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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板主群确认,所答辩之主张为:「板规 1-11G 规定不得散播不实讯息。被质疑 之学术研究,早於申诉人节录之影片报导前,有过与报导相反之论述,故认定该   论述为不实消息,申诉人转录不实讯息,违反板规 1-11G 规定。学术伦理问题需 由相关单位认定,在未经调查之前,应以现阶段之认定为主。」 如果板主对於上述意旨认为有误,请於 72 小时内至组务板告知应更正之处;如 板主对於上述意旨认为无误,亦请推文或回文告知。 答覆: (一)申诉人所附之影片并非具公信力之第一手新闻报导,亦非具名可靠之讯息来源, 而是谈话性节目之匿名爆料,不应以报导视之。 (二)论文本身已载明作者为何人。关於论文之公信力,该论文系发表於JIMR Publica- tion期刊,该期刊之IF值为4.945(简单对比,F板主就读系所刊行之学术刊物IF值为0.127 ),且该论文在4/22即投稿预印本(preprint),并在4/30经H Sjursen、A Benis同侪审查 通过,方於5/5公开。故板主认为其可信度大於前述之谈话性节目之匿名爆料。 (三)关於学术伦理之认定,本案虽非科技部之管辖内容,但我国学术伦理主管机关为 科技部,板主群仍认为应依照科技部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所定之程序进行,包含 官方之初审、官方及外部人员所组成之委员会共同审议、当事人之答辩等等。在确定其有 违反学术伦理之事实前,不应恣意妄称他人违反学术伦理,再强辩所称学术伦理系为「某 教授的学术伦理」或「某人的学术伦理」,方能有效促进学术环境发展。 组长於5/18回覆之文章#1UmVw8Af (Talk_Service)中新增的提问: 请问本段答覆之意旨, 是否表示行为人(使用者)於发表各言论时, 纵然已善尽其查证义务, 亦可能违反板规 1-11-G ? 若为肯定, 则进一步请教在板规处分与言论自由的界线应如何拿捏, 毕竟已有其他证据使使用者相当理由确信, 却又可能受板规 1-11-G 处分。 答覆: 板主群认为,行为人在发表言论时,若已善尽查证义务,且有相当理由确信其真实者 则可阻却板规1-11-G之违规。 惟行为人是否确实善尽合理查证之义务,以及其所提之证据是否构成相当理由得确信其为 真实,应由板主个案认定。 我们认定,本案申诉人并未尽到合理查证之义务, 故板主判定即使申诉人确信其为真实亦不阻却其违规, 依照板规1-11-G处水桶二周合并退文。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之争点在申诉人是否确实善尽合理查证之义务, 以及其所提之证据(影片)是否构成确信其为真实之相当理由。 关於合理查证义务以及构成足以确信其真实之理由与否之认定标准兹说明如下: A. 参考我国法律实务,在民事以及刑事上对合理查证义务之涵盖范围有两极化的趋势。 在民事上,可参考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号判决:「行为人是否已尽合理查证 义务,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为标准,就个案所涉名誉侵害之程度、与公共利益之关系 、陈述事项之时效性、资料来源之可信度、查证成本、查证对象等因素综合判断之。」 而在刑事上,可参考许家馨,2013,〈民刑诽谤二元体系之形成与分析:以「故意过失」 为中心的实证研究〉 https://imgur.com/RMouSiu 以及其结论:近年来法院对刑事案件多采对行为人宽松(须举证行为人存在重大过失或间 接故意)或极宽松(须举证行为人存在直接故意或有意图)为标准 B. 由前段可知,我国法律实务对合理查证义务之见解有民严刑宽之趋势。 套用至本板,若以民事标准而言,只要行为人於查证时有抽象轻过失, 则板规1-11-G即可介入,即使行为人确信其真实亦不阻却其违规。 若以刑事标准而言,虽然刑法并没有区分过失之程度, 但行为人须於查证时存在至少重大过失程度的瑕疵,甚至刑事上的间接故意, 板规1-11-G方能介入。 C. 至於应采用何者,参考本板板规1-11:「违反者经由板主群从严判定後......」 可知於行为人是否已尽合理查证义务之认定上不宜采取抽象轻过失或具体轻过失为标准, 而应采取行为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为认定其是否已尽查证义务之标准。 D. 由於板主不若具公权力之检调机关有调查之权能,板规执法的本质上亦非国家力量与平民 之对抗,为有效维护看板秩序,我们认为不宜在认定上放宽至极宽松之程度。 亦即,板主依据1-11-G作出处分前须先确认行为人於查证时存在重大过失或间接故意。 本案,申诉人仅依一段引述匿名爆料的网路影片就作出陈其迈先生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之发 言。 然依据社会通念,引述匿名爆料的网路影片并非可靠之证据。 申诉人未再查明其他证据即迳自以近乎肯定之语气发布该讯息, 显见其查证时有重大过失。 更甚者,根据 #1Ukb1607(HatePolitics) 之推文, 申诉人最晚於 5/12 19:01 客观上可知其主张很有可能不实。 然而,申诉人仍有意地忽视其他使用者的提醒,在未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 执意於同日20:04转录系争文章至本板。 我们甚至可以据此认定申诉人於行为时已具备间接故意。 是故,即使申诉人确信其为真实,我们仍判定申诉人於发文前未尽合理查证义务, 违反板规1-11-G,且不具备任何阻却违规事由,应依规定处分。 三、请申诉人及板主确认,本案:   1) 被删除之文章,除部分申诉人评论外,内容均为 5 月 12 日之影片叙述,无 影片未提及而申诉人自行增加之报导内容。 2) 被质疑之研究,为 5 月 5 日发表之「Containing COVID-19 Among 627,386     Persons in Contact With the Diamond Princess Cruise Ship Passengers Who Disembarked in Taiwan: Big Data Analytics」文章。 3) 该研究内容已通过学术伦理单位审查,且目前学术伦理单位并未撤销该审查。 以上三点,若认为意旨有误,请於 72 小时内至组务板告知应更正之处;如均认 为无误,亦请推文或回文告知。 答覆:该研究内容业经同侪审查後公开发表,目前仍未有人向官方单位提出学术伦理审查的 正式请求,自然没有通过审查与否之问题,亦无撤销之疑虑。 五、请问 NTU 板板主:板规 1-11G 所规定文章有不实内容,认定上是否及於「所引 述之内容」,抑或仅为使用者加注於文章之评论。 如答案为前者,则若引述之内容无法证明其真伪,或因有其他客观事实,进而使 使用者得以相信其所引用之内容为真,是否即可阻却 1-11G 之规定。 因此部分涉及板主之板规制定与解释权,板主得分别陈述、或讨论後由一人陈述 ,另一板主推文附议。 答覆:诚如tonyflu板主於与申诉人沟通信件中所言:「转传假讯息亦有可能成为谣言帮凶 ,且这与我於公告文中引用之文章时间无绝对关系(毕竟论文本身就有写、詹院长亦於5/6 说明过),且论文本身刊登时间、詹院长FB发文时间均早於你转传文章的时间,而这应是转 贴文章之前需要确认的事情。」 板主群认为1-11-G之效力不仅限於使用者加注之评论,亦包含所转发之内容。根据合理查 证原则,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亦即行为人已尽合理查 证义务者,板主亦会斟酌处分。 本案中,关於陈其迈先生是否违反学术伦理,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与否,申诉人应於转发该影 片之前,先行查证其他证据并判断其可信度。然申诉人仅凭该谈话性节目之匿名爆料内容, 臆测其为「论文剽窃」、「学术界大佬或大官挂名的歪风」,恕板主群难认为申诉人已尽其 合理查证之义务,自无阻却违法之效果。 六、依我国现行法制,涉及侵害他人名誉之言论,可包括「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 」,前者具有可证明性,後者系行为人表示自己之见解或立场,无所谓真实与否。 以本案而言,被删除文章系以「[讨论] 陈其迈剽窃学术成果,挂名内幕曝光」 为标题,内文涉及侵害他人名誉之言论,且性质属於事实陈述。故被删除文章有 义务受板规及其他法规之规范。 请问申诉人及板主对以上见解有无疑义?如有需要说明,亦可一并回覆。 答覆:没有异议。 七、NTU 看板性质为台大生活讨论板,文章以台大生活为主,开放程度亦与其他看板 有别。本件被删除文章,除消息人士爆料外,内容未有其他客观事实支持论述, 却以近乎肯定的语气陈述,并不符合看板意旨。 请问申诉人及板主对以上见解有无疑义?如有需要说明,亦可一并回覆。 答覆:申诉人之文章确实同时违反1-11-G散布不实讯息以及2-1无关板旨两项。 讨论本校校友或师生是否发生违反学术伦理案件无疑属於本板允许讨论事项,例如先前台大 医学论文造假案。 惟申诉人之文章「内容未有其他客观事实支持论述,却以近乎肯定的语气陈述,并不符合看 板意旨」,而此行为之所以违反2-1系因其以近乎肯定之语气散布不实讯息(若同样未基於 其他客观事实而以询问方式发问有关NTU之传闻则未必该当)。既为不实讯息之散布则必无 关本板板旨,两行为具有逻辑蕴含关系,其所侵害之法益皆为本板讨论内容之客观性与准确 度,两者有法规竞合之现象。 1-11-G对2-1具特别关系,故应以1-11-G论处。 第五点新增提问: 另请 tonyflu 板主与 FXW11314 板主共同讨论本申诉案,如两位板主均认同该被处分文章 需要水桶并退文,请简要说明本案退文之判断;如两位板主讨论後认为仅需删除文章、未达 退文标准等与原判决不同之决定,亦请告知组务讨论後之决定。(5/16 21:35 新增) 答覆:经板主群合议,决定维持原判水桶两周合并退文,理由如下: 程序方面:本板板规1-11授权板主视情节轻重退回违规文章,退文处分有其依据。 实体方面: 身为我国顶尖研究型大学的一员,我们都有过为了自己的研究在图书馆、研究小间、 实验室或是自己的宿舍里不舍昼夜地奋战的经验。 我们也都见证过师长或学长姐为了做好研究而兢兢业业地埋头苦干的身影。 因此,我们对於自己的研究心血无端遭受剽窃指控时的伤害程度感同身受。 而在本校之外,此刻正有无数研究人员正为自己的研究内容孜孜矻矻的努力着。 我们认为,本板作为本校校园生活板,若是放任这种随便拿个路人甲引述匿名爆料 的影片就能随意指责研究人员剽窃学术成果的风气在本板发酵,这种打着监督名号, 实为对研究人员无端的猜疑,只会导致研究人员人人自危,严重打击研究人员的士气, 对研究环境百害而无一利。 我们百分之百同意,确实有极少数研究人员跨过了不能跨过的那条线, 违反了理应恪守的研究伦理,而有效的监督能找出害群之马,促进研究风气的健全发展。 但所谓有效的监督,绝非申诉人这种仅凭一段匿名爆料的影片加上自己臆测的无端指责, 而是秉持理性、重视证据(例如多次重复他人实验却无法复制相同结果、第三方公正单位 的调查等等) 方能使研究风气往好的方面推进。 另外,本板作为学术相关看板,虽然是性质轻松的闲聊板,但定位与政治相关看板仍有不 同。本板崇尚言论自由,但当言论自由与其他价值有所冲突,我们也必须做出取舍。 对於政治性言论,我们并没有义务给予较高程度的保护。 相对的,在学术相关部分,我们更重视其价值。 陈其迈先生确实是公众政治人物,人民也确实有质疑和批评政治人物的权力, 但不代表可以在本板无端指责他的学术诚信存在瑕疵。 在学术的领域,陈其迈先生是医学士、本校公共卫生硕士,曾任长庚医院医师、台北医学 大学讲师。无关其是否为政治人物,我们都视其为一位公卫学者,一位为了学术发展而努力 的研究人员。 我们理解退文处分之效力将扩及全站,可能影响使用者於他板之发言权,属於对使用者极 大的侵害,在作成上我们也相当克制。 但身为学术相关看板板主,我们更无法苟同在本板进行这种对研究人员的恣意指责。 因此我们认为这类具伤害性的不实言论属於情节重大,有退回之必要。 最後,参照本板先前判决 #1TiRnEWC (NTU) ,对於不具伤害性之不实言论, 板主仅依1-11-G裁定水桶两周,并未退回文章。 对比本案具伤害性之不实言论,若以同样方式处理有违比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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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Talk_Service/M.1589768962.A.131.html ※ 编辑: tonyflu (140.112.73.60 台湾), 05/19/2020 19:56:54
1F:→ tonyflu: 新增回应(已以红底标示) 05/19 19:57
※ 编辑: tonyflu (140.112.73.60 台湾), 05/19/2020 19:58:26
2F:→ tonyflu: 处理上色 05/19 19:58
3F:推 littlebike: 谢谢 tonyflu 板主的回覆,还请 FXW11314 板主协助 05/19 20:25
4F:推 littlebike: 确认後附议,谢谢! 05/19 20:26
5F:推 FXW11314: 附议 05/19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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