21:04
7F:推 discoby:简单的说 不告不理 你自己看着办 02/13 10:16
※ 编辑: kkou 来自: 61.31.162.111 (03/04 01:37)
8F:推 smartwife:看你的OFFER上面有没有注明会固定给多少年终 若有就告它 03/08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