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tomei (王宏恩Biung板开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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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97年原创流行音乐大奖 徵选
时间Tue Apr 1 11:46:24 2008
消息来源~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36190&ctNode=3740&mp=3
行政院新闻局等为鼓励所有热爱本土文化人士投入河洛语、客语及原住民族语歌曲创
作,举办97年台湾原创流行音乐大奖,详见如下~
一、目的:
(一)鼓励所有热爱本土文化人士投入河洛语、客语及原住民族语歌曲创作,为台
湾母语歌曲注入新活力。
(二)发展相关文化创意产业,增进社会大众对本土文化丰富性及多元性之认识。
二、主办单位:行政院新闻局、行政院客家委员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
三、徵选组别:
(一)河洛语组
(二)客语组
(三)原住民族语组
四、参加资格:
凡领有中华民国身分证之国民及依中华民国法律登记之财团、社团法人,得报名
参选前点各款组别,每人报名参选组别之作品不得逾三件(含共同创作);同一
歌词不得跨组参选,同一曲谱者,亦同。词或曲分属不同人创作者,应共同报名
参选。违反上开规定之一者,参选作品均不予受理。
曾获九十六年台湾原创流行音乐大奖首奖、贰奖及参奖之得奖者,不得报名参选。
五、作品型式:
(一)参选作品应同时包含词曲创作,单以词或曲参选者,不列入评选。
(二)参选作品得以独唱、重唱或合唱等型式呈现,辅以乐器伴奏。
六、各组别之奖项、名额及奖金:
(一)首奖一名:奖金新台币三十万元、奖盃一座、证书一纸。
贰奖一名:奖金新台币二十万元、奖盃一座、证书一纸。
参奖一名:奖金新台币十万元、奖盃一座、证书一纸。
佳作(以五名为上限,实际名额由评审委员会决定):奖金新台币六万元、
奖盃一座、证书一纸。
现场表演奖:一名至二名,每名奖金新台币六万元,奖盃一座、证书一纸。
入选奖(入围未得奖者之奖励):每名奖金新台币二万元、证书一纸。
(二)得奖之作品如为共同创作者,应由共同得奖者自行决定奖金分配。
七、参选活动期程:
(一)报名期间:自中华民国(下同)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同年五月十五日止。
(二)入围者公布日期:由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另行公布。
(三)决赛及颁奖典礼日期、地点:由本局另行公布。
八、评选方式:由本局遴聘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分初审与决
审二阶段评选,其评审标准如下:
(一)初审评分标准:词30%、曲30%、创意40%。
(二)决审评分标准:词30%、曲30%、创意40%;现场表演另行计分。
九、参选须知:
(一)参选者应於报名期间截止日前登入本局网路报名系统
(网址:
http://th.gio.gov.tw/song/),输入报名相关资料,且於确认报
名资料无误後,下载报名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切结书(如附件三)并
均予签章,连同参选作品光碟一份、歌词(参选者得自行决定是否检附曲谱
供评审委员参考,客语组及原住民族语组应另附中文歌词翻译稿)及参选者
之身分证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一份(其为自然人者,应附国民身分证影本;其
为法人者,应附设立登记证明影本),於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前以挂号邮寄
至行政院新闻局出版事业处第三科(台北市天津街二号B区二楼),并於信
封上注明参加「九十七年台湾原创流行音乐大奖( 语组)徵选活动」,
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二)参选作品应制成Demo带,储存於光碟片(CD)中。
(三)参选者於参选作品寄出前应详加检查;本局收件後,发现参选作品光碟品质
不良有碍判读、资料不齐或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参选者限期补正,并以一次
为限;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完全者,不列入评选。
(四)各组入围名额,由评审委员会视各组参选作品数目决定。
(五)参选作品恕不退件。
(六)各组入围者应亲自或指定他人代理参加决赛,违反者,不列入决审评选。决
赛以抽签决定其顺序,未於规定时间到达现场抽签者,由本局代为抽签。
十、注意事项:
(一)参选作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为参选者自行创作,且未曾得奖之作品。但曾获各级学校所设奖项之得
奖作品不在此限。
2.不得为改作之作品(例如翻译作品)。
3.未有於九十七年台湾原创流行音乐大奖颁奖典礼前录制成录音产品,并公
开发行之事实。
4.未有於九十七年台湾原创流行音乐大奖颁奖典礼前将参选作品之着作财产
权授权或让与第三人之情事。
5.无经法院判决确定侵害他人着作权情事。
(二)参选作品有违反前款各目规定之一者,应不予受理;入围名单公布後、颁奖
前发现者,应取消入围资格;颁奖後发现者,主办单位得取消得奖者资格,
并得对得奖者求偿主办单位发行之得奖作品专辑修正、发行及销毁之费用;
得奖者应无条件缴回已受领之奖金、奖盃及证书。
(三)入围作品如涉及着作权纠纷,由入围者自负法律责任。
(四)本活动颁发之奖金将依所得税法扣缴百分之十五。
十一、配合推广义务:
(一)获首奖、贰奖、参奖、佳作及现场表演奖之得奖者同意授权主办单位永久无
偿在非商业性用途下,由主办单位或其授权之人将该得奖作品录制成CD专辑
於国内外重制、散布、改作、编辑、公开演出,并於无线、有线、卫星之类
比及数位电视频道及电脑网路上公开播送及公开传输。
(二)获首奖、贰奖、参奖、佳作及现场表演奖之得奖者应配合参加主办单位所举
办之颁奖典礼及其他宣传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於演唱会及媒体专访节目等
),如经本局同意或有正当理由无法亲自参加,得奖者同意无偿授权主办单
位指定第三人公开演出得奖者之得奖作品。
十二、本要点相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
附件一:
http://0rz.tw/f53PI 九十七年台湾原创流行音乐大奖报名表
附件二:
http://0rz.tw/8b3QO 九十七年台湾原创流行音乐大奖报名表1
附件三:
http://0rz.tw/a23RG 切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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