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ongfan (spong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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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中华民国桌球规则
时间Tue Sep 16 00:27:23 2008
第一章 国内桌球规则及竞赛规程
1.1 国内比赛之桌球规则除本章订定外按照国际桌球总会(以下称国际桌总)手册第二
章桌球规则之规定实施。
1.2 选择发球、接发球或方位的权利,得以猜球、猜拳或抛掷法定之。
1.3 选择比赛用球,得於比赛场地内为之。
1.4 国内竞赛规程除本章订定外依据国际桌总手册第三章国际竞赛规程之规定实施。
1.5 国内桌球规则及竞赛规程适用於各种比赛。但主办单位有特别规定时,应於比赛
办法订定之。
1.6 比赛器材由主办单位就中华民国桌球协会现行核准之厂牌型号中选定之。
1.7 在国家级比赛的团体项目中,同队球员应穿着相同的服装。但其他比赛除比赛办
法另有订定外,不受「双方球员应穿着明显不同颜色的服装」之限制。
1.8 比赛条件得予放宽,其可接受性概由裁判长决定。
1.9 比赛得仅设裁判员一人执行裁判工作。
1.10 比赛用球在比赛时间内,禁止任何人在空球台练球,违者适用判罚行为之规定,
报请裁判长警告,再犯者得驱离赛区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1.11 比赛应设审判委员会,凡对裁判长就规则或规程以外之比赛管理问题所为之决定
不服时,得向该会申诉由该会作最後之决定。
1.12 对於裁判长就规则或规程所做的最後之决定不得变更,但当事人循序提请中华民
国桌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审议,以供嗣後判决参考。
1.13 团体赛各点采五局三胜制、个人赛采五局三胜制或七局四胜制、双打赛采五局三
胜制。但比赛办法另有订定者从其规定
1.14 依比赛时间表经大会宣告後,团体赛逾十分钟或个人赛逾五分钟未出场者,取消
其该场比赛资格。
1.15 团体赛中任何一点,因球员未到场或未携带合法证件被判弃权时,取消该队该场
其後各点之比赛资格,但球员到场因故(如受伤、未携带合法证件,但能证明其身
分等)无法比赛时,仅该点以"0"纪录,并判对方胜此点。
1.16 有关球员资格问题,竞赛规程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无规定时由审判委员会作最後
之决定。
1.17 球员有冒名(包括无资格者)项规情形,除取消该队(员)之全部比赛资格外,并报
请中华民国桌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议处。
1.18 禁止在比赛会场内使用覆盖物黏贴溶剂。
1.19 为维护比赛公平,避免败坏运动精神之求败歪风,采双败或类似性质赛制时,获
胜的一方,得於比赛结束时选择其认为有利的赛程位置(即胜部或败部)之权利,
选择败部时对方列入胜部并将比赛结果互调,未即时选择者视为放弃选择。
1.20 球员、教练及大会职员均应维护运动精神的良好形象,任何人违反这项原则均应
受到制裁,情节严重者除函请所属单位配合议处外,并应提请中华民国桌球协纪
律委员会审议。经议处禁赛停职者,在禁赛或停职期间不得参加任何中华民国桌
球协会主办或承办之比赛。
第二章 国际桌球规则(THE LAWS OF TABLETENNIS)
2.1 球台(THE TABLE)
2.1.1 球台的上层表面称为台面,应为长方形,长2.74公尺、宽1.525公尺、离地板76公
分,须水平安置。
2.1.2 台面包括其边缘而不包括台面边绿以下的侧面。
2.1.3 球台得以任何材料制成,应有均匀的弹性,当标准球从30公分高处落下时,须有约
23公分的反弹力。
2.1.4 台面须暗色均匀无光泽,沿两边长2.74公尺的边线及两端宽1.525公尺的端线平行
的垂直球网分隔为两个相等的台区,该二台区应连为一体。
2.1.5 台面应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球网分隔为两个相等的台区,该二台区应连为一体
。
2.1.6 各台区应以一条3公厘宽与两边线平行的白色中线,划分两个相等的半区;双打时
,中线应视为各右半区的一部份。
2.2 球网组合(THE NET ASSEMBLY)
2.2.1 球网组合由球网、悬网绳、及网柱组成,包括附着於台面的网夹。
2.2.2 球网应以一条绑在两侧网柱高15.25公分处的悬网绳挂之,网柱外缘须离边线外
15.25公分。
2.2.3 整个球网项端的高度,须距离台面15.25公分。
2.2.4 整个球网底部应尽量与台面密接,其两端应尽量与网柱密接。
2.3 球(THE BALL)
2.3.1 球应为直径40公厘的圆球体。
2.3.2 球的重量为2.7公克。
2.3.3 球应以赛璐珞或类似塑胶材料制成,应为白色或橘色而无光泽。
2.4 球拍(THE RACKET)
2.4.1 球拍的大小、形状及重量均无限制,但底板应平坦而坚硬。
2.4.2 底板的厚度至少应有85%的天然木料;底板内得以诸如炭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纸
等做加强粘合层。但每层不能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或0.35公厘,两者取较小者。
2.4.3 用以击球之拍面应以一块连粘合物在内总厚度不超过2公厘,颗粒向外的颗粒胶覆
盖,或用一块连粘合物在内总厚度不超过4公厘,颗粒向内或向外的海绵胶覆盖。
2.4.3.1 颗粒胶是单层无泡沫的天然合成橡胶,其颗粒应平均分布整个表面,每平方公分
不得少於10粒,亦不得多於30粒。
2.4.3.2 海棉胶是在一块泡沫胶上加盖一层颗粒胶,该颗粒的厚度不得超过2公厘。
2.4.4 除接近拍柄部分和手指执握部分可以不覆盖或以任何材料覆盖外,覆盖物应覆盖
整个底板,但不得超越边缘(+-2公厘)。
2.4.5 底板或底板中任何一层用以击球之拍面覆盖物或粘合层,均须为厚度均匀的整体
。
2.4.6 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均应为无光泽,其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
2.4.7 因意外损坏、磨损或褪色致拍面的整体性或颜色的一致性有轻徵的差异,若未明
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应可使用。
2.4.8 球员在比赛开始前及比赛中更换球拍时,应将球拍向裁判员及对方展示并容许他
们检查。
2.5 定义(DEFINITONS)
2.5.1 球在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称为一个"回合"(RALLY)。
2.5.2 从发球时,球在非执拍手掌心上静止状态向上抛起的最後瞬间,至该回合被判定
为重发球或得分为止,为"比赛中"(IN PLAY)。
2.5.3 不给予判分的回合称为"重发球"(LET)。
2.5.4 给予判分的回合称为"得分"(A POINT)。
2.5.5 执握球拍的手称为"执拍手"(THE RACKET HAND)。
2.5.6 未执握球拍的手称为"非执拍手"(THE FREE HAND);非执拍手臂,是指非执拍手的
手臂。
2.5.7 球员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腕以下部份触及球时称为"击球"(STRIKE)。
2.5.8 对方击球朝向台面方向或台面上方,在球尚未触及本方球台区且未越过本方端线
前,触及球员或其任何穿带物时,称为"阻挡"(OBSTRUCT)。
2.5.9 该回合首次击球者称为"发球员"(SERVER)。
2.5.10 该回合第二次击球者称为"接发球员"(RECEIVER)。
2.5.11 被指定控制一场比赛者称为"裁判员"(UMPIRE)。
2.5.12 被指定协助裁判员并赋予特定裁决权者,称为"副裁判员"(ASSISTANT UMPIRE)。
2.5.13 球员在该回合开始时所穿着或携带的任何物品,称为"穿带物"(WEARS OR
CARRIES)此不含比赛用球。
2.5.14 球除了从球网与网柱间或球网与台面间穿过以外,从任何地方通过均视为"越网或
绕网"(OVER OR AROUND THE NET ASSEMBLY)。
2.5.15 球台的"端线"(THE END LINE)包括其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2.6 发球(THE SERVICE)
2.6.1 发球开始时,球应放在发球员静止状态且手掌张开的非执拍手掌心上。
2.6.2 然後发球员应将球接近垂直地向上抛起,至少升离非执拍手16公分以上,且不得
使球旋转,该球在下降被拍击前不能触及任何物
2.6.3 当球从抛轨之最高点下降,该发球员应予击球,使球先触及己方的台区,然後越
网或绕网触及对方的台区;双打时球应先触及发球方的右半区,继之触及接发球
方的右半区。
2.6.4 从发球开始到击球为止,该球应高於台面水平并在其端线後方,且应让接球员看
清楚全程,发球员或其同伴不得以身体或其任何穿带物遮挡该球。
2.6.5 当球抛起时,发球员的非执拍手应尽速移离该球与该球网之间(球与球网之间的位
置是以球为准,朝向整个球网的无限延长线)。
2.6.6 发球员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楚他的球符合有效发球的要件。
2.6.6.1 如果裁判员在该场比赛第一次对於发球的正确性有怀旋时,得警告该发球员而不
予判分。
2.6.6.2 嗣後在该场比赛中,该球员或其双打同伴任何发球的合法性再有怀疑时,要判接
发球方得一分。
2.6.6.3 无论何时,发球员显然未依有效的发球规定发球时,应不予警告而判接发方得一
分。
2.6.7 例外的,球员因身体残障致无法严格遵守部分有效的发球规定发球时,裁判员得
酌予放宽免予执行。
2.7 回击(THE RETURN)
2.7.1 对方发球或回击时,本方球员应予击球使球越网或绕网或触及球网组合後,再触
及对方台区。
2.8 比赛顺序(THE ORDER OF PLAY)
2.8.1 单打时,先由发球员发球,继由接发球员回击,此後双方轮流回击。
2.8.2 双打时,先由发球员发球,次由接发球员回击,继由发球员的同件回击,续由接
发球员的同伴回击,此後双方依此顺序轮流回击。
2.8.3 当二位球员均因为身体残障乘坐轮椅进行双打赛时,先由发球员发球,继由接发
球员回击,此後二位残障球员均可回击。但球员的轮椅之任何部份均不得逾越球
台中心线的延长线。如有逾越裁员应判罚一分给对方。
2.9 重发球(A LET )
2.9.1 该回合有下列情形应判重发球:
2.9.1.1 发球时球越网或绕网触及球网组合的有球;或发球时球触及球网组合後被接发球
员或其同伴阻挡;
2.9.1.2 若球已发出,而接发球方尚未准备接球且未试图击球;
2.9.1.3 因球员无法控制之千扰,致未能依规定发球或回击;
2.9.1.4 裁判员或副裁判员中断比赛。
2.9.1.5 在发球时,倘发球正确,但接发球员因身体残障乘坐轮椅而该球:
2.9.1.5.1该球触及接发球方的半区後跳回球网方向;
2.9.1.5.2该球触及接发球方的半区後停在半区内;
2.9.1.5.3单打时,该球触及接发球方的半区後跳边线外侧。
2.9.2 比赛得於下列情况中断:
2.9.2.1 因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2.9.2.2 因改采促进制度;
2.9.2.3 因警告或处罚球员;
2.9.2.4 因比赛条件受千扰,该该回合的结果可能受影响。
2.10 一分(A POINT)
2.10.1 该回合除被判重发球外,球员有下列情况应判得一分:
2.10.1.1对方未能作正确的发球;
2.10.1.2对方未能作正确的回击;
2.10.1.3球员完成发球或回击後,该球在被对方拍击前,触及球网组合以外的任何物时;
2.10.1.4对方击球後,该球尚未触及接发球方台区而越过接发球方的台区或端线时;
2.10.1.5对方阻挡来球;
2.10.1.6对方连续两次击球;
2.10.1.7对方以不符合2.4.3、2.4.4及2.4.5规定之拍面击球;
2.10.1.8对方或其任何穿带物移动比赛台面;
2.10.1.9对方或其任何穿带物触及球网组合;
2.10.1.10对方之非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2.10.1.11双打时,对方未按首次发球员及首次接发球员依次轮定之顺序击球;
2.10.1.12实施促进制度时,依2.15.2之规定。
2.11 一局(A GAME)
2.11.1 一局比赛以先得11分的一方为胜方;但双方均得10分後,以先领先对方2分的一方
为胜方。
2.12 一场(A MATCH)
2.12.1 一场应由任何奇数局所组成。
2.13 发球、接发球及方位的顺序(THE ORDER OF SERVING、RECEIVING AND ENDS)
2.13.1 选择首先发球、接发球及方位的权利,应以抽签决定之,抽胜方得选择首先发球
、接发球或开始时之方位。
2.13.2 当一方已作首先发球或接发球,或开始时之方位选择,对方得作其他的选择。
2.13.3 每发二分球後,该接发球方应换为发球方,依此轮换直至该局结束,或直至双方
均得10分,或实施促进制度,其後之发球及接发球顺序仍应相同,但每位球员每
回仅轮发一分球。
2.13.4 在双打赛的每一局,首次发球的一方应决定谁先发球,再由首次接发球方决定谁
先接发球,此後该场各局当首次发球员选定,其接发球员应该是前局发球给他的
球员。
2.13.5 在双打每次换发球时,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一回合的发员之同
伴应成为接发球员。
2.13.6 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应於该场次局首先接发球,而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
得5分时,轮到接发球的一方应互换接发球顺序。
2.13.7一局开始时在此方位的一方,应於该场次局开始时在另一方位,而在一场的决胜局
中当一方先得5分时,双方应互换方位。
2.14 发球、接发球或方位的顺序错误(OUT OF ORDER OF SERVING、RECEIVING OR ENDS)
2.14.1 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或接发球顺序错误,应即中断比赛,按该场比赛开始时所确
定的顺序及当时的比分,恢复原应轮定的发球员发球及应轮定的接发球员接球,
双打时按该局开始时首先发球方所确定的顺序进纠正後继续比赛。
2.14.2 裁判员一旦发现球员应互换方位而未换时,应即中断比赛,并按该场开始时所确
定的顺序及当时的比分进行纠正後继续比赛。
2.14.3 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前所有的得分均应计算。
2.15 促进制度(THE EXPEDITE SYSTEM)
2.15.1 促进制度在一局比赛进行10分钟而双方比数未达9平以上,或一局比赛结束前任
何时间应双方之请求而实施。
2.15.1.1当时限届达仍在比赛中时,裁判员应即中断比赛,仍由该中断回合之发球员发球
继续比赛。
2.15.1.2当时限届达不在比赛中时,应由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2.15.2 此後每个球员依序轮发一分球直到该局结束,倘接发球方完成13次回击,判接发
球方得一分。
2.15.3 促进制度一旦实施,应继续实施直至该场(或团体赛该点)比赛结束。
第三章 国际竞赛规程(REGUL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S)
3.1 规则及规程的范围(SCOP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3.1.1 比赛类型(TYPES OF COMPETITION)
3.1.1.1 国际赛(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是一项含二个以上协会球员参加的比赛,
3.1.1.2 国际比赛(INTERNATIONAL MATCH)是一项协会代表队间的比赛。
3.1.1.3 公开赛(OPEN TOURNAMENT)是一项开放给所有协会球员参加的比赛。
3.1.1.4 限制赛(RESTRICTED TOURNAMENT)是除分龄赛外,一项限於特定组别球员参加的
比赛。
3.1.1.5 邀请赛(INVITATION TOURNAMENT)是一项限顾个别邀请特定协会或球员参加的比
赛。
3.1.2 适用范围(APPLICABILITY)
3.1.2.1 除3.1.2.2规定外,规则(第二章)适用於世界、洲际及奥运的锦标赛、公开赛和
国际比赛、除非所有参与的协会另行同意。
3.1.2.2 理事会有权要求公开赛主办者,采用执行委员指定试验性的变动规则。
3.1.2.3 国际竞赛规程适用於下列比赛:
3.1.2.3.1世界及奥运名衔赛除非理事会授权并事先通知所有参赛者;
3.1.2.3.2洲际名衔赛,除非相关洲联合会授权并事先通知所有参赛协会。
3.1.2.3.3国际公开锦标赛(3.7.1.2),除非执行委员会授权按3.1.2.4规定,并於事先告
知参赛者;
3.1.2.3.4公开赛,除非依3.1.2.4规定办理。
3.1.2.4 公开赛倘有不符合本规程时,应在报名表上详载变更的性质与范围;报名者填妥
并交回报名表应视为接受包括变更内容的比赛条件。
3.1.2.5 规则及竞赛规程荐请适用於遵守章程纪律规程的所有其他国际性比赛,国际限制
赛、国际邀请赛及由非会员协会主办经认可的国际性比赛,得由该主管单位另予
规定。
3.1.2.6 规则及国际竞赛规程通常适用於国际性比赛,除非某些变更事先经参赛者同意,
或已明确列入该比赛规定。
3.1.2.7 规程的详细说明及解释包括器材的规格说明,应以理事会批准的技术性文件、比
赛职员手册及比赛裁判长发布。
3.2 器材和比赛条件(EQUIPMENT AND PLAYING CONDITIONS)
3.2.1 核准及认可的器材(APPROVED AND AUTHORISED EQUIPMENT)
3.2.1.1 比赛器材应经代表理事会之器材委员会核准或认可;但理事会发现其持续有害运
动时,得随时撤销该核准或认可。(新的黏液含有挥发生有机溶液者,国际桌总
不予受理核准。)
3.2.1.2 公开赛的报名表或比赛办法应详载使用的球台厂牌、球网组合厂牌及球的厂牌与
颜色;器材的选择应由举办地之协会就国际桌总现行核准之厂牌及型号中选定之
。
3.2.1.3 用以击球的拍面覆盖物应是国际桌总现行认可之厂牌与型号,在其边缘应有厂牌
型号及国际桌总(ITTF)的标志。注:所有核准及认可的设备及器材清单,均由国
际桌总办公室处理,详细资料可在国际桌总网页中取得。
3.2.2 比赛服装(PLAYING CLOTHING)
3.2.2.1 比赛服装通常包括短袖或无袖的上衣(SHIRT)、短裤或短裙或单件式连衣运动短
裤、短袜及运动鞋;其他服装诸如部份或全套之长运动服装,非经裁判长许可不
得於比赛中穿着。
3.2.2.2 上衣、短裤及短裙除上衣的领子及袖子外,其主体颜色应明显与所使用球的颜色
不用。
3.2.2.3 上衣背面得有识别球员、协会或其俱乐部的名称及号码的数字或文字;及在
3.2.5.10许可范围内的广告,如上衣背面有球员姓名应置於领子下方。
3.2.2.4 球员号码布应优先於广告置於上衣背部中央,此方型号码布面积应不超过600平
方公分。
3.2.2.5 服装前面或侧面上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球员任何佩带物如珠宝应不得过分
显眼或反光,致影响对方视线。
3.2.2.6 服装上不得有易使人激怒或有损比赛名誉的图样或文字。
3.2.2.7 任何服装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概由裁判长决定。
3.2.2.8 在团体赛中的同队队员及在世界或奥运会名衔的比赛中同一协会组成的双打配对
,除鞋、袜及在衣服上的广告数目、大小、颜色及设计外,其服装应一致。在其
他国际比赛中同一协组成的双打配对,可在其协会批准下穿着不同厂商制造的服
装,但其主体颜色应相同。
3.2.2.9 双方球员应穿着明显不同颜色的服装,使观众易於辨别。
3.2.2.10双方球员穿着类似服装,当双方不能协议更换时,应由裁判员以抽签决定之。
3.2.2.11球员在世界或奥林匹克名衔或公开国际锦标赛上,应穿着其协会认可型式的上衣
、短裤或短裙。
3.2.3 设备及比赛条件(EQUIPMENT AND PLAYING CONDITIONS)
3.2.3.1 赛区空间应不得少於长14公尺、宽7公尺和高5公尺,但周围四角可用围布遮挡其
长度以1.5公尺为限
3.2.3.2 下列设备及配备视为赛区的部份:球台含球网组合、裁判桌椅、积分器、置物箱
、身分号码布、球台围布、地垫、挂在围布上表示球员或协会的名牌。
3.2.3.3 赛区应以高75公分的同一深色围布围住,使其与相邻赛区及观众隔离。
3.2.3.4 在世界或奥运名衔的比赛,整个台面的照度应均匀不低於1,000Lux,赛区内其他
部分至少500Lux;其他比赛台面照度均匀至少600Lux,赛区内至少400Lux。
3.2.3.5 比赛场地有多数球台时,所有的照明度均应相同,而比赛场馆背景亮度不得高於
比赛场地之最底亮度。
3.2.3.6 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於5公尺。
3.2.3.7 场地四周应呈暗色,不得有从窗户或其他缝隙射入明亮的光源或日光。
3.2.3.8 地板不得为光亮色泽、明显反光或滑溜,其板面不得为砖块、磁砖、水泥或石材
。在世界或奥林匹克名衔的比赛,地板应系木材或经国际桌球总会认可的卷式合
成塑材。
3.2.4 黏液(GLUING)
3.2.4.1 黏贴球拍胶皮只能用压缩黏接剂胶片,或不含有违禁溶剂之黏接剂粘贴。
3.2.4.1.1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之黏着剂,从2007年九月一日起全面禁止使用。
3.2.4.2 在世界及奥林匹克名衔赛及主要职业赛必须实施违禁溶剂测试球员球拍被发现
含有违禁溶剂,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并告知其协会。
3.2.4.3 比赛会场(是指整个比赛会场的建物及其地面,包括出入口、停车场及其他相关
设备)外应设置空气流通区提供黏贴球拍覆盖物,比赛会场内的任何地方均不能
使用液体黏胶。
3.2.5 广告(ADVERTISEMENTS)
3.2.5.1 赛区内的广告只能展示在列於3.2.3.2的器材或配备上,不得有任何特别的附加
展示。
3.2.5.2 在奥运会比赛设备、球员服装及裁判服装上的广告,应依奥运会的规定。
3.2.5.3 赛区内任何地方不得使用萤光或发亮的颜色。
3.2.5.4 围布内侧文字或标不得为白色或橘色且不得超过两种颜色,其高度应在40公分
以内;荐请采用背景颜色与围布色系较深或较淡之颜色。
3.2.5.5 地板上的标志不得有白色或橘色;建议采用与背景颜色色系较深或较淡之颜色
。
3.2.5.6 赛区内之地板最多得有4处广告,每处广告面积不能超过2.5平方公尺,并应分
置於球台四面的外侧边,最少离侧面围布1公尺及後端围布2公尺。
3.2.5.7 球台边各半个侧面及後端侧面,得各设一处临时性广告,清楚地与永久性广告
分开;此临时性广告不得为桌球设备供应商且每处长度不得超60平方公分。
3.2.5.8 在球网上的广告,应采用与背景颜色之色系较浅或较深之颜色,并不得在沿球
网项端3公分以内,且不能模糊网目的透视度。
3.2.5.9 比赛区内的裁判桌或其他家具上的广告,其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公分。
3.2.5.10 球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下列限制:
3.2.5.10.1制造商标、标志或名称,其总面积不得超24平方公分;
3.2.5.10.2上衣前面、侧面或肩部不得超过六个广告,且应明显分开,其总面积不得超过
600平方公分,但上衣前面不得超过四个广告;
3.2.5.10.3上衣背面不得超过二个广告,其总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公分;
3.2.5.10.4 短裤或短裙的前面或侧面上不得超过二个广告,其总面积不得超120平方公分
3.2.5.11 球员号码布上的广告,其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公分;
3.2.5.12 裁判服上的广告,其总面积不得超40平方公分;
3.2.5.13 球员的服装或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酒精饮料或有害药品的广告。
3.3 比赛职员(MATCH OFFICIALS)
3.3.1 裁判长(REFEREE)
3.3.1.1 每次比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及席位应使参赛者及队长知晓。
3.3.1.2 裁判长负责下列事项:
3.3.1.2.1 主持抽签;
3.3.1.2.2 编排比赛时间及球台;
3.3.1.2.3 指派比赛职员;
3.3.1.2.4 对於比赛职员赛前指示之处理;
3.3.1.2.5 检查球员的合法性;
3.3.1.2.6 决定紧急时可否中断比赛;
3.3.1.2.7 决定一场比赛中球员可否中断比赛;
3.3.1.2.8 决定法定练习时间可否延长;
3.3.1.2.9 决定球员可否穿长运动服比赛;
3.3.1.2.10决定规则及规程问题的解释,此包含服装、设备及比赛条件的可接受程度;
3.3.1.2.11决定球员於紧急中断比赛时可否在何处练习;
3.3.1.2.12对不良行为或违反规程行为者采取纪律行动;
3.3.1.3 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下,裁判长得将特定职权交副裁判长代理,其代理职
权及席位应使参赛者及队长知晓。
3.3.1.4 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时代理之副裁判长,在比赛进行中应全程在场。
3.3.1.5 裁判长必要时,得随时更换比赛职员,但不得更改被换者在其权限内就事实所
为之判决。
3.3.1.6 球员从出场到离开比赛场地为止,均在裁判长的管辖范围内。
3.3.2 裁判员、副裁判员及计球员(UMPIRE, ASSISTANT UMPIRE AND STROKE COUNTER)
3.3.2.1 每场比赛应指派一位裁判员及一位副裁判员。
3.3.2.2 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边侧与球网成一直线,而副裁判员应坐在球台的另一边
侧,直接面对裁判员。
3.3.2.3 裁判员赛责下列事项:
3.3.2.3.1 检查设备及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若有不妥应向裁判长报告;
3.3.2.3.2 依据3.4.2.1.1-2规定,随机抽取比赛用球;
3.3.2.3.3 执行选择发球,接发球与方位的抽签;
3.3.2.3.4 决定是否因球员身体残障需要放宽发球规则;
3.3.2.3.5 控制发球、接发球及方位的顺序并纠正任何错误;
3.3.2.3.6 决定每一回合为得分或重发球;
3.3.2.3.7 依规定程序报分;
3.3.2.3.8 适时实施促进制度;
3.3.2.3.9 维持比赛的连续性;
3.3.2.3.10对违反指导及行为规程者采取制裁行动。
3.3.2.3.11在双方球员或球队穿着类似的上衣而均不愿更换时,以抽签决定那一方要更换
上衣。
3.3.2.4 副裁判员应:
3.3.2.4.1 决定比赛中的球,是否触及球台靠近他那一边台面边缘。
3.3.2.4.2 对於违反指导或行为规程者告知裁判员。
3.3.2.5 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
3.3.2.5.1 决定球员的发球违规;
3.3.2.5.2 决定有效的发球,越网或绕网时触及球网组合;
3.3.2.5.3 决定球员阻挡来球;
3.3.2.5.4 决定比赛环境受到干扰而可能影响该回合的结果;
3.3.2.5.5 练习、比赛及休息时间的计时。
3.3.2.6 副裁判员或另外指定的职员,於实施促进制度时得为计球员,计算接发球方的
击球数。
3.3.2.7 副裁判员或另外指定的计球员,依据3.3.2.5-6规定所作之决定,裁判员不得推
翻。
3.3.2.8 球员从出场到离开比赛场地为止,均在裁判员的管辖范围。
3.3.3 申诉(APPEALS)
3.3.3.1 负责比赛职员就事实之判决,或裁判长就规则规程之解释,或竞赛管理委员会
就比赛管理所作之决定,均不得因个人赛的双方球员或团体赛的双方队长之协
议而变更。
3.3.3.2 负责比赛职员就事实所为之判决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或裁判长就规则规程
之解释,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3.3.3.3 对比赛职员就规则或规程问题所为之判决不服时,可向裁判长提申诉,裁判长
的决定为最後的决定。
3.3.3.4 对裁判长就规则或规程外,关於比赛管理问题所为之决定不服时,可向竞赛管
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会的决定为最後的决定。
3.3.3.5 在个人赛中发生的问题,限由参与比赛的球员提出申诉,在团体赛中发生的问
题,限由参与比赛的队长提出申诉。
3.3.3.6 对裁判长就规则规程之解释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的决定仍有异议时,
得由有权申诉的球员或队长透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请国际桌总规则委员会研
议。
3.3.3.7 规则委员会应作成裁决,以供嗣後决定的指导。但协会仍可就该决向理事会或
会员大会提出异议,惟此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委员会所为之最後决定。
3.4 比赛管理(MATCH CONDUCT)
3.4.1 报分显示(SCORE INDICATION)
3.4.1.1 裁判员应於球赛一个回合结束时尽速报分或於情况许可时立即报分。
3.4.1.1.1 报分时应先报下一回合发球方的得分数,然後报对方的得分数。
3.4.1.1.2 每局开始及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应以手势指向下一个发球员并得同时报分及报
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名字。
3.4.1.1.3 一局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球员姓名,然後报胜方得分,再报负方的得分
。
3.4.1.2 裁判员除报分外,得以手势表示其判决。
3.4.1.2.1 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得将接近得分方的手举起,手臂水平而前臂垂直及手指放
握。
3.4.1.2.2 不论何故该回合为重发球时,裁判得手高举过头,以示该回合已结束。
3.4.1.3 报分及实施促进制度报击球数时。应使用英语或双方球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
任何其它语言。
3.4.1.4 比分应显示在机械或电子显示器上,使球员及观众都能清楚看到。
3.4.1.5 当球员因不良行为被正式警告,应将黄色标签放置在积分牌该球员的得分旁。
3.4.2 装备(EQUIPMENT)
3.4.2.1 球员不得在赛区内选球。
3.4.2.1.1 尽可能让球员进入比赛场地前选择一个或数个球,比赛时由裁判员就选择之球
随机取用。
3.4.2.1.2 如球员未於进入比赛场地前选球时,比赛用球由裁判员从比赛用球中随机选用
。
3.4.2.1.3 如比赛中球损坏应换球时必须选择之球随机取用,若无选择之球必须就比赛用
球中随机取用。
3.4.2.2 在一场个人比赛中,除非球拍损坏致不能使用,否则不得更换;更换球拍,应
即取用随带的备拍或由他人递进赛区的球拍,继续比赛。
3.4.2.3 除裁判员特许外,在间歇时间球员应将比赛用球拍放在球台上面。
3.4.3 练习(PRACTICE)
3.4.3.1 比赛开始前球员有权在比赛球台练习二分钟,此不含暂停;特定的练习,仅限
於经裁判长允许後,时间得酌予延长。
3.4.3.2 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得允许球员在任何球台(含比赛球台)练习。
3.4.3.3 球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及熟悉将使用的器材,但这并不表示球员於更换受损
的球或球拍後,在恢复比赛前自动的有权多做一些练习回合。
3.4.4 间歇(INTERVALS)
3.4.4.1 一场个人赛(含团体赛一点)应连续进行,但球员可享有:
3.4.4.1.1 一场个人赛(含团体赛一点)在各局之间得间歇最多一分钟;
3.4.4.1.2 一场个人赛(含团体赛一点)在每局开始後,每打完六分球及决胜局换方位时可
作短暂的擦汗。
3.4.4.2 在一场个人赛(含团体赛一点)中,球员或配对得请求暂停一次,以一分钟为限:
3.4.4.2.1 在个人项目暂停一次的请求得由球员、配对或指定的指导者为之;在团体项目
得由球员、配对或队长为之。
3.4.4.2.2 如球员或配对及指导者或队长,对於是否叫停意见不一致时,其最後之决定,
在个人赛时以球员或配对为准,在团体赛时以队长为准。
3.4.4.2.3 请求暂停限於在各回合之间一回合结束时为之;并应以"T"手势表示之。
3.4.4.2.4 当裁判员接受有效的请求暂停,应中断比赛并以接近请求暂停方的手举起白色
牌,直到暂停结束。
3.4.4.2.5 在请求暂一方准备继续比赛或将届达一分钟时,应尽快取回白色标签继续比赛
。
3.4.4.2.6 如双方同时作有效的请求暂停,当双方准备继续比赛或将届达一分钟时,应即
恢复比赛,在该场个人比中双方均无权再叫停一次。
3.4.4.3 一场团体赛各点间,除有球员需要接续打下一点时,在该二点间可以请求间歇
,以五分钟为限外应连续进行。
3.4.4.4 球员因意外暂失比赛能力,裁判长认为中断比赛不致造成对方不利时,得准予
中断比赛,但中断时间应尽量短暂,无论如何不得超过10分钟。
3.4.4.5 赛前已呈现或预期或正常的比赛压力而丧比赛能力的情形不能中断比赛;丧失
能力诸如球员因当时体力或进行方式导致抽筋过度疲劳等,均不能构成中断的
理由,只有意外事故如跌倒受伤无法比赛时,方得紧急中断比赛。
3.4.4.6 任何人在赛区内流血时,应立即中断比赛,直到他接受治疗并将血清理乾净後
,方可恢复比赛。
3.4.4.7 除经裁判长允许外,球员在一场个人比赛中均应留在赛区旁;在各局间及叫停
等法定休息时间内,球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三公尺内。
3.5 纪律(DISCIPLINE)
3.5.1 指导(ADVICE)
3.5.1.1 在团体赛中球员得接受任何人指导。
3.5.1.2 在个人赛中球员或配对仅限於赛前向裁判员报备的一人为之,除非该配对由不
同协会组成时得各报备一人,但此二人依3.5.1及3.5.2之规定应视为一个整体
;若任何未经许可者给予指导时,裁判员应举起红牌同时将他驱离赛区。
3.5.1.3 球员得於比赛之各局间休息时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接受指导,但在练习结束
要开始比赛之间,则不得接受指导;倘任何指导者於其他时间给予指导,裁判
员应高举黄色牌予以警告,若其再犯将其驱离赛区。
3.5.1.4 经警告後,如在该同一场团体赛或个人赛中,任何人再非法指导,不论其是否
被警告过,裁判员应高举红牌将其驱离赛区。
3.5.1.5 团体赛之被驱离者,除非轮到他比赛时之外,在该场团体赛结束前不准其返回
,亦不得以其他指导者更替;个人赛之被驱离者,在该场个人赛结束前不准其
返回。
3.5.1.6 倘被驱离者,拒绝离开或於该场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止比赛并报告裁
判长。
3.5.1.7 这些限制仅适用於比赛的指导,这些规程并不限制球员或队长适时就比赛职员
的判决提出正式申诉,或阻止球员与其协会代表或翻译员就判决的解释作协商。
3.5.2 不良行为(MISBEHAVIOUR)
3.5.2.1 球员及教练或其他指导者应克制可能不公平影响对方、触怒观众或败坏运动风
气的行为,诸如辱骂的语言、故意破坏球或将球打到场外、踢球台或围布、换
球拍未告知、及对比赛职员无礼。
3.5.2.2 在任何时间球员、教练或其他指导者犯规行为严重,裁判员应立即中断比赛并
立即报告裁判长;对於首次较轻的犯规行为裁判员得高举黄牌警告,任何再犯
将予以判罚。
3.5.2.3 除3.5.2.2及3.5.2.5之规定外,球员受警告後,在同场个人赛或团体赛中首次
再犯,裁判员应判对方得一分,嗣後再犯则判对方得二分,每次判罚应将黄牌
及红牌合并举起。
3.5.2.4 球员经判罚三分後,在同一场个人赛或团体赛中持续再犯,应即中断比赛并立
即向裁判长报告。
3.5.2.5 在一场单项比赛中,如球员未告知而自行更换未受损之球拍时,裁判员应中断
比赛并立即报告裁判长。
3.5.2.6 球员或双打配对中一人被警告或判罚,适用於该配对,但在该场团体赛其後之
各点个人赛,对於该未被警告或判罚之同伴则不适用;在该团体赛双打点开始
时,其中有被警告或判罚之球员或配对者,则视为已被警告或判罚。
3.5.2.7 除3.5.2.2之规定外,教练或其他指导者业经警告,在同场个人赛或团体赛再犯
时,裁判员应举起红牌将其驱离赛区直至该场团体赛或个人赛结束。
3.5.2.8 不论是否经裁判员报告,对於球员持续的不公平或冒犯行为,裁判长得依其判
断而取消该球员在该场、该项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依此判罚时应举红牌。
3.5.2.9 球员在该项团体或个人赛中,被取消资格二场时,应丧失该项比赛资格。
3.5.2.10 任何人在该次比赛中被驱离赛区二次,裁判长得取消他在该次比赛其後之比赛
资格。
3.5.2.11 严重不良行为应告知犯规者之协会。
3.5.3 良好的表现(GOOD PRESENTATION)
3.5.3.1 球员、教练及大会职员应维护运动精神的良好形象;杰出的运动员应尽其所能
赢得比赛,除非伤病勿轻言放弃。
3.5.3.2 任何球员故意违反上述原则应受制裁,在奖金赛项目应处罚奖金的全部或局部
,并可能遭国际桌总禁止参赛。
3.5.3.3 对於大会任何监察人或职员有作弊事件经证实者,相关的国家协会应同样的对
涉案人议处。
3.5.3.4 执行委员会指派四位委员及一位主席成立纪律审查小组,以决定是否涉及侵害
行为,必要时予以适当的制裁;此项任务应依执行委员会指示办理。
3.5.3.5 被处罚的球员、大会的监察人或职员得於15日内就纪律审查小组的决定,向国
际桌总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会做最後的决定。
3.6 淘汰赛的抽签(DRAW FOR KNOCK-OUT COMPETITIONS)
3.6.1 轮空与预选(BYES AND QUALIFIERS)
3.6.1.1 淘汰赛第一轮的位置数应为二的自乘羃。
3.6.1.1.1 如报名人数比位置数较少时,第一轮应设置足够的轮空位置,以补足所需位置
数。
3.6.1.1.2 如报名人数比位置数较多时,应举行资格赛,取得资格赛的名额与直接参加名
额合计为所需位置数。
3.6.1.2 轮空位置应依种子排名顺序安置,在第一轮中尽可能均匀分布。
3.6.1.3 预选赛晋级者(QUALIFIERS)应尽可能平均地抽入相应的上下半区,各四分之一
区、八分之一区和十六分之一区。
3.6.2 种子排列(SEEDING BY RANKING)
3.6.2.1 每项比赛中排名最高的参赛者应被列为种子,使他们在该项比赛较後轮次之前
不会碰头。
3.6.2.2 排名种子应不得超过第一轮参赛者的数目。
3.6.2.3 排名第1号种子应设在上半区的顶部,第2号种子应设在下半区的底部,其余的
种子应以抽签进入特定的位置如下:
3.6.2.3.1 第3第4号种子,应抽入上半区的底部及下半区的顶部;
3.6.2.3.2 第5至第8号种子,应抽入单数4分之1区的底部及双数4分之1区的顶部;
3.6.2.3.3 第9至第16号种子,应抽入单数8分之1区的底部及双数8分之1区的顶部;
3.6.2.3.4 第17至第32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6分之1区的底部及双数16分之1区的顶部。
3.6.2.4 在团体淘汰赛中,同一协会仅排名最高的一队有资格排入种子位置。
3.6.2.5 种子排列应以国际桌总最新公布的排名表为准,下列情形除外:
3.6.2.5.1 如有资格为种子者,均来自同一洲联会(CONTINENTAL FEDERATION)所属的协会
时,应以该洲联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为准;
3.6.2.5.2 如有资格为种子者,均来自同一协会时,应以该协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为准。
3.6.3 协会提名种子(SEEDING BY ASSOCIATION NOMINATION)
3.6.3.1 同一协会之球员应尽可能分开,使他们在比赛最後轮次之前不会碰头。
3.6.3.2 协会报名时应以种子排名的前列球员为首,并按实力依次排列。
3.6.3.3 在各项比赛中,同协会排名第1号及第2号球员应抽入二个不同的半区,排名第3
号及第4号球员应抽入前二名以外的四分之一区。
3.6.3.4 排名第5号至第8号球员应抽入没有前四号球员的八分之一区。
3.6.3.5 排名第9号至第16号球员应抽入没有前八号球员的十六分之一区;依此类推,直
到所有的报名球员都进入适当的位置。
3.6.3.6 由不同协会球员所组成的男子或女子双打配对,应视为属於在世界排名表较高
者之协会;倘该二名球员在世界排名表上无名时,应以相关洲排名为准;倘该
二名球员在世界与洲排名表均无名时,应视为属於在世界团体赛排名表较高者
之协会。
3.6.3.7 由不同协会球员所组成的混合双打配对,应视为属於男子球员的协会。
3.6.3.8 除此之外,任何由不同协会球员所组成的双打配对,得视为属於彼此球员的协
会。
3.6.3.9 在预选赛中,同一协会的球员若不超过预选赛分组数时,应分别抽入不同的组
,并应按3.6.3.3-5的原则,使晋级者尽可能合理分开。
3.6.4 变更(ALTERATIONS)
3.6.4.1 抽签完成後非经竞赛管理委员会的认可不得变更,情况许可时应徵求相关协会
代表同意。
3.6.4.2 抽签之变更限於因纠正或通知接受报名时出现的错误和误解、纠正3.6.5所列的
严重不平衡情况或依据3.6.6所列而加入额外球员。
3.6.4.4 非经球员同意不得将其自抽签中删除,同意应以书面为之,球员缺席时由其授
权代表提出。
3.6.4.5 在双打赛,倘二名球员均到场并适於比赛时,不得更改其配对,但其中一名受
伤、生病或缺席时得为更改之理由。
3.6.5 重抽(RE-DRAW)
3.6.5.1 除依3.6.4.2,3.6.4.5及3.6.5.2之规定外,球员签位不得移动;除非因任何理
由,致使抽签结果极不平衡而有重新安排之必要,在此情况下,应尽可能全部
重抽。
3.6.5.2 若不平衡是由於同一抽签区数名种子球员缺席所致无法全部重抽时,得将剩余
种子重新排列,在种子范围内重新抽签,其他部份不变;在执行此程序时应优
先考虑同一协会球员的排列顺序。
3.6.6 增补(ADDITIONS)
3.6.6.1 不在抽签表内的球员,经竞赛管理委员会许可及裁判长同意,得按下列程序增
补:
3.6.6.2 任何种子的空缺应先按排名顺序,将实力最强的球员或配对抽进去;剩余的球
员或配对应先抽入因缺席或被取消资格之空缺,然後抽入其他轮空位置,最後
抽入种子轮空位置。
3.6.6.3 若种子位置有空缺时,原抽签的球员或配对得按排名顺序抽入种子位置。
3.7 竞赛的组织(ORGANISATION OF COMPETITIONS)
3.7.1 权责(AUTHORITY)
3.7.1.1 任何协会遵守章程和纪律规程得在其领域内筹办公开赛或安排国际比赛。
3.7.1.2 协会可在任何一季提出申办成年(SENIOR)、少年(JUNIOR)及长青(VETERANS)国
际公开锦标赛各一次。
3.7.1.3 球员参与此项公开国际锦标赛须经其协会之同意,但协会不能无理阻挠。
3.7.1.4 在国际限制赛国际邀请赛中,非主办协会的球员应经其所属协会批准方得参加
。但经国际桌总许可或球员均来自同一洲,并经洲联会许可者不在此限。
3.7.1.5 球员被其协会或其所属洲联会判处停赛者,不得参加国际比赛。
3.7.1.6 未经国际桌总许可的任何比赛项目,不得冠以"世界"名衔;未经洲联会许可者
,不得冠以"洲"名衔。
3.7.2 代表(REPRESENTATION)
3.7.2.1 有球员参加国际公开锦标赛的协会,其代表有权参加抽签,任何可能直接影响
球员的抽签变更或申诉决定,应与其所属协会代表磋商。
3.7.2.2 在任何国际比赛,参赛协会有权提名至少一位代表参与竞赛管理委员会。
3.7.3 报名(ENTRIES)
3.7.3.1 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报名表,最迟应於赛前二个月前及报名截止一个月前寄交所
有协会。
3.7.3.2 主办单位应接受由各协会报名的参赛者,但有权安排参赛者进行预选赛;在决
定此项安排前主办单位应考虑国际桌总、洲联会及排名顺序。
3.7.4 项目(EVENTS)
3.7.4.1 国际公开锦标赛应包括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并得包括
混合双打及各协会代表队的团体赛。
3.7.4.2 在国际名衔比赛,青年(YOUTH)、少年(JUNIOR)、及儿童(CADET)项目的年龄分
别以21、18及15岁以下为限,计算年龄的日期,以该项目举行的当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为准。此项年龄限制建请各比赛采用。
3.7.4.3 建请在国际锦标赛的团体项目采用3.7.6规定之赛制;选定之赛制应於报名表或
比赛办法中注明。
3.7.4.4 个人赛通常应采淘汰赛制(KNOCKOUT BASIS),但团体赛及个人预赛得采淘汰赛
制或分组循环赛制(GROUP BASIS)。
3.7.5 分组比赛(GROUP COMPETITIONS)
3.7.5.1 在分组或循环赛中,该组内的每一成员应与其他成员比赛;胜者得2分、败者得
1分、未比赛或未赛完者得0分,排名顺序应先以积分决定。
3.7.5.2 该组内若有二个以上成员积分相同时,各相关成员名次应以相关成员间的胜率
定之;首先计算场数,然後计算局数,最後计算分数,直到排出全部名次为止
。(胜率=得分/失分)
3.7.5.3 当计算到某一级後,如其中一个成员的名次已确定而其他仍相同时,在以後的
计算应删除他的成绩,再依3.7.5.1及3.7.5.2程序解决。
3.7.5.4 如依据3.7.5.1-3的方式仍无法解决积分相同时,有关名次应以抽签决定之。
3.7.5.5 在世界、奥林匹克及公开国际锦标赛的资格赛,选手应按最新世界排名由上往
下顺序抽入分组及指定之组,并就协会选手尽可能分散加以考虑。
3.7.5.6 除非经大会仲裁委员会核准直接进入会内赛,核准1名球员或1支球队应在分组1
及2号,核准2名球员或2支球队应在分组2及3号,以此类推。
3.7.6 团体赛制(TEAM MATCH SYSTEMS)
3.7.6.1 五场三胜制(五单)
3.7.6.1.1 每队由三位球员组成。
3.7.6.1.2 比赛的次序为A对X、B对Y、C对Z、A对Y、B对X。
3.7.6.2 五场三胜制(四单一双)
3.7.6.2.1 每队由二、三、或四位球员组成。
3.7.6.2.2 比赛的次序为A对X、B对Y、双打、A对Y、B对X。
3.7.6.3 七场四胜制(六单一双)
3.7.6.3.1 每队三、四或五位球员组成。
3.7.6.3.2 比赛的次序为A对Y、B对X、C对X、双打、A对X、C对Y、B对Z。
3.7.6.4 九场五胜制(九单)
3.7.6.4.1 每队由三位球员组成。
3.7.6.4.2 比赛的次序为A对X、B对Y、C对Z、B对X、A对Z、C对Y、B对Z、C对X、A对Y。
3.7.7 团体赛程序(TEAM MATCH PROCEDURE)
3.7.7.1 所有的球员应由该项目报名者中选取。
3.7.7.2 在团体赛开始前应以抽签决定选择A、B、C或X、Y、Z,然後由队长将球员填入
名单的字母栏交给裁判长或其代表。
3.7.7.3 双打的配对得俟其前一个单打赛结束时提出。
3.7.7.4 团体赛於一方获胜超过半数的个别场数时结束。
3.7.8 成绩(RESULTS)
3.7.8.1 主办协会应於赛後七日内尽速将成绩,此包括国际比赛、洲际及国际公开锦标
赛各轮次之成绩,以及主国锦标赛最後轮次的成绩,寄交国际桌总秘书长及相
关洲联会秘书长。
3.7.9 电视(TELEVISION)
3.7.9.1 比赛除世界、洲际、奥林匹克名衔赛外,应得该管辖协会的同意始可作电视传
播。
3.7.9.2 参加国际比赛者,视为其同意主办协会就该项比赛安排电视访问;参加世界、
洲际、奥林匹克名衔赛,视为同意於比赛期间及赛後一个月内在任何表演地的
生活或纪录接受电视访问。
3.8 国际性的适格(INTERNATIONAL ELIGIBILITY)
3.8.1 在奥林匹克名衔比赛之适格,其规范分载於4.3.1。
3.8.2 球员如接受此协会的提名并於随後参加3.1.2.3公开国际锦标赛比赛名单(此不含
个人项目),视为该协会之代表。
3.8.3 球员因国民身分而取得协会的代表资格,该协会有管辖权。除非依据先前的规定
,此球员於2001年9月1日前以非国民身分已取得另一个协会的代表资格时,得保
留此项适格。
3.8.3.1 球员有两个以上之国籍时,如其出生地或主要居住地领域有管辖控制权之协会
时,仅得代表这些协会。
3.8.3.2 球员有权代表两个以上之协会时,应有权选择他想要代表的相关协会。
3.8.4 球员适格参加一个洲联会(1.17.1)的洲代表队队员,仅限於其依据3.8.3规定适
格代表的协是该洲联会的会员。
3.8.5 球员於3年内不得代表不同的协会。
3.8.6 协会得基於其管辖(1.20)提名球员参加任何公开国际锦标赛的个人项目,这些可
能刊载於国际桌总刊物如世界排名名单,但此非表示协可依据3.8.2提名该球员
代表其协会之适格。
3.8.7 如裁判长要求,球员或其协会应提供适格之证明文件。
3.8.8 任何适格问题之申诉,应提交由执行委员会包括规则、排名、及运动员委员会主
席组成之会议审议,并以该会议的决定为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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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ilovefall:借转,谢谢 : ) 07/10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