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pat (我是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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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产前假的课务要自理吗?
时间Tue Oct 18 20:15:21 2011
铨叙部88.03.16. 八八台法二字第一七三九六四七号函
87年12月31日修正发布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之补充规定
一、有关产前假之增订,系基於宪法保护母性之国策、照
护未来国家民族幼苗,及
考量怀孕妇女产前因心理或
生理所造成不适之所需,爰不限於产前检查之给假。
又申请产前假,每次应至少 1小时,亦可连续申请,
由怀孕之女性公务人员自行运用,惟需於分娩前请毕
。又第一次申请产前假应补缴合法医疗机构或医师证
明书(已申请并已核给产前假者得予补缴),嗣後再
申请者,得毋须检证。
二、本部61年3月11日61台为典三字第02031号函释略以,
女性公务人员在分娩前,确有需要请假,经合法医疗
机构或医师证明者,可准给娩假,仍应按规定给假期
限并计。兹因考量女性公务人员如已请毕产前假,於
即将分娩前,因心理或生理之不适确有需要请娩假,
因此上开本部函释仍可继续适用。
三、有关陪产假之增订,系为因应现代社会结构多以小家
庭为主,公务人员於配偶分娩时,确有从旁照料之必
要。惟为切合意旨,陪产假应於分娩日前後 3日(亦
即含分娩日合计 7日)内请毕(逢例假日者得予顺延
),并得分次核给,每次应至少半日。
四、本部前於邀集行政院卫生署、医疗专业人员及妇女团
体代表等开会讨论有关分娩、流产给假数等相关事宜
时,据与会之医疗专业人员表示,怀孕满 5个月以上
流产者,即视为「一次生产」过程,应可比照怀孕分
娩者给假。因此,公务人员之配偶如怀孕满 5个月以
上流产者,应可给予陪产假2日(按:现为3日)。
※ 引述《yujn (kelly)》之铭言:
: 板上爬过的文中有提到,
: 有教学组长告知该老师,课务可以公派,
: 但是今天问了学校人事,人事说产前假的课务要自理,
: 只有产假的课务才是公派,
: 印象中,也有板友提到,产前假的课务是公派,
: 目前找不到法规可以佐证,不知道板友是否知道相关的法规可以佐证的呢?
: 不然,"我们"学校人事这样说,也就只能这样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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