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ncelor (教育界的逃兵)
看板Teacher
标题[请益] 关於离职的问题
时间Mon Jan 9 00:04:33 2012
大家好,
本人目前任职於高雄市某私立高职,为学校编制内的正式教师,
累积了一年的年资,目前迈向第二年,聘约目前为一年一聘,
聘期为100年8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
但自己因为某些要素想於寒假离职,
所以想要上来请问一下大家在法律上是否有站不住脚的地方?
至於情面上的部份就先不讨论,以免模糊焦点,
首先我查了高雄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聘约准则94年的版本,
1、这是否是最新的版本呢?
本人爬文结果:
我google完的结果应该是最新的版本,只是不确定,所以上来问问大家 ^^
2、该准则第三条:
教师解约离职应於寒暑假办理,其於开学前十五日提出者,学校应予同意;
未依限提出者应经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评会)同意,
未经同意,视为违约。
本人对此条约的解释是只要我在下学期开学前15天提出离职即可,
聘期内容是否可以无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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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於本校聘约内容部份,
3、其中一条为学校及教师双方均应遵守本聘约,若一方无故违约,
则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之伤害。
不晓得聘约里提到的这项条文是不是会与高雄市的准则第三条相违背呢?
以上三个问题,希望版上有强者可以回答小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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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158.34
1F:推 skyoun :所谓「15天」有两种解释---日历天、工作天 01/09 04:58
2F:→ skyoun :未明述者通常采日历天 01/09 04:58
3F:→ skyoun :但因农历年假期影响,为免日後离职时GGYY 01/09 04:59
4F:→ skyoun :早点提出为妥 01/09 05:00
5F:→ skyoun :问题2:基本上是的 01/09 05:02
6F:→ skyoun :是解约的条件,不是「无视」,类似特别法优於普通法 01/09 05:03
7F:→ skyoun :问题3:不相违背,你已依照约定事项(聘约)提出 01/09 05:04
8F:→ skyoun :不是「无故违约」,前提要件不成立, 01/09 05:05
9F:→ skyoun :没有「则.....」之成立 01/09 05:05
10F:→ skyoun :单纯依原PO资料回覆,有没有相关条文请确认 01/09 05:06
11F:→ chancelor :谢谢skyoun的回答,感激不尽 01/10 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