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iow (cutie)
看板Teacher
标题Re: [请益] 安胎假事宜
时间Sat Dec 17 18:02:44 2011
好的人事主任会帮老师想如何请假 是指合理范围的请假
毕竟他们是专为老师处理相关权益事务的专业人士
但是请假规则其实上网查 全国法规资料库就有非常详尽的说明
比起推文回文中有时会有解读错误的状况好得多 还有法源依据
根据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30
全国法规资料库节录一段下来:
教师之请假,依下列规定:
一、因事得请事假,每学年准给七日。其家庭成员预防接种、发生严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须亲自照顾时,得请家庭照顾假,每学年准给七
日,其请假日数并入事假计算。事假及家庭照顾假合计超过七日者,
应按日扣除薪给,其所遗课务代理费用应由学校支付。
二、
因疾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每学年准给二十八日。其超过
规定日数者,以事假抵销。女性教师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
得请生理假一日,其请假日数并入病假计算。患重病经医疗机构或专
科医师诊断非短时间所能治癒者,经学校核准得延长之。其延长期间
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学年内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但销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长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结婚者,给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经学校核准延後给假或於
结婚前五日内提前给假者外,应自结婚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毕。
四、
因怀孕者,於分娩前,给产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
後;於分娩後,给娩假四十二日;怀孕满五个月以上流产者,给流产
假四十二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未满五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二十一日
;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流产假十四日。娩假及流产假应一次请
毕,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数。
分娩前已请毕产前假者,必要时得於
分娩前先申请部分娩假,并以二十一日为限。流产者,其流产假应扣
除先请之娩假日数。
下略..
※ 引述《renelyp (heee)》之铭言:
: 因身体状况 需要请安胎假
: 询问学校人事後
: 人事表示 并无安胎假 只有安胎需要的病假
: 只要有医生诊断书 即可请假 不会影响考绩晋级
: 但安胎假请的天数一但超过28天 就必须扣薪
: 人事又说没有资料可参考 =.=
: 扣薪一事 似乎与版上讨论有点出入
: 但又找不到相关明确公文或是法条
: 想请问有请过假或了解的版友
: 能否回答一下呢?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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