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dexqwert (candice)
看板Teacher
标题Re: [问题] 公立学校教职员成绩考核办法
时间Mon Dec 13 18:22:40 2004
※ 引述《becharm (讨厌学人鬼)》之铭言:
: 第六条提到:
: 各校教师在考核年度内曾记大功、大过之考核列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 ,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 一 曾记二大功者,不得考列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以下。
: 二 曾记一大功者,不得考列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以下。
: 三 曾记一大过者,不得考列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以上。
: 请问:
: 1."不得考列"是什麽意思或是用意何在?
: 2.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以下"是什麽意思?又考列的部分是指哪些?其用意何在?
: 烦请各位解答一下,
: 谢谢!
一般而言,教师若为犯大错或者被记过或者事病假超过14天,考绩大多考列四条一款
不得考列,简单说就是要考列哪一条哪一款以上!
现职合格教师任教满一学年得参加成绩考核,结果为符合
四条一款者 晋本薪或年功薪一级并给与一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四条二款者 晋本薪或年功薪一级并给与半个月薪给总额之一次奖金。
四条三款者 留支原薪
四条四款者 应予解聘或免职
考列项目各校订定
不外乎
(一)按课表上课,教法优良、进度适宜、成绩卓着,且未采用或推销坊间出版
专为应付升学或考试之各种参考书或测验纸者。
(二)训辅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
(三)服务热诚,对校务能切实配合者。
(四)事病假并计在十四日以下(四条一款),并依照规定补课或请人代课者。
(五)品德良好能为学生表率者。
(六)专心服务,未违反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有关兼课兼职规定者。
(七)按时上下课,无迟到、早退、旷课、旷职纪录者。
(八)未受任何刑事、惩戒处分及行政处分者。
以次资料来源参考
http://dns.shes.tpc.edu.tw/~people/b3.htm
详细情形您可自行上网查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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