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comake (章鱼妻夫)
看板Teacher
标题Re: [请益] 育婴假如何请?
时间Fri Apr 1 22:34:10 2011
自问自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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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工作平等法 (民国100年01月05日修正)
第2条 (适用对象)
雇主与受雇者之约定优於本法者,从其约定。
本法於公务人员、教育人员及军职人员,亦适用之。
第16条 受雇者任职满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满三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
期间至该子女满三岁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时抚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合并计算,
最长以最幼子女受抚育二年为限。
受雇者於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得继续参加原有之社会保险,
原由雇主负担之保险费,免予缴纳;
原由受雇者负担之保险费,得递延三年缴纳。
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发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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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 (民国97年07月07日修正)
第1条 本办法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申请书应载事项)
受雇者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应事先以书面向雇主提出。
前项书面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姓名、职务。
二、留职停薪期间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职停薪期间之住居所、联络电话。
五、是否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六、检附配偶就业之证明文件。
前项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每次以不少於六个月为原则。
第3条 (提前或延後复职)
受雇者於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得与雇主协商提前或延後复职。
第4条 (不计入工作年资计算)
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除劳雇双方另有约定外,不计入工作年资计算。
第5条 (受雇者终止劳动契约)
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受雇者欲终止劳动契约者,
应依各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6条 (雇用替代人力)
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雇主得雇用替代人力,执行受雇者之原有工作。
第7条 (禁止与他人另订劳动契约)
受雇者於育婴留职停薪期间,不得与他人另订劳动契约。
第8条 (雇主应与受者联系)
受雇者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雇主应随时与受雇者联系,
告知与其职务有关之教育训练讯息。
第9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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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签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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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 号:
. 保存年限:
. 签 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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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职拟於100年xx月xx日起申请育婴留职停薪乙案,签请 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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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职为照顾未满三足岁子女,依据「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6条,
装 职拟於100年xx月xx日至10x年xx月xx日申请育婴留职停薪,
. 并於10x年xx月xx日起申请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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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办:陈核後移请人事室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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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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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长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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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会办单位 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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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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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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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tacomake 来自: 114.40.122.38 (04/01 23:37)
1F:推 budle :谢谢~~我明年就用的上了^^ 04/02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