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y0806 (A ZA A ZA 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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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中小学专任教师超时授课钟点费支给疑义
时间Mon Apr 2 17:44:00 2012
http://www1.lmjh.chc.edu.tw/uploads/7f000001-1ecc-987a.pdf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区中山南路5号
传 真:(02)23976946
联络人:王慧茹
电 话:(02)77366346
受文者:彰化县政府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1年3月23日
发文字号:台人(三)字第1010023104B号
速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无附件
主旨:所询中小学专任教师超时授课钟点费支给疑义一案,复如
说明,请 查照。
说明:
一、复贵府101年3月6日府人给字第1010060355号函。
二、查本部94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40088847号书函及94
年7月25日台人(三)字第0940098442号函有关本部94年6
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计处、各地方政
府及全国教师会代表召开之研商「中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
钟点费支给基准恢复实施後衍生疑义」会议所获致结论略
以,现行国民中学及高级中等学校专任教师基本授课时数
以外之超时授课,其钟点费之支给,自94年8月1日起,应
以学校行事历排定之上课周数,按每周排定之超时授课节
数计算发给;其节数包括适逢国定假日未实际超时授课之
节数及学期始(末)未满一周之超时授课节数。次查本部
100年4月18日召开研商「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超时授课
钟点费支给原则」相关事宜会议,有关学校办理校庆、运
动会、毕业典礼等活动等未实际授课情形,得否发给超时
钟点费疑义,决议仍依本部94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
40088847号函及同年月25日台人(三)字第0940098442号
函办理。
三、再查本部99年6月30日台人(三)字第0990100620B号函略
以,学校办理校庆、毕业典礼、休业式等活动及例假日办
理全校师生全天活动之翌日补假等未实际授课情形,不得
发给超时钟点费。审酌上开函规定与上开94年6月24日会
议意旨不符,爰自文到日起停止适用;至专任教师因公差
(假)未能授足基本授课时数衍生钟点费支给疑义,本部
业另案研议,俟有具体结论後,再另行回复。
四、另查本部101年2月9日台人(三)字第1010022996号函规
定,国民小学教师每周授课节数采固定节数排课後,其超
时授课钟点费之支给,请依上开94年6月24日会议结论办理
,并予叙明。
正本:彰化县政府
副本:嘉义市政府(兼复贵府101年1月10日府教学字第1011500434号函)、各直辖市政府
教育局、桃园县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彰化县政府、嘉义市政府除外)、人事
处、本部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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