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rton (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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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教师法三读 增订狼师条款
时间Thu Dec 15 05:24:54 2011
教师法三读 增订狼师条款/隐匿校园性侵 不得再当老师 2011-12-15
〔记者颜若瑾、胡清晖/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教师法部分条文修正案」,
往後性侵害犯罪行为经判决确定者,不得聘任为教师;已聘任者,应予解聘。另增列教育
人员通报性侵机制,若知道校园内疑似发生性侵害事件,却未依规定通报,或伪造、湮灭
隐匿他人犯罪证据者,比照处分。
民进党立委田秋堇表示,本次修法给予所有在教育界服务者强烈警示,「所有在教育界服
务的人,一旦有老师性侵学生,至少一定要通报,如果不通报的话,会永远失去教师资格
!」 希望藉此落实教育人员通报机制,降低性侵害事件发生机率。
全国家长团体联盟理事长谢国清也表示支持,但同时呼吁通报机制必须更加明确并加以落
实,避免出现认定争议,或是动不动就通报的状况。
校园性侵事件频传,为排除性侵者担任教师,并杜绝教育人员隐匿案情,导致相关单位未
能在第一时间处理校园性侵害事件,让学生处境受到严重伤害,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修
正教师法部分条文,增列狼师排除条款及教育人员通报性侵机制。
修正案规定,曾违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经判刑确定者,或执行职务时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
似性侵害事件,却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报,导致校园性侵害事件持续发生;或伪造
、变造、湮灭、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的证据,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应报请主
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後,予以解聘,且不得再聘任为教师。
修正案也增列规定,为避免聘任教师有相关违规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各级学校应
依规定办理通报、资讯蒐集及查询;其通报、资讯的蒐集、查询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办法,
由教育部订之。
新闻来源:自由时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15/today-life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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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milelover : 呵呵 以後看谁还敢吃案 XD 12/15 05:31
2F:→ merton :联合报:狼师三法/教职员隐匿狼师 最重解聘 12/15 05:59
4F:→ merton :联合报:教师评监未入法 教育团体呛跳票 12/15 06:02
6F:推 tacomake :教师工时呢? 不了了之? 12/15 07:16
7F:推 capik :谢国清说到重点了,没有明确化的法条,会罚错人 12/15 07:25
8F:→ plancklin :各位老师有方便携带的录音录影设备(像行车记录器)可 12/15 08:22
9F:→ plancklin :可以推荐吗?不然导师通报给行政了,怎麽证明? 12/15 08:22
10F:推 lung0926 :通报单~一式二份~导师拿一份当平安符(证明)~ 12/18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