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mily1980 (高中生look的老师~)
看板Teacher
标题Re: [请益] 请教公民老师有关於"和解"的知识
时间Thu Jun 25 12:26:20 2009
※ 引述《lovesome (死小孩)》之铭言:
: ※ 引述《supersandra (zt)》之铭言:
: : 和判决有同等效力,所以有强制执行效力。
: : 也是和解的问题.
: : 民事部份是因为私人权利所以诉讼外.诉讼上都可以和解,
: : 这部分可以理解,
: : 请问:
: : (1)根据"不论诉讼过程的程度,都可以进行和解",所以如果已经进入第三审的最高法院,
: : 也是可以和解或是调解吗?
那我来回答问题1
基本上已经进入第三审的案件 如果要和解
就要先撤销告诉
不过就算诉讼外的和解
诉讼上和解必须在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为之
才会有和解笔录,和解笔录与确定判决具有同一效力
: : (2)康轩版的图表,刑事的告诉乃论若进入诉讼则无法和解,课本没有说明原因,
: : 不知道这部分该如何解释?
: 1.民事诉讼法 第377条
: 法院不问诉讼程度如何,得随时试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亦得为之。
: 2.至於属告诉乃论的刑事案件可以和解的论点在於,一般的刑事纠纷通常会牵涉
: 民事与刑事两种诉讼程序。而在刑事诉讼中,针对告诉乃论之罪允许告诉人在第
: 一审辩论终结前撤回告诉,此时检察官就会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5款,为『不
: 起诉处分』。
: 因此,刑事部分终结。而当刑事部分已经撤回告诉时,就只剩下民事部分,当然
: 就可以进行和解的程序了。
: 以上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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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70.212.163
1F:→ Emily1980 :而调解本来就要在起诉前 06/25 12:27
2F:→ supersandra :感谢~ 06/28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