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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内容争议多 这样的个资法怎麽能上路
时间Sun Apr 15 15:14:00 2012
【联合晚报╱记者董介白/台北报导】2012.04.12 09:49 pm
个人资料保护法立法通过近2年,日前遭亲民党告发「法案长霉」,迄今未订定施行日期
。事实上,个资法在法务部将草案送进立法院後,有关特种个资经「当事人书面同意」要
件,在立法程序中被删除,若贸然实施就会发生犯罪的风险,加上「间接蒐集资料」,须
在1年内完成告知(54条)等规定,对业界冲击甚大,法务部经与相关部会沟通、协调,最
快将於明天将送修正提案向行政院陈报。
面对个资法未上路就面临修法的窘境,法务部坦言这是不得已的作法,法务部建议的步骤
为:个资法未具争议的条文,可先行施行,至於个资法具争议性而窒碍难行的第6 条、第
54条「暂缓施行」,若立法来得及,则直接修法解决。
另有关罚责部分,因新法刑责过重,为免违反个资法动辄得咎,面临刑事责任,对於非营
利行为的违法蒐集个资行为,由於属於告诉乃论之罪,考虑将2年以下的刑责,再降低刑
度,或以加强民事损害赔偿、行政罚等方式加以救济。
2年前,法务部针对个资法进行修正,扩大保护客体,不再以经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为限
,同时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种个资,列为原则上不得蒐
集、处理或利用的范围(第6条),换言之,即便当事人同意也不得蒐集、处理和使用。
然而,个资法在99年5月立法通过後,迄今相关的施行细则却迟未订定,原因卡在立法原
意在保护个人资料,避免流入诈欺集团;但在立法过程中,欠缺充分讨论,加上立委各自
提出不同修法版本,以致通过的条文,完全脱离行政院版本,发生窒碍难行的情形,业界
为此也抱怨连连,认为不宜贸然实施,以避免对社会造成冲击。
由於2年前公布的个资法内容,主要是参考欧盟1995年的指令,过於老旧,如今欧盟执行
委员会为因应网际网路社会型态与反恐合作需求,年初也考虑全面检讨修正,法务部认为
,在未来修正个资法时,也应参酌国外最新的立法例,同时有必要建立个人资料保护的专
责机关,法务部表示,专责单位除负责个人资料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定外,还包括监督管考
,例如香港有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澳洲有澳大利亚资讯专员办公室,但国内目前仅有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3名官员兼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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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个资法》第6条:
有关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不得蒐集、处理或利用。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且有适当安全维护措施。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於医疗、卫生或犯罪预防之目的,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
必要,且经一定程序所为蒐集、处理或利用之个人资料。
前项第四款个人资料蒐集、处理或利用之范围、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目
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法务部定之。
《个资法》第54条:
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当事人提供之个人资料,依第九条规定应於处理或利用前向当事人为
告知者,应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告知,逾期未告知而处理或利用者,以违反
第九条规定论处。
原始出处: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0233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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