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chungBun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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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6/20起於置底文公告的宣导文中,针对食记、游记文章是否应列入广宣文, 感谢板友们提供的建议,因项目数多,所以办此投票让版友们决定台中版未来的走向 按大写V可参加投票 投票资格:注册两个月以上 投票时间:即日起至7/16 00:00止 每人票数:一票 -------------须投票事项------------- *针对食记、游记之规范 (A) 标题不予异动亦不新增规范,维持原订--食记、游记或留影。 (B) 标题不予异动,但比照FOOD板规范--无论食记或游记,接受招待、试吃须诚实揭示。 初犯者劣退+水桶禁言60天;累犯者,劣退+永久水桶。 接受招待、试吃文针对同一店家(或分店),60天内限发表一篇文章。 =>无论食记或游记,若有接受招待、试吃须诚实揭示,否则比照FOOD板规惩处。 (C) 延续上一选项,标题部份予以异动--接受招待者分类为广宣文。 但若无接受招待之情事,则维持原标题。 =>无论食记或游记,若有接受招待、试吃须分类为广宣文。 若违反则比照FOOD板规办理。 但无上述之情事者,标题不予更动,并不受FOOD板规门槛之限制。 (D) 标题予以异动,新增标题---日记。食记及游记列入此项目。 此项目为板友来信建议,目的在於鼓励板友能藉日记来分享个人生活。 ------------毋须投票事项------------ *重申部份 1. 针对黄牛票的认定范围,不论有价纪念品、纪念币、超商点数 皆视为买低卖高的规范中,认定依据为其市场价值。 2. 徵求文不论以任何金钱方式,发表身分限定为买方。 3. 引战文,若出现在团体文章中,以起源者作处分对象。 3.1 针对部份网路用语,只要符合引战相关条件并经提起检举或板主认定 皆照板规处分,不接受这是句"PTT名言"之类解释。 4. 公告水桶劣文名单仅限定需作成解释文者, 其余例如交易资格不符、交易文七日两篇等违规文章 一律於置底推荐/检举(水桶名单)中回覆惩处。 5. 所有转录文章一律适用板规规范。 *修订部分 1. 针对违规文章但仅以删文处分者 为避免部份板友发表违反板规的文章,事後却不理睬不改进 予以水桶处分2天。 以上,感谢各位,也别忘了按下大写V 投下您神圣的一票喔^^ 台中板 cindycheng.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5.181.150
1F:→ fjuqboy:不能投耶 07/02 21:51
2F:→ fjuqboy:对不起! 这是私人投票..你并没有受邀唷! 07/02 21:51
3F:→ cindycheng:哇靠,对不起小的第一次办,没设定好,稍等= = 07/02 21:52
4F:→ hsin1207:呜呜,我被排挤了 >"< 07/02 21:52
5F:→ cindycheng:QQ 请等一下下 >"< 07/02 21:52
6F:→ lzetn:奇怪 我可以投@@ 07/02 22:02
7F:→ lzetn: ◆ 此次投票,你已投过了! 07/02 22:03
8F:→ cindycheng:我已经重新设定过了,应该可以投了吧... 07/02 22:03
9F:推 hsin1207:可以 07/02 22:10
※ 编辑: cindycheng 来自: 114.25.181.150 (07/02 22:12)
10F:→ RunDLL32:冥一下 大概会是A高票当选 07/02 22:54
11F:→ cindycheng:可我不是投A. xD 07/02 22:59
12F:推 ll2266ll:请问一下,B与C的分别是两者都是比照FOOD板规范,只是,接受 07/02 23:00
13F:→ ll2266ll:招待,标题还是不变! C则是接受招待的文章,标题要改成"广 07/02 23:01
14F:→ ll2266ll:宣" ,是吗? 不晓得我的了解有没有错误? ^^ 07/02 23:02
15F:→ cindycheng:u got it! ^^ 07/02 23:02
还是解释清楚比较好。 关於(B)、(C)两者 ------------------------------------------------------------------------------ (B) 标题不予异动,但比照FOOD板规范--无论食记或游记,接受招待、试吃须诚实揭示。 初犯者劣退+水桶禁言60天;累犯者,劣退+永久水桶。 针对同一店家,60天内限发表一篇文章。 =>无论食记或游记,若有接受招待、试吃须诚实揭示,否则比照FOOD板规惩处。 ------------------------------------------------------------------------------ (C) 延续上一选项,标题部份予以异动--接受招待者分类为广宣文。 但若无接受招待之情事,则维持原标题。 =>无论食记或游记,若有接受招待、试吃须分类为广宣文,若违反则比照FOOD板规办理。 但无上述之情事者,标题不予更动,并不受FOOD板规门槛之限制。 ------------------------------------------------------------------------------ ※ 编辑: cindycheng 来自: 114.25.190.43 (07/02 23:08)
16F:→ RunDLL32:哪有人这样亮票的啦 (跺脚 07/02 23:05
17F:→ cindycheng:我没亮票唷! 科科 07/02 23:08
18F:→ RunDLL32:我没说你啊 (我一时看错 07/02 23:12
19F:推 ll2266ll:我只是想要问清楚,哪有亮票? @@ 07/02 23:17
20F:→ cindycheng:哈哈,误会一场拉,我知道R大看错的是哪句话,没事^^ 07/02 23:42
21F:→ wores:针对同一店家,60天内限发表一篇文章。 这是指招待/试吃一 07/03 01:58
22F:→ wores:类的,在60天内只能有一篇同店家? 07/03 02:00
23F:→ wores:还是规范所有食记的店家不可重复? 07/03 02:01
24F:推 impopo:是试吃/广宣的店家60天内不可以有第二篇出现 07/03 02:12
25F:推 ll2266ll:即使是不同分店,也算是同一店家哦! 07/03 02:44
感谢提醒与补充,已在本文中附注 :)
26F:推 pure816:请问版主 food版 团购劵店家食记 是需列为广宣 但 07/03 20:34
27F:→ pure816:团购劵其实是消费者付费 未受店家招待 故好坏也都会明写 07/03 20:36
28F:→ pure816:在台中板应该是没有要列为广宣吧! 07/03 20:37
既然团购券属消费者付费,并无接受店家招待或试吃之事实, 当然不构成广宣之要件。
29F:→ kkoowwee1102: 徵订位. 卖订位的顺便禁一禁啦 订位也拿来买卖 07/03 21:31
30F:推 tt2tt2:这个比较难明文规定 因为有打工族会接这样的工作 07/04 00:55
31F:推 tt2tt2:而也没比较明确的法规禁止这类动作 07/04 00:55
32F:推 tt2tt2:目前看到 也只有比较热门的餐饮店 被闹大後才会口头禁止 07/04 00:56
33F:嘘 kkoowwee1102:打工族如果有在卖淫的有在卖违禁品介於违法边缘的 07/04 02:56
34F:→ kkoowwee1102:也可以允许?? 现在性工作者要除罪化.下次允许性工作? 07/04 02:57
35F:→ kkoowwee1102:既然食记要解决. 卖订位徵求订位为何不敢一次解决?? 07/04 02:58
36F:→ kkoowwee1102:徵求订位的给饮料不也是一种变相等值交易?? 07/04 03:00
实在不知道如何回答您的问题了,看来您思虑比较周全比较适合管板。 法律尚且需要一步步做修正,立委的素质再怎麽好,能够要求他们一次到位吗? 我仔细的翻了之前的宣导文章,确定您对订位交易这部份没有提出任何建言, 那现在又要在我已经举办投票之後马上提出,是要台中板每周都在举办板规投票吗? 您想要的台中板,是这样吗? 我也翻了一下XX天堂的相关文章,的确,专门订位而转售藉此获利的大有人在, 我也不赞同这种行为,那是不是列入下次的板规修订考虑会比较好? 再者,这种"禁一禁"的行为,不也跟当初食记、游记列入交易文的想法一样吗? 既然列入交易文都会被说是因噎废食了,直接把订位转让禁掉不也一样? 我相信订位可以再取消,但是多半的板友不管是徵求或转让,立意应不在黄牛二字, 有多少人是因为知道很难订,所以愿意转让给板友? 那又有多少人是因为知道很难订,所以特地以此来营利? 我们愿意将此项列入板规修订方向中,那这样可否请您在下回举办板规投票前, 将您的建议修订站内信给板主群知道呢? 鸡蛋里挑骨头,人人都是高手,只是要不要去做而已。
37F:推 nba9999:买卖订位要禁的点是?有些餐厅不徵订位就吃不到 07/04 07:30
38F:→ RunDLL32: 有因为专门在订位的 07/04 08:16
39F:→ RunDLL32: 因为有专门在订位的 07/04 08:17
40F:推 nba9999:因噎废食 立委专门订台铁票 立委要不要废 专门订的可用人 07/04 09:41
41F:→ nba9999:头分散订位 那是他赚钱的管道 某天堂要是不徵订位就不用吃 07/04 09:41
42F:推 nba9999:订位的规则也是商家订的 即使大量订位 也没有违反规定 07/04 09:44
43F:→ RunDLL32:法律是最後底线的标准 而不是基本的标准 07/04 11:12
44F:→ RunDLL32:订位、订票...怎麽不先想好 再订票..... 07/04 11:12
45F:→ RunDLL32:就算订了可以打电话去退票.... 07/04 11:13
46F:→ AAA01:(  ̄ c ̄)y▂ξ 07/04 11:32
※ 编辑: cindycheng 来自: 114.25.190.43 (07/04 14:19)
47F:推 nba9999:订位买卖的是优先权 而不是商品本身 就像你去排星巴克不会 07/04 15:38
48F:→ nba9999:无条件的让给在你後面一百位的人 甘於一百位之後重排吧 07/04 15:39
49F:→ nba9999:以买方角度 要省去排队时间或者行程安排 花点钱来买优先权 07/04 15:40
50F:推 nba9999:心甘情愿 不然以某天堂几个月的排队时间乔不好 一辈子甭吃 07/04 15:42
51F:→ RunDLL32:黄牛票就不是优先权吗? 07/04 18:26
52F:推 nba9999:黄牛票是加价贩售票,订位让渡是交易优先权 并没加价商品 07/04 18:44
53F:推 lzetn:他嘴炮你几行 你回了整页XD 07/04 21:44
54F:→ cindycheng:╰(‵皿′*)╯ 07/04 23:10
55F:推 tt2tt2:卖淫&卖违禁品 这两个现行法律来说 都是违法阿...哪来边缘. 07/05 00:13
56F:推 impopo:其实这篇是针对食记的部份~是否就这部份讨论就好 07/05 01:35
57F:→ impopo:其他延伸的再另行举办投票€否则又是最後骂成一团乱了 07/05 01:36
58F:嘘 kkoowwee1102:食记招待与否和订位买卖若如你所说一样是商业交易 07/05 03:30
59F:→ kkoowwee1102:那又何需检讨规范和投票?本来就都是合法的事 07/05 03:30
60F:→ kkoowwee1102:版主们你们不能否认的确是有人要买.也的确有人营利 07/05 03:32
61F:→ kkoowwee1102:版主认为这种"营利行为"有打工族接工作.另一版主显然 07/05 03:33
62F:→ kkoowwee1102:有不同看法.有少数人游走法律边缘不代表就是合法 07/05 03:33
63F:→ kkoowwee1102:例如代刷信用卡.票根买卖.都是游走法律边缘 07/05 03:34
64F:→ kkoowwee1102:票根买卖本身并不违法.票根拿来报帐才是违法 07/05 03:34
65F:→ kkoowwee1102:代刷信用卡也只是持卡人和银行间的问题. 但代刷购物 07/05 03:35
66F:→ kkoowwee1102:的徵求. 麻将金钱游戏的徵求. 就不违法吗?? 07/05 03:36
67F:→ kkoowwee1102:TaichungBun性工作罚娼不罚嫖是违宪.社维法也要修正 07/05 03:40
68F:→ kkoowwee1102:虽然修法还没过.但行政院大方向已定.未来会取消违法 07/05 03:41
69F:→ kkoowwee1102:如果不违法即可开放. 以後不违法就一定可以开放?? 07/05 03:42
70F:→ kkoowwee1102:至於建言. 基本上有些话也说过了. 也是没人听.就算了 07/05 03:43
71F:推 catcues:请问一下你说得那麽多 到底和此次投票有何关系??? 07/05 04:48
72F:推 catcues:请问忘了上一篇推文中的口头警告依然有效 07/05 04:50
73F:推 catcues:若再依然离题推嘘文 将依乱板论 此回为第二次警告Y 07/05 04:51
74F:推 catcues:还有 哪来的 TaichungBun性工作罚娼不罚嫖 ?? 07/05 04:51
75F:推 catcues:最好你找一篇和"性工作"有关文章来佐证看看..= = 07/05 04:52
76F:推 catcues:不过请另辟文章 回推文 同样依扭曲原文投票意义乱板论! 07/05 04:53
77F:推 catcues: 第二行打错字 请"别"忘了上一篇~~~ 07/05 04:54
78F:嘘 nba9999:纯嘘kkoowwee1102 什麽都违你的法 有本事去当立委立法吧 07/05 07:02
79F:推 lzetn:有"人"说话吗? XD 07/05 21:09
80F:推 duck78803139:这次要是不给"打篮球"的按个"赞"~这真的说不过去! 07/06 03:01
81F:嘘 sker2222:纯需某人洨冲脑 一直提到性工作的事 07/06 07:26
======================请板友们小心发言,以免误触板规。====================== ※ 编辑: cindycheng 来自: 123.240.226.96 (07/06 17:39)
82F:推 lzetn:那跟正咩版主告白呢? 逃 07/06 18:20
83F:推 kelvin521019:那跟正咩版主告白呢? 07/06 18:37
84F:推 canun:那我也可以吗 07/06 22:53
85F:→ rex4253:代刷信用卡哪里违法不懂 提到嫖妓真的就是脑袋有洞了 07/07 21:57
86F:推 lzetn:民§311:债之清偿,得由第三人为之。但当事人另有订定或依 07/07 22:11
87F:→ lzetn:债之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者,不在此限。 07/07 22:12
88F:→ lzetn:第三人之清偿,债务人有异议时,债权人得拒绝其清偿。但第三 07/07 22:12
89F:→ lzetn:人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者,债权人不得拒绝。 07/07 22:13
90F:→ rex4253:其实单以信用卡购买商品後转卖就根本扯不上任何法律 07/07 22:14
91F:→ lzetn:简单说 除非有另定不得「第三人清偿」 不然并无违法之疑虑 07/07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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