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Shui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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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m2 (gum2)》之铭言: : 【物 品】糖醋酱 蕃茄酱(过期一年) : 餐巾纸 : 【领取地点】学府路 : 【备 注】 : https://i.imgur.com/qBLvJp7.jpg : https://i.imgur.com/JljJ2rw.jpg 将过期食物赠送他人,不但可能造成他人健康的危害,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规定: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 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 一、变质或腐败。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体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经流行病学调查认定属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残留农药或动物用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 六、受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 七、搀伪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从未於国内供作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 十、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 违反上开规定会有什麽後果? 依同法第44条第1项第2款规定,违反第15条第1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二 亿元以下罚锾。 请板主依贴文违反法律之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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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zingo: 本法约束的对象好像是食品业者,不知道我有无记错.... 01/24 13:15
2F:→ natakuex1: 第15条非针对食品业者,虽然是好心,但过期还是丢掉吧 01/24 15:33
3F:→ galop: 引用错误,看第44条就知道,约束对象是食品业者 01/24 19:12
4F:→ MeowFrancois: galop应该没学过法律吧?条文规制对象是看禁止规定 01/24 21:39
5F:→ MeowFrancois: 条文中的规定,而不是从罚则去判断 01/24 21:39
6F:→ start9963: 楼上正确 只是如果是业者可以约束停业 01/24 22:03
7F:推 galop: 不约束个人,你打电话去问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就知 01/24 22:09
8F:→ galop: 道为什麽不罚 01/24 22:09
9F:→ MeowFrancois: 你想打脸我,必须是你提出证据,不是叫我打去问ok? 01/24 22:48
10F:→ MeowFrancois: 这不是什麽意气之争,如果你能拿出卫福部函释证明第 01/24 22:50
11F:→ MeowFrancois: 15条规制对象不包括个人,那我会虚心接受并向你道歉 01/24 22:50
12F:→ MeowFrancois: 但不是你空口白话就随便想要推翻我的论述 01/24 22:51
13F:→ galop: 卫福部是裁罚机关,就算你在这还吵赢了,但实际不罚,你说 01/24 23:07
14F:→ galop: 再多还是与现实脱节。我没释函,但打电话就能得明确结果, 01/24 23:07
15F:→ galop: 还是你认为裁罚机关说话像放屁一般,不能当真 01/24 23:07
16F:→ MeowFrancois: 我可没有说卫福部说话像放屁哦!问题在於一切都只是 01/24 23:19
17F:→ MeowFrancois: 你说的啊,你空口白话如何使人信服? 01/24 23:20
18F:→ MeowFrancois: 我若说,我打电话问过行政院,行政院说卫福部说明有 01/24 23:21
19F:→ MeowFrancois: 误,这样你能接受? 01/24 23:22
20F:→ MeowFrancois: 要知道,如果不服卫福部的行政处分,诉愿机关是行政 01/24 23:22
21F:→ MeowFrancois: 院哦!但问题在於我讲你会信吗? 01/24 23:23
22F:嘘 galop: 既然以裁罚机关为准,有什麽好罗嗦,你说的也是白话。一通 01/24 23:27
23F:→ galop: 电话花你多少钱,直接问难道你就不信服,我就算电话录音你 01/24 23:27
24F:→ galop: 就信服了,恐怕你到时还瞎编我找人录音 01/24 23:27
25F:→ MeowFrancois: 恼羞成怒了蛤?我说过这不是意气之争,法律的事务本 01/24 23:30
26F:→ MeowFrancois: 来就有专业的举证和论述方式,你要说我错,那就要拿 01/24 23:31
27F:→ MeowFrancois: 出证据来证明我是错的,有什麽问题吗? 01/24 23:31
28F:→ MeowFrancois: 没关系啊,你再打一次电话,把回答你的公务员单位、 01/24 23:32
29F:→ MeowFrancois: 职称、姓名和分机留在这里,我去查证 01/24 23:32
30F:→ MeowFrancois: 这不是一通电话能花我多少钱的问题,而是凭什麽你讲 01/24 23:34
31F:→ MeowFrancois: 什麽不自己提出证明,叫别人去查证、举证 01/24 23:35
32F:→ galop: 你打电话有困难吗?口不能言吗?我就说我问过了,你怎不用 01/24 23:37
33F:→ galop: 同样的话去问裁罚机关,证据开口就能得到。你乾脆对裁罚机 01/24 23:37
34F:→ galop: 开电话那一头说你有专业的举证和论述方式,看他们能在电话 01/24 23:37
35F:→ galop: 中举证出来吗 01/24 23:37
36F:→ MeowFrancois: 我再点你一个问题:卫福部是中央主管机关,但实际上 01/24 23:38
37F:→ MeowFrancois: 开单裁罚的是当地县市政府,我就不知道你在问什麽 01/24 23:38
38F:→ MeowFrancois: 我打电话一点困难都没有,但我不愿意怎麽样? 01/24 23:39
39F:→ MeowFrancois: 难道有人说你在某处犯罪,你就要自己证明清白? 01/24 23:39
40F:→ MeowFrancois: 连对於自己所主张之事要负举证责任都不懂,来闹什麽 01/24 23:40
41F:推 galop: 你不愿意打电话,那我也可以懒得和你瞎址,不愿意顺你意。 01/24 23:51
42F:→ galop: 卫福部有网站告知可打专线问食品相关疑问,如果你连向他们 01/24 23:51
43F:→ galop: 发问都不会,那我也没办法了,要是连他们的话你都不信,你 01/24 23:51
44F:→ galop: 的话更无说服力 01/24 23:51
毫无根据却一直在「瞎扯」的根本就是你自己,而且看不懂中文 关键是为什麽你说什麽我就得忙着去查证? 否定别人就得自己拿出依据来,这简单的道理不懂吗? 你讲得出接电话的人的姓名、职称吗?我怎麽知道你打没打过这通电话? 如果明天我说我打过去,得到的答案跟你讲的相反,你就会接受? 到时候还不是照样来跟我辩?道理很简单嘛!因为口说无凭,我讲的你也不会接受 更何况,打专线过去得到的回答是不能做为法律上依据的,你到书店去翻一下行政 法教科书,或者去问一下懂法律的人就会明白 你胡乱来瞎扯,累的是我好吗? 我不回应,别人被你误导;我回应了,你不断死缠烂打,却拿不出任何根据,只会 跳针叫我去打电话,凭什麽我要按你的意思去做啊? 我告诉你啦!现行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条第1项的规定「本法所称食品,系指供 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是从民国64年制定至今都没有修改过的,当时立 法理由就明确讲了:「本条系规定食品之定义,凡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均为食品,而不仅限於『食用商品』。」简单说,就算不是拿来卖的食物,都在这 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整部法律中所提到的「食品」,都是这个概念;第15条也完 全没提到只有食品业者适用该条规定,你却来跟我讲违反第15条第1项的罚则第44条 只罚业者?到底是谁在瞎扯? 立法理由在立法院法律系统里,上网就查得到,为免你又胡闹耍赖,我直接截图给 你啦! https://imgur.com/a/JYBtz3H 法律是个专业领域,我说过这不是意气之争,只要你拿得出有法律上效力的依据来 证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是只罚食品业者,我会虚心接受,并向 你道歉;如果你拿不出来,就请你尊重我的说法,也请你尊重自己,不要再浪费我 的时间。
45F:嘘 galop: 看不懂吗?根据和卫福部的电话,就是和你幻想的结果不同 01/25 00:04
46F:→ galop: 我转述从电话中得知,这够明确了,所以才说你把卫福部的话 01/25 00:07
47F:→ galop: 当成屁一样 01/25 00:07
48F:→ MeowFrancois: 你只是恼羞成怒在地上打滚罢了 01/25 00:32
49F:→ galop: 罚与不罚非你我决定,你说罚,裁罚机关就得听你的吗?既然 01/25 01:06
50F:→ galop: 不是,从衞福部的答案和你不同,你乾脆把你这段话说给他们 01/25 01:06
51F:→ galop: 听不就得了,和他们说你的看法和他们不同,他们得举证给你 01/25 01:06
52F:→ galop: 看,要不然你不信服,他们只是意气之争,脑羞成怒而已。明 01/25 01:06
53F:→ galop: 明有最快最明确的方式可以得知结果,你却爱躲在自己的世界 01/25 01:06
54F:→ galop: 自乐,不愿与外界相关机关确认,那谁都没办法告知你最可信 01/25 01:06
55F:→ galop: 的结果了 01/25 01:06
我说过,我没有义务照你的要求去做,你来踢馆,举证责任在你不在於我 不如你先证明自己不是gum2的分身?我叫你做,你就该做吗? 说来说去,永远都是那通你所谓「打给卫福部的电话」 你何时打的?接听者姓名、职称?你说得出来吗? 就证据法则来说,你所谓打的那通电话,本身就是未确定事项, 拿未确定事项来证明另一个未确定事项,就是你的逻辑啊! 你去问看看哪个法律人能够接受你这种说法的?免费谘询很多,去问 你回头看看其他人的回应,为什麽大家都是从法条文字切入? 因为文义解释是解释法律的基本,第15条的法条文字上既然没有把规范主体限於食品业 者,那就不能这样解释,除非找得出依据 你的依据,是那通无法证明的电话, 但你找过卫福部网站上的函释吗?肯定没找,我告诉你,我找过 网址在这 https://mohwlaw.mohw.gov.tw/Default.aspx?class=d&kw= 第15条有6则函释;第44条则没有函释 这就是法律人在求证的必要步骤,而你只会抱着那通所谓你打过的电话 那通电话对你来说犹如圣旨,比法条的效力还大,而其实你根本不知道电话那端是谁 说穿了,你就是没把法律当一种专业,严肃以对,而只相信你自己个人、单一的经验, 至於别人曾经受过的专业法学教育,以及在这个领域里的经历,对你来讲都是屁(套 用你的话),都比不上那通电话,不知道是谁跟你讲的答案,你坚信不疑 自始至终,你只想争赢,至於我前面讲了那麽多,你一个字都看不进去,那我跟你这 位不在同一次元的人,又还有什麽好说的呢?
56F:→ galop: 你没义务,我也没义务啊,既然你吝啬到连打电都话不敢确认 01/25 01:26
57F:→ galop: ,我干麻听你胡扯,我得到专线的回覆就已经得知答案,比你 01/25 01:26
58F:→ galop: 说的可信多了 01/25 01:26
59F:→ MeowFrancois: 一个人的下限永远是藏不住的 01/25 01:40
60F:→ MeowFrancois: 举证的义务,是在使自己的说理有凭有据,你觉得没义 01/25 01:41
61F:→ MeowFrancois: 务当然也可以,那我也没必要理会你啊 01/25 01:42
62F:→ MeowFrancois: 你喜欢继续在地上打滚就请便,我绝不会拦着你秀下限 01/25 01:43
63F:嘘 galop: 我举证的方式就是我问过卫福部,你有疑问可去验证卫福部的 01/25 02:05
64F:→ galop: 说法。你连打电话都不敢得知政府机关的答案,你以为你比卫 01/25 02:05
65F:→ galop: 福部更大,更有说服力吗?太扯,你的说法和卫福部不同,难 01/25 02:05
66F:→ galop: 道叫他们听你的吗?你不想打电话,多的是别人想打电话确认 01/25 02:05
67F:→ galop: ,你这在瞎说自得其乐,别人透过专线就知道你说的对不对, 01/25 02:05
68F:→ galop: 多一个人打电话去询问,就多一个人得到答案和你说的不同 01/25 02:05
69F:→ MeowFrancois: 我这个人很简单,看到别人做蠢事,我绝不会跟着照 01/25 14:27
70F:→ MeowFrancois: 做。昨晚我直接上卫福部部长信箱询问,刚才收到回 01/25 14:27
71F:→ MeowFrancois: 函了,稍晚截图放上来,先预告一下,敬请期待 01/25 14:27
72F:推 galop: 我等你提供,我再次问过承办人员以及确认了,食安法针对的 01/25 15:47
73F:→ galop: 是食品业者,该承办人员说法条上已经有写了 01/25 15:47
74F:→ galop: 以前我就问过了,因为隔太久了,记忆模糊,所以再问一次 01/25 16:11
来,首先这是我今天凌晨去函的内容和截图: 案件主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规定,是否适用於非食品业者之自然人 案件内容:部长先生您好:      因近日有人在社群网站上贴文,欲赠送已过期长达一年之久的食品(沾      酱),在该社群引发讨论。经查,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8      款规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      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      ....八、逾有效日期。」违反上开规定者,其处罚规定则在同法第44条      第1项第2款。      就性质为禁止规定之第15条条文以言,该条并未将规制行为人范围限缩      於「食品业者」,则依法条文义解释,一般非食品业者之民众,如有违      反该法第15条规定者,亦应依同法第44条第1项第2款前段规定处罚。      然有论者谓:伊曾致电 贵部服务专线,据接听者告知:第44条规定仅      处罚食品业者,对於非食品业者之一般民众则不在该条处罚之列云云。      惟此种说法与本人所学行政法理论似有未合。      本人曾试图在 贵部法规检索系统中查询关於该法第15条及第44条之函      释,均未见 贵部有上开意旨之解释。为此,敬请      部长先生转请主管单位确认:贵部是否确有上述所谓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法第15条规制范围不包括非食品业者之一般民众,或第44条不处罚非食      品业者之一般民众之政策或实务上做法?并请惠允见复 为荷,谢谢! 去函截图:https://imgur.com/a/dFTcHiv 卫福部函覆: 敬启者,您好: 所传邮件,业已收悉。您提出之疑问,说明如下: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规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 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 ……」,系规范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的各项禁止行为,其立法目的及精神即是为了保 障食品卫生安全,而禁止一切不符合规定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进行制造、加工、调 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之行为,该规定 并未针对行为人之身分予以限定,包括所有行为人,并不限於食品业者。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健康、快乐! 卫生福利部 敬复 如有疑问,请联络[食品安全评估科 许雅钧 先生/小姐 02-27877313] 卫福部回函截图: 上半部:https://imgur.com/a/ftHcCCe 下半部:https://imgur.com/a/EYDXADy 为什麽我不打电话问?理由非常简单。 我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跟公务员接洽询问的次数以「万」为单位,像这种供民众谘 询的专线,接线人员不见得具有足够的专业正确回答每个问题,而且就算回答错了, 既不会发生太大问题,事後也难以究责,所以他们不会很严谨地去查找正确答案。 但这种在部长信箱里询问的方式,是内部要建档存查的,而且电磁纪录是准文书,这 封回函就等於是电子公文书,若回答错误是有行政及法律责任的,他们就会严谨处理 回覆,答案才会正确可信。 galop,其实你不明白上面这种「公务员对於自己机关职掌法令竟然不了解」的荒谬情 形,是情有可原的,因为一来你不具有法律专业,二来你与公务员交手的经验不够多; 但你实在态度太恶劣,什麽「我在那里瞎说」,什麽「自得其乐」,这世界很大,你不 知道的事情多得很,没有这方面的专业就听一下别人怎麽说,不要自己没底,仅凭一通 你根本讲不出对方姓名职级的电话,就来跟人对呛。 如果你要继续坚持你是对的,那你就继续,有本事你就贴文赠送过期食品,被我看到一 定附上此函向新北市政府检举你,让你吃罚单!
75F:推 mizuhara: 等着看G桑如何反驳~~ 01/25 17:40
76F:→ galop: 欢迎来检举,等你唷 01/25 17:52
77F:→ galop: 食安法规定的义务人是谁,你念法律的,有看过这篇吗?趁机 01/25 18:02
78F:→ galop: 欲见你对这篇反驳,其刊名及撰者有可信度吧,开宗名义阐述 01/25 18:02
79F:→ galop: 该义务人,里面有个人或有非业者吗? 01/25 18:02
哎唷哎唷~昨天是谁说我把有裁罚权限的主管机关的话当屁的啊? 今天我拿了主管机关的函复出来,却变成想拿什麽文章来否定主管机关见解? 是你主管机关还是卫福部主管机关啊? 是你有裁罚权限还是卫福部有权限啊?还是哪篇文章的作者? 真的是下限藏不住啊! 拿你昨天的话来讲,你在这里争赢了,卫福部就不裁罚了吗? 随你高兴啦!有过期食品你尽管送不要客气蛤~
80F:→ galop: https://www.sendspace.com/file/d0tqbu 01/25 18:13
81F:→ MeowFrancois: 你不要扯开话题,昨天是谁说以主管机关见解为准的? 01/25 18:15
82F:→ MeowFrancois: 而且,你真的认真看过这篇文章的内容吗?你恐怕要被 01/25 18:24
83F:→ MeowFrancois: 你自己打脸打到肿了 01/25 18:25
你这种人真的不值得手下留情,看不懂中文偏偏硬要争 我们就来看你举出来的这篇文章: 「回到食安法的规范,整部食安法有关课予人民义务的规范,如以法条是否描述被课 予义务的对象,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㈠身分性规范 此等规范均以明文对义务人身分或资格加以叙述,或至少授权主管机关公告应适用该 规范之资格条件,例如:以食安法第7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为例,即可以看出此种规 范结构如表一所示。 ㈡一般性规范 此等规范并未针对义务人之身分或资格加以叙述,或甚至是直接省略行为主体,而单 就应为或不得从事之行为内容加以描述,例如食安法第15条第1项规定:「食品或食 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 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即未对行为人有任何描述,而直接规范 禁止从事之行为之态样,从而课予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第15条第1项所列各种情形之 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者 不行为之义务,并於罚则明定对违反此不行为义务之处罚,例如第44条第1项第2款等 。」(以上见第276页) 「本文尝试综整处理此类问题所应注意之事项如下: ㈠所适用之食安法规,是否业已明确定义务人? ㈡若否,则应依各该法令之立法目的,厘清义务人之范围。 ㈢如食安法本身无法提供答案,则宜参酌行政罚法等一般性规范。」(以上见第282 页) 所以请你告诉我,这篇文章什麽地方说了第15条第1项仅限於食品业者? 什麽地方说了整部食安法所规范的义务人仅限於食品业者? 指出来! 什麽叫做「行政罚法等一般性规范」你懂吗? 行政罚法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行为人,系指实施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之自然人、法人、设有代表人 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团体、中央或地方机关或其他组织。」 你真的是既不懂法律也看不懂中文,不要再浪费大家时间好吗?
84F:→ galop: 直接说文章里义务人有个人吗?那篇文清楚说了规范为何,明 01/25 18:35
85F:→ galop: 确指出各该行为主体,你难道看见约束对象有个人吗?蛤 01/25 18:35
86F:→ MeowFrancois: 你根本就看不懂嘛 01/25 18:42
galop贴的那篇文章,只要在google搜寻: 论食安法之「义务人」及其行政责任以外国公司、电子商务事业体及多层次传销 会员等为例 就会自动下载该文的pdf档,请有兴趣的人自行阅读,我一点都不想继续再跟这 个人纠缠下去,浪费生命 ※ 编辑: MeowFrancois (114.45.123.5), 01/25/2019 18:52:27
87F:推 bebebear: 推文太精彩了 XDDD 01/25 23:36
88F:嘘 james123lkj: 要求删文不能站内版主吗?还硬要发一篇文来刷存在感 01/26 00:10
也只有你这种脑袋才会认为发文=刷存在感 像你这样莫名其妙跳出来嘘人刷存在感的, 那才真正完美诠释了什麽叫刷存在感呢 宝石有存在感,垃圾也有存在感 能言之有物的存在感,要凭本事 ※ 编辑: MeowFrancois (114.45.123.5), 01/26/2019 01:03:13
89F:嘘 james123lkj: 喔,发文只准别人推,嘘=莫名其妙=刷存在感,这种脑 01/26 08:32
90F:→ james123lkj: 袋到底装了什麽才会有这些想法呢? 01/26 08:32
91F:嘘 james123lkj: 你只是发了一篇废文被我滑到,还自以为言之有物、很 01/26 08:49
92F:→ james123lkj: 有本事在那边沾沾自喜?我是不知道你对刷存在感的定 01/26 08:49
93F:→ james123lkj: 义是什麽啦,对我来说这篇冗长的废文就是在刷存在感 01/26 08:49
哈哈!我可从来没有说不准别人来嘘我,当然可以 但我也可以回呛啊,你承受得住就好 如果我只是要求板主删文,几个字就发篇文,那是废文没错;但他删了之後,别人不 知缘由,日後还是会再有人贴类似文章。 gum2上星期才贴过一篇赠送过期一年的饼乾,我当时只是在底下推文好言劝阻,一星 期後又贴这篇,我才会搬出法条,事实证明了嘛!有人在不知道法律禁止的情况下就 是会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复这种行为啊! 我这篇你所谓的废文,引出了相关法条、取得了主管机关的函复、解释了一篇文章的 疑义,将来再有人要赠送过期食品,看这篇就好。言之有物不是我自以为,你要不觉 得当然也可以,但我当然也能反呛你 你当然觉得这篇是废文啦,因为以你的层次根本看不懂我在说什麽,你这种人也不会 关心公共利益,所以只会觉得人家赠送个过期食品有什麽好大费周章去吵的,觉得我 发这篇文只是为了刷存在感,你的脑子只能想到这些,完全不会想到如果经济弱势家 庭拿了过期太久(过期一年欸,不是几天一星期欸!)的食品回去吃,发生不好的後 果该怎麽办,从而只能在用简单的思维逻辑去嘘人的行为里获得成就感罢了 冗长的废文?凭你还写不出来呢 ※ 编辑: MeowFrancois (59.115.175.204), 01/26/2019 10:11:26 ※ 编辑: MeowFrancois (59.115.175.204), 01/26/2019 10:45:59
94F:嘘 james123lkj: 嘘你这种傲慢的人谈到成就感就言过其实了。 01/26 13:21
95F:嘘 james123lkj: 你还真以为有人会那麽闲特地翻这篇废文出来看?要不 01/26 13:22
96F:→ james123lkj: 要帮你置顶啊天才? 01/26 13:22
97F:嘘 james123lkj: 不要满脑子只知道吃,食物除了吃还有别的用途,况且 01/26 13:24
98F:→ james123lkj: 原PO也说了希望拿去堆肥或是其他用途 01/26 13:24
99F:嘘 james123lkj: 真的经济弱势的人连赠送的资讯都难以取得,你还期待 01/26 13:25
100F:→ james123lkj: 他们上PTT来拿去吃? 01/26 13:25
101F:嘘 james123lkj: 如果你真的那麽重视公共利益,麻烦多捐些物资,让弱 01/26 13:27
102F:→ james123lkj: 势群众不至於要拿过期食品吃,假道学真的很不可取 01/26 13:27
103F:嘘 james123lkj: 物资可以重复利用也是功德一件,比起只会搬法条出来 01/26 13:29
104F:→ james123lkj: 打嘴炮的人好太多了,多出门走走吧,不要只活在自己 01/26 13:29
105F:→ james123lkj: 的象牙塔里 01/26 13:29
106F:嘘 james123lkj: 原来会发冗长的废文已经是一种值得炫耀的才艺了,那 01/26 13:31
107F:→ james123lkj: 我还是真不懂欣赏呢 01/26 13:31
108F:推 QBFox: 某J真的很愤怒XDDD 01/26 14:49
109F:推 ofender: 帮补,拿过期的东西送人我是真心不懂 01/26 17:52
110F:→ mizuhara: 时间太多在这边碑粪,不如离开电脑出门吸吸新鲜空气醒个 01/26 18:07
111F:→ mizuhara: 脑好吗~~ 01/26 18:07
112F:推 mico409: 这是打地鼠吗? 一只被打到土里了 又冒出另外一只~ 01/26 20:12
113F:推 kenny7998: 不知道在愤慨什麽,推原po专业 01/26 20:16
114F:推 mike200127: 一堆看不懂中文的还出来秀下限给别人笑XD 01/26 22:39
115F:推 natakuex1: 推专业 01/28 01:26
116F:推 etboiteli: 推打地鼠 01/29 07:50
117F:推 FantisyP: 这篇很多专业知识.怎麽会有人认为是废文-.- 01/29 16:45
118F:推 mizuhara: 不要太强求所有人都具备基本理解力及识字力XDDDDD 02/01 16:34
119F:嘘 galop: 要贴大家来贴,我也有卫福部署长信箱的回函,1月30日就收 02/20 19:07
120F:→ galop: 到了,最近才有空上来贴,你仔细看官方说法,比你的更详尽 02/20 19:07
121F:→ galop: ,还加注了赠品的解释 02/20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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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F:→ galop: 会,以附随、无偿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场价值之商品或劳务 02/20 19:13
125F:嘘 galop: 你不是爱自称对法律严谨吗?赠品的解释仅有「事业」,没有 02/20 19:21
126F:→ galop: 包含「个人」这二个字。明明就是你爱脑补,还是你又要怪卫 02/20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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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F:→ galop: 补的「个人」二字打上去 02/20 19:21
129F:推 OverRaven: 吵到脸红脖子粗才贴法条 然後又在下篇犯相同的错 怪哉 02/19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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