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adamri (Gooner 05/06-)
看板Tech_Job
标题[情报] 台湾电子电机资讯产业工会成立大会声明
时间Thu Jun 2 20:44:27 2011
http://www.siplra.net/announce/2011-05-15-01
超时工作就是消灭健康、消灭家庭、消灭工作机会 ──要求全面检讨劳基法84条之一
一百二十五年前的五月一日,芝加哥的工人为了争取每天工作八小时而抗争,
之後并导致多名劳工干部牺牲;现在,五一已经是国际劳动节,八小时工作
制也变成文明世界的准则。但是劳基法84条之一,却开文明倒车,要让劳工
的健康、家庭、社会生活,倒退到野蛮时代。
什麽是劳基法84-1
劳基法三十条,规定了每日正常工作八小时、每两周八十四小时;第三十二
条,规定超过三十条的加班时数上限为46小时;第三十六条,规定每七天至
少有一天休息作为例假;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工作为国民享有国定假日、作
为民众享有民俗节日、作为劳工享有劳动节日。
但是这些文明条款,竟然被八十四条之一完全架空。不但是一定的职种、一
定的行业,被排除在前面四条的保障之外;而且,开放部份行业合法必然就
导致更多的行业违法跟进滥用。最大宗最突出的,就是号称「责任制」的电
子制造业或服务业的工程师,以及号称「监视性」的保全人员。
劳基法的工时上限是劳工健康、家庭的绝对下限
八小时工作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时规定,本来应该是绝对不可逾越的标准:
标准之内,可以有弹性,标准之外,绝不容许,这才是劳动「基准」法原来
的意义。例如,依工作性质的不同,各行业可以超时工作六小时、十六小时、
二十六小时,各有弹性,但是到了46小时这个标准,就应视为劳工健康、家
庭、社交、学习、娱乐的最低保障,不可以再超过;不论什麽行业、职种,
都不可以例外。现在的84-1,等於要把工人下降到只有工作和睡觉(而且还
睡不饱)的禽兽水平,回到石器时代「醒着就要谋生」的野蛮生活。
监督、管理及责任制、间歇性监视性的女性,就不用保护吗?
84-1除了架空前述四条工时规定以外,另外也架空了49条,就是女工夜间工
作。本来女工夜间工作也是很普遍的事,但至少49条还有关於工会或劳资会
议同意、安全卫生设施、交通工具及宿舍等等。法条的设计是原则禁止女工
在夜间十点到第二天早上六点工作,否则要有相关保护。84-1连这个都架空,
意思好像就是:如果你是纺织女工,那麽你很需要这些保障;如果你是电子
工程师,那麽你很「安全」,不必保护了。这一点再次暴露84-1最荒谬的基
本想法:所谓「工作性质」的考量,高於劳工作为一个人的基本人权。(更
何况,即使真的考虑工作性质,是否这些行业、这些职种真的必须放宽工时
的规定,还大有疑问。)
超时工作,等於是消灭工作机会
超过八小时的工作,应该是突发状况下的例外,不应该变成经常性的例行公
事。如果一个工作,经常需要工人在八个小时後继续工作,就应视为这是超
过一个人的工作量,必须增加雇佣。反过来说,把工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才是增加就业机会的最佳手段;超时工作,等於是消灭工作机会,让失业的
人更难找到工作、而有工作的人却做到累死,最後只是帮企业累积了大量的
利润,但是对於失业的人和失去健康的人来说,这笔利润完全没有意义。工
时差距(超时工作和失业)的扩大,和贫富差距扩大是一体两面。
调整薪资,让加班变成例外
对於不属於84-1的劳工,即使是受到每日八小时、每两周八十四小时、每七
天有一天例假、十九天国定民俗劳动节的保障,往往也因为薪资低,而不得
不「喜欢加班」。特别是在什麽都涨、只有薪水不涨的时代,加班费对某些
工人来说已经不是「额外」的收入,而是应付生活开销的必要收入。如果我
们社会,要让工人每天做超过八小时才能维持基本的、有尊严的生活,那麽
也不能说是文明的社会。特别是房贷和学费,因为政府在住房、教育的投入
太少,已经变成薪水阶级的重担。
八小时工作制是劳动宪法,要求废除84-1
三十年前,政府还曾经呼吁「爸爸回家吃晚饭」;今天的爸爸妈妈,不是「
早点回家」,而是「回家吃早点」;小孩子往往在托儿所幼稚园待到七晚八
晚,才等到爸妈来接回家。(偏偏公立幼托的名额又少、放学又早,让学费
贵於大学的私立幼托变成上班族的沉重负担,这是政府挽救少子化趋势的大
盲点)。综合以上,我们要求:
1. 废除84-1,恢复劳基法原有的工时上限与休假相关规定。劳工健康与家庭
的基本需要,不因工作性质而有所偏差。
2. 对於真正无法以时数计算的工作,应建立真正平等的劳资协商机制,合理
裁量工作量或工作时间。
3. 救失业不是靠政府各类短期性工作或现金补贴企业雇佣,而是要缩短工时。
救少子化也一样。
4. 调整薪资,让加班变成例外,而非支付家庭开销的必要收入。
附:劳基法84-1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例假、休假、
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及福祉。
支持我们的诉求,请一起加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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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4.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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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daniel74327:推 06/02 21:32
3F:→ daniel74327:加班请给加班费 OK? 06/02 21:32
4F:推 welsonyeh:研替加工会会黑三年吗?? 06/02 21:41
5F:推 opcode:推... 06/02 22:13
6F:推 BingLing:推推推 06/02 22:18
7F:推 azukitw:"超时工作,等於是消灭工作机会"这句讲的太棒了!! 06/02 22:34
8F:→ azukitw:超时工作不只是有工作的人的问题,同时也是失业者的问题 06/02 22:35
9F:推 easybaby:推 06/02 23:48
10F:推 alex0217:可惜政府不知道 06/03 01:35
11F:推 PTTBest5566:推推! 06/03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