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ca (道法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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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读者来稿:教师法修正案其他疑虑之处
时间Fri Aug 19 09:28:17 2011
读者来稿:教师法修正案其他疑虑之处2011-8-18 22:28 作者:萧晓玲
即便惨遭恶性解聘,每天立报的教育新闻或主流媒体我都很注意,有些老师也会找我交流
。这几个月教师法修正案新闻沸沸汤汤,工时制闹得满城风雨,大家多少都有耳闻;从4
月发展到8月,新闻跟相关评论老是集中在工时制,彷佛此修正案没有其他严重问题可抨
击,对此我提出几个简单的观察。
因为争取过教师免站导护,当我看到4月中教育部公布的「教师法修正草案及总说明」,
第一个注意到的就是修正条文第25条教师负责义务,把交通导护明文写进去了!後来新闻
引用教育部人事处长陈国辉的说法,看起来模棱两可。不管是一定要站或不一定要站,都
是教师权益的倒退,各位回头看92年10月15日教育部国教司的新闻稿明确说道:「法律上
并无明定教师担任导护之义务」一目了然。2006年桃园县教师会还为了同样的事情震惊,
难道这次就没有半点风险,不需要讨论吗?
第二,第33条修正条文关於资遣部份写道:「现职工作质量均未达教学基准,经学校教师
评审委员会审议认定属实。」之前台北市教师会才发过公文说:「依教师法及其他专业人
员特别法(如律师法……)等之精神,各类专业从业人员伦理规范(师道),本属各该专
业执业团体所律定。(例如医疗纠纷、医师行为不检与否、是否开除职业资格等等由医师
「公」会认定,)」而非组成份子不尽然具有教师专业的学校教评会。教育部也说,修法
後各级教师会要转型为提升专业与教学品质之组织,怎麽专业地位提升之後,评断专业的
权力却落到还有家长跟其他人的学校教评会身上?这部份需要关心师权的朋友再详加讨论
。
第三,修正条文第8条学校教评会的部份,教师代表减少了,原本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师
代表不得少於总额1/2,底限降低到2/5,家长代表跟社会公正人士组成比例提高到不得
少於1/5。一个要用教师专业决定聘任事宜的组织,教师代表居然不能过半(审查解聘事
宜的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底限只有1/3),这不会看轻教师专业了吗?另外我对纳入「社
会公正人士」的部份有疑虑,因为台北市教育局两届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的社会公正人士
代表张佩琦律师,在我的解聘官司里因违反律师伦理遭律师公会处分,官位仍然不动如山
。倘若教育首长不能依法遴选适任的委员,教师的职业生命不就落入不公正的人手里?
以上挑几个部份简单谈谈,若更仔细看,相信还有其他地方值得关注。尽管目前修正案只
有部份条文通过一读,上述疑虑是否成真还未可知,但仍有基层教师忧心忡忡地跑来找我
,认为相关评论、舆论不够警觉,希望我提出警告。尽管我早就不是教师会长,但知道现
任老师可能有压力,姑且不自量力地「代言」好了,反正现在也没有什麽好再被解聘的。
在我的解聘案中,那些仍然可以伤害到其他老师的结构性因素(如前述社会公正人士、行
为不检由谁认定)一天没有解决,有些被恶性解聘、资遣的老师就一天睡不着觉,跑来跟
我哭说「心都碎了」。我因为谈一纲一本(这是学校提供「罪证」所载明的理由)被解聘
,牵涉到公共利益,加上郝龙斌现在被惨骂,出来喊冤还有一些人会听,然而其他公益程
度没那麽大的「同是天涯沦落人」,可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既然自己还有一点点
力量,在看了这几个月的师权论述之後,便在此抛砖引玉,还望先进补充。
(前中山国中老师)
原文网页版有相关引证连结
http://iamhsiao.blogspot.com/2011/08/blog-post_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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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uca 来自: 163.29.35.145 (08/19 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