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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好文] 「影剧幕後--编剧不能写的故事」 -2009传学斗暑期访调(3)
时间Sun Dec 13 11:31:30 2009
来源:传学斗电子报
http://enews.url.com.tw/scs/55583
四大主题-契约/薪资/智慧财产权
文/林昶宏、林品芊、郑淳于、简旭伶
编剧写戏天经地义,但是深入探访编剧工作状况与条件,各种让人瞠目结舌的内幕可能比
「八点档」还荒谬。根据访谈,他们大多都经历过风风雨雨,刚起步的更是四处碰壁,受
访编剧总是反问:「听到这里,还有人想当编剧吗?」也许编剧们遭受不平待遇的症结点
在於契约,若少了契约的保障,编剧在权利、义务、经济上皆处於劣势;然而,订了契约
也不见得就能高枕无忧。本主题将从契约角度出发,探讨编剧工作不稳定、劳动环境恶劣
的原因,并尝试为此现象找出解套办法。
契约:天下常有白干的活
一般来说,制作公司与编剧合作通常以案为主,内容谈妥就能动笔,所谓「谈」包含两种
情形:口头约定或是白纸黑字。
不少编剧吃过「口头约定」的闷亏。制作方若想提案子,通常会先找编剧试写,而这段期
间当然没有酬劳可领,编剧也无法确定案子能否通过,甚至不知道将在哪里播出。往往,
编剧努力完成剧本了,却意外得知计画被腰斩,或是对方上演失踪奇案,更糟的是,丢出
去的剧本下落不明、遭人盗用、改编。的确,出一张嘴於法无据,但一字一句写明了就有
保障吗?
契约多由制作方提供,内容包括缴交时程、剧本需求,其中也会言明「拍摄并播出」的部
分才列入酬劳计算、制作方得以「未达成期望」为由任意换人。唯有熬出头的编剧才有和
制作方商谈判的空间;而新人大多视工作机会为重,对契约不敢过问太多。偶尔,还会遇
上签了约却抽腿闪人的制作单位,或欠款未付。对此,编剧也只能摸摸鼻子继续接下个案
子,若要告上法院,反而要负担庞杂的时间成本与诉讼费用;一旦提告,也会让其他制作
单位有所顾忌而不敢与该编剧合作。最後只能昭告朋友该制作团队不讲信用,期许不要有
下一位受害者。
说穿了,契约仅供参考!这造成编剧倾向与合作过且信得过的单位共事,毕竟比起契约上
琐碎的条文,编剧更在乎拿不拿得到钱。
薪资:有付钱就要偷笑
「有付钱就要偷笑」。编剧的辛酸感慨完全反映出口头约定与契约效力的薄弱。未谈费用
先写本,或是制作单位经费不足砍掉剧本预算的情形所在多有。提到钱,编剧酬劳计算没
有一定标准,端看制作方开价,通常不高,如能占制作费的10%就算优渥了!
大环境虽如此,大爱剧场却是其中少数开出固定编剧费的例外。常见的支付方式是将所有
编剧费分阶段支付,以集为单位,写多少,领多少,约定的集数全部写完就等於收到所有
款项。这和业界普遍以「播出集数决定编剧费用」的隐形行规截然不同。至於编剧酬劳的
多寡则和编剧作品品质、统筹或写手的差别、收视率有密切关系。
过去产出作品有一定水准的编剧,就形同树立起个人品牌,有较高的机会和制作单位议价
;但绝大多数的编剧并不会和制作方讨论薪水,因为制作单位最在意、也最忌讳的,就是
钱。另外,编剧统筹和写手的收入也有所差别,统筹能从编剧费中拿较多的部分,写手则
根据写作後播出多寡,按比例领取剩下的钱。
如果在商业电视台播出後收视率告捷,有的制作单位会提供分红奖金鼓励编剧,不过奖金
额度不固定。相对来说,假使收视率低迷不振,编剧随时要卷舖盖走人。至於编剧学历、
年资、得奖都不是商议薪资的关键。
着作权:卖断的要不回
事实上,编剧的收入来源应该还要包含作品的权利金,但是台湾戏剧产制条件尚未发展成
熟,或者应该说,还差得很远!遇到剧本被盗用、剽窃了,只能安慰自己未来还会有更多
更好的创作,这件作品就算了。
剧本着作权在台湾的常态是由制作单位买断。一旦作品交付拍摄,其後的成果都是由制作
方收割,不论是重播、或发行DVD,编剧不会有额外进帐,获利还是归制作单位。
其中,作品是由编剧主动提交企划,还是制作单位找上编剧合作,两种情形会有不同的着
作权归属,不过,主导权仍握在电视台或制作单位手上。究其因,在谈合作契约时,便少
有编剧主动谈到着作、修改、与让渡等权利;再加上偶有联合编剧共同写作的情况,着作
权归属就更加模糊,最後还是只能任凭摆布。此外,制作方若在合作过程中另聘编剧接手
、救火,而原编剧没有在最初的契约表明自己的权利,接手的编剧就看似抢人饭碗,常会
引来编剧之间不必要的猜测、攻诘。
目前,只有在剧本改写为小说时,编剧才可以收取版税,不过制作方也常以第三人修改剧
本作为规避手段,坚称非原编剧作品,一翻两瞪眼,谁也说不清楚谁才是版权所有人。
反思:
从契约规定中可以发现制作方诸多不合理的对待,且遇多数编剧到问题时只能驯化自己逆
来顺受,阿Q地当作学经验、学教训,不计较环境的同时也姑息了环境恶化。或许戏剧产
业中,有才能的编剧可以得到善待,怀才不遇的编剧不是不得善终辗转求去,就是继续委
屈隐忍,直到熬出头的那天来临。此类拿不到酬劳的「必经之路」,对编剧人才培育更是
一大伤害。
我们认为,唯有建立一套明确有系统的契约规范,保障最低生产条件(参见WGA契约整理
),甚至在待业空窗期靠着作权维持生计(参见着作权),让付出的劳动力得以回收,才
可能吸引更多创作者入行。不过,市场上永远都有可替代的编剧或是刚从学院出来的新人
可聘雇,在戏剧制作的险滩上前仆後继,编剧间无以建立工作条件共识,是最大的难题。
编剧这一行若能超越个人层次的「认份埋首」,成立工会共同拟订定型化契约、申诉管道
、保障最低薪资,将会是最根本的赋权之道。
WGA契约整理
美国剧作家工会与影视制作人协会每三年会换一次最低基本协约,以下列出我们认为台湾
编剧未来可以参照的条文。
薪资付给的方式:
在写作一开始,编剧缴交第一份资料的时候就必须付给全部薪资百分之十的费用。
公司必须尽量在发行(上映)的24小时范围内付给薪资,最迟不可超过七天。
DVD的剧本发行费用:
编剧得到$5000美金的费用。公司可以在三十天内发行动态图像的剧本在DVD内,且无论是
否脚本有包含在DVD内。
预算限制:
黄金时段和非黄金时段的节目制作,分别有不同的制作预算标准。在不同预算范围内,各
订定应付给编剧最低的薪资额度。
黄金时段 非黄金时段
15分钟长度的预算 $150,000 $60,000
编剧应得的最低薪资 $4,044 $2,717
60分钟长度的预算 $300,000 $200,000
编剧应得的最低薪资 $13,048 $9,031
90~120分钟长度的预算 $900,000 $450,000
编剧应得的最低薪资 $25,405 $17,786
*以上为美金计算
剧本相关费用
重写费 润饰费用 故事或情节大纲叙述
15min 2,929 1,466 1,359
15~30min 4,890 2,441 2,265
45~60min 9,249 4,632 4,291
75~90min 13,627 6,806 6,341
75~90min 18,000 8,999 8,361
*以上为美金计算
台湾电视剧的普遍现象是,编剧必须常常修改剧本来符合拍摄状况或是电视台需求,而都
是无偿工作的状态,而WGA则是规范了重写和修改的费用,来保障编剧的工作权益。
重播费
以一星期播映一次(或是少於)得给予编剧的费用
第二次 100%最低限度费用
第三次 黄金时段:100%最低限度费用
非黄金时段:75%最低限度费用
第四次 50%最低限度费用
第五次 50%最低限度费用
第六次 25%最低限度费用
第七次 10%最低限度费用
其他次数 每次播映付费5%最低限度费用
电视剧常常都是一再重播的,尤其是收视良好的戏剧节目,而基本上首播之後编剧就再也
拿不到任何收益,这些收视费用都归电视台所有。WGA则是规范了每一次重播的费用必须
是按照百分比的来支付费用。
过去的旧节目在新媒体上播放
戏剧类 租金= 发行商收入的1.2%
电子销售(网路下载等)=发行商收入的0.36~0.65
电视节目类 租金= 发行商收入的1.2%
电子销售(网路下载等)=发行商收入的0.36~0.7
着作权
着作权
指因着作完成所生之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
着作人格权
着作人格权包含公开发表权、姓名标示权与同一性保持权。着作人格权是用来保护着作者
的名誉、声望与其他无形之人格权利。在法理上,着作人格权专属於着作人本身,不得让
与或继承。但着作人格权可以约定不行使。
着作财产权
着作财产权系指着作人完成其着作,就其着作所产生有关财产方面的权利。包括:重制权
、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
权、编辑权、散布权及出租权。
买断与抽版税
「买断」是指着作权的「让与」,多半是签属着作权让渡书,一旦让与他人,着作人本身
不再享有着作财产权。「抽版税」则是指着作权的「授权」,签的是着作授权书,着作人
本身保有着作财产权,只是授权他人於一段时间内使用。
(引自叶玟妤(2006)。《媒体人的法律保护》。台北市:商周出版,199页。)
着作权Q&A
Q:剧本的着作权归属?
编剧在完成其剧本之时,即享有该剧本之着作权。倘若编剧与制作单位或电视台为雇用关
系,在没有其他契约约定下,依法受雇人(编剧)为着作人,着作权则归雇用人所有。
若编剧与电视台或制作单位为聘用关系,即电视台或制作单位出资聘用编剧撰写剧本,若
无契约规定出资人为着作人时,依法受聘人(编剧)为着作人,享有着作人格权与财产权。
Q:在剧本完成之後,着作权的授权问题?
着作财产权的授权,基本上是利用人与着作财产权人间的私契约行为,根据契约自由的原
则,应该由利用人与着作财产权人依双方的意思来订定。如果对於利用的事项约定不明的
话,基於保护着作财产权人的立场,会被推定为未授权。
因此,授权契约的内容最好针对授权利用的地域、授权期间、授权利用哪些着作财产权、
利用的方法、使用报酬的金额及报酬的给付方法等等事项加以约定,当然是要由立约人双
方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议订明。
(引自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
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556&path=3266)
Q:剧本若为共同创作完成,如由统筹与协力编剧共同完成,则着作权的归属为何?
如果一个着作是由二人以上共同参与创作之下完成的,每一个人的创作是不能够分离利用
的话,就是一种共同着作。既然是共同着作,当着作完成时所取得的着作人格权和着作财
产权也只有一个而已,所以着作人格权和着作财产权呈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共有状态,原
则上必需由着作人全体同意才可以行使。
(引自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
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417&path=3266)
Q:编剧改作他人着作,如:小说、漫画等,是否拥有着作权?
所谓「改作」指的是用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先已经存在的着作
,另外创作成一个新的着作。例如把武侠小说拍成电影;这时被利用的武侠小说,称为原
着作,而拍出来的电影,是一个新的着作,有自己独立的着作权,称为衍生着作。因此,
编剧在原着之基础上进行改写,其改写作品受着作权保护,他人若想要再利用原着改编之
剧本,需经该编剧之同意。
(引自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
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539&path=3266)。
Q:剧本在创作过程中,常常有「这是谁的点子」的争议,请问概念、想法是否受助作权保
障?
依着作权法的规定,构想、观念并非着作权法保护之标的。着作权法理论保障的为「表达
」,也就是将抽象的观念具体呈现之着作(表达)。因此,由大家聊天而形成的故事原型,
虽非该编剧之原创,但着作由他具体完成,故为着作权享有者。
常用之着作权法
着作人与着作权
着作权法第十条之一
依本法取得之着作权,其保护仅及於该着作之表达,而不及於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制
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
着作权法第十一条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从
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着作财产
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着作权法第十二条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着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出资人为
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出资人享有。未
约定着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
依前项规定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出资人得利用该着作。
着作权财产权之让与、行使与消灭
着作权法第三十六条
着作财产权得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或与他人共有。
着作财产权之受让人,在其受让范围内,取得着作财产权。着作财产权让与之范围依当事
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让与。
着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着作财产权人得授权他人利用着作,其授权利用之地域、时间、内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
项,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授权。前项授权不因着作财产权人嗣
後将其着作财产权让与或再为授权而受影响。
非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非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不得将其被授与之权利再授权第三人利用
。
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在被授权范围内,得以着作财产权人之地位行使权利,并得以自己名
义为诉讼上之行为。着作财产权人在专属授权范围内,不得行使权利。
第二项至前项规定,於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为之授权,不适用
之。
音乐着作经授权重制於电脑伴唱机者,利用人利用该电脑伴唱机公开演出该着作,不适用
第七章规定。但属於着作权仲介团体管理之音乐着作,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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