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uunot1028 (一定要考上)
看板Teacher
标题Re: [新闻] 学校教学人力的质变
时间Wed Sep 14 14:28:03 2011
※ 引述《nmns (强哥)》之铭言:
: 但是教师法有规定「不续聘」的条件(如後附),
: 所以虽然没有永久聘任,但几乎等同於永久聘任了。
: 教师法第十四条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 教师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
: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
: 未消灭。
: 四、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 五、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 六、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 七、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
: 八、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
: 九、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
: 教师有前项第六款或第八款规定情事之一者,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三
: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审议通过。
: 教师有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为教师。其已聘
: 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
: 第四项规定办理外,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
: 不续聘。
: 教师涉有第一项第九款情形者,服务学校应於知悉之日起一个月内经教师
: 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後予以停聘,并静候调查。经调查属实者,由服务学
: 校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後,予以解聘。
请看第15条
因系、所、科、组、课程调整或学校减班、停办、解散时,学校或主管教
育行政机关对仍愿继续任教且有其他适当工作可以调任之合格教师,应优
先辅导迁调或介聘;现职工作不适任或现职已无工作又无其他适当工作可
以调任者或经公立医院证明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者,报经主管教育行政
机关核准後予以资遣。
所以是可以资遣的喔...
只是目前还没发生...
在未来少子化冲击下...
难保不会发生...
我是有听同学说...
南部某县的超额教师...
暂安置於教育处...
或辅导团做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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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6.206.202
1F:推 handsomecat3:老师又不是中辍生...用"安置"这个词 = = 09/14 15:06
2F:→ uuunot1028 :因为没有学校可以教书ㄚ... 09/14 16:01
3F:推 just007 :推一楼 "安置"是少事法和儿少法所使用的专有词汇 09/14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