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utehook (光明之路)
看板Tea
标题Re: [问题] 散装茶叶的保存期限
时间Tue Dec 11 20:06:03 2007
※ 引述《msa8529 (m一码)》之铭言:
: 整理家中,发现一包民国93年买的散装乌龙茶
: 是茶庄放在大桶子里的散装茶叶,挖出来论斤买的那种
: 买回来後只有用纸包再套一层塑胶袋而已
: 想请问这个茶还能喝吗?有点怕怕的 :Q
说到「保存期限」这件事,算是茶叶界最近的大事
说是大事? 不知有几人知道
有关「零售茶叶」(包括卖场或茶行),只要是上架的「包装茶叶」,民国97年1月1日起
将视为「一般食品」,归卫生署及各地卫生局管辖,必须按「一般食品」包装。
也就是必须标示以下几点
1.品名,如为进口茶需标示出产地。
2.内容物名称及重量,容量(以公制标示之)或数量;其为二种以上混合时,应分别标明
3.食品添加物名称
4.厂商名称、电话号码及地址,输入者应注明国内负责厂商名称、电话号码及地址
5.有效日期
6.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标示事项。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食品,应以中文及通用
符号显着标示营养成分及含量,其标示方式及内容并应符合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
「营养标示内容,包括总热量(卡)、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
钠含量(毫克/100公克)」
--------------------------
最简单的说法,以後去茶行买的茶叶,包装上要跟现在的「茶X王」标示的东西一样
那上面六点,都有很大的讨论空间,趁本篇的机会,就「有效日期」这点提出我自己
的看法。
基本上,「茶叶」和「酒」是两样雷同的产品,雷同处在於「只要包装完整,
不会有坏掉之虞」
先定义「包装完整」,茶叶是会氧化的产品,故目前包装茶大都以真空包装+脱氧剂
(或乾燥剂或两者兼有),只要包装完整,去除掉最基本的氧气,通常可以存放三年以上
「坏掉」,就食品法的规定,是「食物经由温度、湿度、氧化等变化,致使食物不堪食
用」,譬如变质、腐败。
就是说,除非开封後未保存完好,让食品变质,虽不致「永久保存」,但也不像青菜肉品
随时腐败。
根据「卫生食品管理法第17条」,「有容器或包装之食品应标示有效日期」
「有效日期」指的是一个时间点,而不是一个「期间」,指的是未来的某年某月某天,
过了那天之後,该食品「就此无效」。
「有效期限」指的是一个「时间范围」,食品法规定的期限,通常以两年最多
三年为限,但没有明确规定期限。
酒类,有藏放地窖地底的女儿红,有30年纯麦的威雀,有58度纯正的金门高梁
这些酒类,多半都是越陈越香。
茶类,有久经反覆烘焙发酵的陈年老茶;有经过微生物渥堆的普洱茶砖
这些茶,卖的是「久」、是「陈年」,卖的是「时间的酝酿」。
硬要在包装上加上个「有效日期」,我希望是「一万年」.....错!
「五十年」.......错! 卫生食品管理法 只肯给「两三年」
加上有效日期之後,老茶都不老了!
----------------------------
笔者从茶改场方面得到的讯息,目前还在观望,因不晓得届时各地卫生局会怎样的抽查,
台湾制茶.茶商公会,则是持续力争中,对「包装茶叶」加上个期限,不只奇怪,甚至
不符现状。
应该改标示为「最佳赏味期限」(或日期),意思是在这个日期(或期间)
内,茶叶的风味口感是最好的。过了这个日期(或期间),若没有明显走味,自然可以
继续食用,消费者必须自行决定要丢还是继续食用。力争的结果会如何?笔者不知,但持
续关心後续发展中。
目前茶叶在「包装前」是农产品,「包装後」是食品,有效日期该从「制作完成」就起
算?还是「包装完成」起算?若从食品的观点,自然是包装完成後起算,但是就算过了
「有效日期」,未开封的茶叶也不会变质腐坏,顶多风味变差,变得不好喝,没有原来
的新鲜味。但是,开封过的茶叶,就应该尽快食用,茶叶接触到氧气、水气,很快就会
走味变质,甚至有「旧味」「霉味」。即便是老茶和普洱茶,若没有妥善保存,也会因
为接触到水气或遇到高温,而变质走味。
----------------------------
话说回来,原PO买的93年散装乌龙,没有真空包装,事後也只用塑胶袋装,
笔者认为,也许可以闻闻看是否有霉味、旧味,再决定是否继续食用,但是有九成九的
机率已经变质。(笔者常用的一两装样品茶,加装脱氧剂及乾燥剂,常温下通常一两个
月就会走味,最多放不过三个月,原茶的含水量都是在2%以下)
----------------------------
有关包装标示其他部分,下集待续.......
--
茶叶是我的职业,咖啡是我的兴趣
其实,我热爱的是「咖啡因」吗?
若把我的身体做个定量分析
大概是70%的水+29%的咖啡因吧
99%咖啡因组合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1.128.166
※ 编辑: flutehook 来自: 220.141.128.166 (12/11 20:07)
1F:推 littlebinroy:interesting 12/11 21:15
2F:推 msa8529:推 12/12 02:39
3F:推 papapiglan:推推 12/12 21:26
4F:推 flydo1011:没错!!! 茶用一般食品来规定根本相差十万八千里..... 12/13 10:44
5F:→ flydo1011:希望各位爱茶人士一起来帮忙叫醒这群脑残的卫生局官员!! 12/13 10:45
6F:推 zyme9218:可惜食品标示法理规定不能用赏味期限 12/13 13:16
7F:→ flutehook:其实,政府的政策制订,都是透过「学者」的研究 12/13 20:56
8F:→ flutehook:真正脑残的,是「所谓的学者」,多说....也无用,罢了 12/13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