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comake (章鱼妻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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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教师申诉
时间Thu Jun 25 13:29:57 2009
全国教师会(右上方"申诉投诉须知"点进去)
http://www.nta.org.tw/
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申评会)
http://www.edu.tw/deliberation/index.aspx
各级学校教师申诉之程序 各级学校:
1、专科以上学校
(1)对学校措施不服者,应先向学校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申诉;
如不服其评议决定者,於法定期限内,
向本部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再申诉。
(2)对教育部措施不服者,向本部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申诉,
并以再申诉论。
2、国立高中(职)、私立高中(职)
88年7月1日精省後,国立高中(职)、私立高中(职)教师申诉案,
由本部中部办公室行政科协助处理。
该等学校「教师申诉」文件请寄
「台中县雾峰乡中正路738-4号 『教育部中部办公室(行政科)收』」
3、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
依本部93年3月11日部授教中(秘)字第0930503497号函,
有关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申诉案件比照国立学校教师申诉案件办理。
4、直辖市政府所属学校
对直辖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措施不服者,向直辖市主管机关申评会提起申诉;
如不服其评议决定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评会提起再申诉。
5、台湾省21县市所属学校
对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措施不服者,
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评会提起申诉;
如不服其评议决定者,
向台湾省政府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再申诉。
6、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所属学校
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评会提起申诉;如不服其评议决定者,
向福建省政府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再申诉。
请将申诉文件一式3份 以A4纸张列印(含附件)不需装订
※专科以上以及北、高两直辖市所属各级学校之教师(再)申诉文件
请寄100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教育部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收
※国立(原台湾省立)高中(职)、私立高中(职)之教师申诉文件(注)
请寄413台中县雾峰乡中正路738-4号「教育部中部办公室(行政科)」收
高中职各项业务目前仍由教育部中部办公室主政
(包括高中职教师申诉)
故申诉文件请迳寄教育部中部办公室(行政科)
教师提起申诉时注意事项:
1.提起申诉前 请先参照 各级学校教师申诉之程序
2.请将申诉文件以A4纸张列印(含附件)乙份 以资料夹整理成册即可
(切勿胶装或订书机装订 附件不需加订附件标签 以免造成文件复印困难)
(注)高中职各项业务目前仍由教育部中部办公室主政(包括高中职教师申诉)
故申诉书请直接寄至教育部中部办公室 勿寄至台北市本部
以免徒增公文往返时间而影响申诉人权益
教师提起再申诉时注意事项:
1.提起再申诉前 请先参照 各级学校教师申诉之程序
2.请将申诉文件以A4纸张列印(含附件)乙份 以资料夹整理成册即可
(切勿胶装或订书机装订 附件不需加订附件标签 以免造成文件复印困难)
再申诉文件请寄至100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教育部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收
有关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准则第11条规定
「申诉之提起应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内以书面为之;
再申诉应於申诉评议书达到之次日起30日内以书面为之。」
其中「提起申诉(再申诉)」之起算时点,因前揭评议准则未作明确规定,
案经本部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本(95)年5月8日第7届第65次委员会议决议:
有关提起申诉(再申诉)之起算时点,在修法前或行政法院作成相关裁判认定前,
目前原则上准用行政程序法第49条
「以挂号邮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者,以交邮当日之邮戳为准。」
之法理来办理,其说明如下:
一、以挂号函件提起者,以交邮当日之邮戳为准。
二、亲自送达本部(或本部申评会)者,以到达本部(或本部申评会)之日期为准。
三、以挂号以外之函件提起者,以到达本部(或本部申评会)之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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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3.30.109
1F:推 nntz :这是为了考绩的申诉作准备的吗.. 06/25 16:22
2F:推 Leika :推 06/25 17:20
3F:推 longtail :加油,你可以的! 06/25 18:30
4F:推 aabbbaabbb :对家长不服呢?怎麽申诉? 06/25 19:49
5F:推 maskzero :推~~ 很实用 06/27 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