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nako (流浪地图)
看板Teacher
标题Re: [请益] 请问留职停薪可以几年呢???
时间Tue May 22 12:43:16 2007
※ 引述《remixbaby (史上最机车)》之铭言:
: 如果考上台湾的硕士
: 留职停薪两年
: 之後 又考上国外的硕士
: 可以再留职停薪嘛???
释十七、 申请出国进修留职停薪次数及期限。
教育部88.7.17台(88)人(二)字第88079147号
一、 查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九日修正发布之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四条规定:「(第一
项)公务人员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机关应予留职停薪……二、选送国内外进修或研究
,期满後经奉准延长者。三、自费或接受其他机关补助自行申请与业务有关之出国进修或
研究,并经核准者。……(第二项)……五、自行申请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与业务有关之
全时进修,并经核准者。……」第五条规定:「前条留职停薪期间,除第二项第五款最长
为一年外,均以二年为限,必要时得延长一年。依前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
五款申请留职停薪者,服公职期间,均以一次为限。」
二、 关於申请出国进修留职停薪次数及期限疑义一节,依上开规定,申请留职停薪不得
超过二年期限,至留职停薪期满时,如有必要得申请延长一年。如第一次申请留职停薪期
间一年(或不满一年),於申请延长时,得延长二年(或二年以上),惟申请留职停薪期
间前後并计不得超过三年。又申请留职停薪二年者,如申请延长留职停薪,最多以一年为
限。至於出国进修留职停薪人员,本办法已明定「服公职期间,以一次为限」,即是项留
职停薪人员,仅得以出国进修或研究事由,申请留职停薪一次且含延长期间不得超过三年
期限。
三、 兹以本部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台(八六)人(二)字第八六○八五三三○号函释:「
监於教师法规定进修、研究为教师之权利亦为义务,故教师参加国内进修、研究得依『教
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规定留职停薪;教师参加国内、外进修、研究留职停薪并不受一次
限制。」准此,教师得不受上开函释留职停薪一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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